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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性別者稱條例定義狹窄 致無法用符合性別認同公廁 質疑構成歧視提覆核開審

跨性別者稱條例定義狹窄 致無法用符合性別認同公廁 質疑構成歧視提覆核開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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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跨性別人士認為,現時《公廁(行為及舉止)規例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,令跨性別者未能使用性別認同的公廁,更可能惹上刑責,質疑條例構成歧視,違反《基本法》及《人權法》,早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頒令擴闊規例中對「男性」及「女性」的定義。案件周四(12 日)在高等法院審理。

申請方指,跨性別男士不能進入男廁,但當他們按身份證性別使用女廁時,會被其他女性議論,受言語騷擾。政府一方則指,現有性別的定義有實際需要,以保障其他廁所使用者私隱及安全,亦符合社會規範及期望。案件周五(13 日)續審。

開庭前,關注跨性別人士權益的團體跨青時刻於庭外聲援申請人 K,由副主席曾令弦帶領叫「你去廁所係人權,我去廁所要平權」口號。

申請方:男女定義應包含經醫生評為性別不安
並進行「真實生活體驗」跨性別者

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跨性別人士 K,答辯方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、律政司司長。申請人 K 由大律師白天賜(Tim Parker)代表,答辯方由大律師鄭欣琪代表,案件由法官高浩文主理。

現時《公廁(行為及舉止)規例》第 7 條有關「男女分隔」條例訂明,在公廁內,任何女性或男性不得進入撥作異性使用的部分,但年齡在 5 歲以下並由親屬或護士陪同的兒童,則不在此限。

申請人 K 是一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,並獲得俗稱「廁所紙」的醫學證明,證明他有需要使用男廁,但由於法律上並不承認「廁所紙」,故他不可使用男公廁。他早前入稟要求法庭頒令,條例中男性及女性的定義,應包含經醫生評定為性別不安,並正在進行「真實生活體驗(real life experience )」的跨性別人士。

白天賜陳詞指,現時全球約有 140 萬跨性別人士,而他們比一般順性別人士有超過 3 倍機會被診斷有情緒問題、約 9 倍機會有自殺傾向。而根據現行制度,跨性別人士必須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,才可更改其身份證上的性別。白天賜提及,假如 K 是英國公民,根據他現時接受的醫療程序,可根據英國的《性別承認法》更改護照性別,就不受《規例》規管,可在香港進入男廁。白質疑為何政府一方拒絕本港公民使用符合他性別認同的廁所,但容許外國公民進入。

白天賜續稱,由此可見,現時規例考慮使用者所持的身分文件,而非其身體特徵。而根據案例,當一名擁有男性外表的跨性別人士進入女廁,反而會令其他女廁使用者感到被侵擾。

白天賜表示,跨性別人士本身屬較弱勢的一群,需要大眾具同理心的對特。而精神科醫生王駿濱亦提到,在更換性別的過程中,「真實生活體驗」是其中一個重要階段。白天賜續指,跨性別人士可能在使用公廁時會遭受暴力對待,進一步影響其心理健康。

申請方:申請人為免如廁減少喝水

白天賜另引述海外對跨性別人士的研究,指南韓的研究指,有 47% 受訪者會避免使用公廁,又有人曾受欺凌。香港的研究亦提及,有跨性別人士使用公廁時受言語騷擾。白天賜引述供詞指,有跨性別人士按身份證上的性別使用女廁時,曾被其他女性議論。而申請人 K 為了避免去公廁會減少喝水。

白天賜引述答辯方指,考慮香港文化背景,男女分廁可保障私隱,有合理需要。而透過身份證去斷定一個人的性別,有行政上的需要。若以一個人自我宣稱(self declaration)的性別為依歸便會出現行政困難,例如警方難以確認其身分。白天賜反駁,本案並非依賴自我宣稱的性別,而是經醫生評估,進行「真實生活體驗」的情況。

法官高浩文關注,若法庭批准是次覆核,而跨性別人士改變主意停止「真實生活體驗」,「廁所紙」會否過期。白天賜確認「廁所紙」現時沒有法律效力及有效期,但如法庭批准是次覆核,相信有關部門會改善機制。

政府一方:條例有實際需要
保障其他使用者私隱及安全

答辯方大律師鄭欣琪陳詞指,現有性別的定義有實際需要,以保障其他廁所使用者的私隱及安全。鄭提及,當有人在使用廁所時,見到異性自然會感到尷尬,因可能會在異性面前展現自己身體。而不論是否屬跨性別人士,亦包括兒童在內,條例的定義有實際需要,以減低廁所使用者的不安。法例符合社會的規範(social norm)及期望。鄭欣琪又提及,現時社會有不少性別指定的情況,例如醫院病房、監獄制度等均會分開男女,若改變條例對性別的定義會對這些服務構成重大影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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