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 2019 年審議《逃犯條例》修訂法案,建制派及民主派分別派員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,最後「鬧雙胞」。同年 5 月,建制派護送獲推舉的石禮謙開會時,被多名民主派議員阻止,其後 7 名民主派議員被控違反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。
正就「47 人案」服刑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,早前表示不認罪,案件排期 9 月開審。律政司早前去信立法會,申請讓立法會議員陳恒鑌、周浩鼎、葛珮帆,以及 5 名立法會人員或受僱於立法會的人為案件作證,立法會周三(9 日)給予許可。

律政司去信申請立會議員、人員作證
立法會周三(9 日)召開會議,主席梁君彥表示,律政司根據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第 7 條及《議事規則》第 90 條,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,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,由於沒議員提出反對,立法會給予許可。
立法會文件顯示,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,去信申請立法會議員陳恒鑌、周浩鼎、葛珮帆、高級保安主任陳進、保安主任劉健偉、高級保安助理劉偉權、一級保安助理司徒駿發,以及已退休的立法會前總議會秘書馬淑霞,就林卓廷違《特權法》案作證。
律政司一方指,除馬淑霞外,其餘 7 人目擊 2019 年 5 月 11 日法案委員會會議前及會議期間發生的事件,為相關事件的證人,其中陳恒鑌、周浩鼎是「林被指控罪行的受害人」,「因此他們的證供對針對林的檢控至關重要」。
律政司一方又指,陳恒鑌、周浩鼎、葛珮帆、馬淑霞,均知悉法案委員會、內務委員會,就法案委員會主席選舉進行的會議程序,以及就法案委員會選舉提交法案委員會、內務委員會會議相關文件內容的來龍去脈,「這些資料構成林被控罪行的事實背景」。
信中提到,所有證人均已在警方調查案件期間提交證人陳述書,林的案件將於 9 月 26 日開審,預料審期 3 日。審訊有需要援引上述證人證供,當中可能涉及 2019 年 4 月 17 日、30 日、5 月 6 日、11 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,以及 5 月 3 日至 4 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發生的事件。

同案朱凱廸、陳志全認罪被加監
本案原涉范國威、朱凱廸、林卓廷、郭家麒、區諾軒、梁耀忠及陳志全,被控合共 5 項「襲擊、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罪,指他們 2019 年 5 月 1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,襲擊、妨礙或騷擾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,包括陳恒鑌、周浩鼎及葛珮帆。
梁耀忠、朱凱廸及陳志全認罪,梁因六四案被判 9 個月,就本案被加監兩周;朱凱廸及陳志全因 47 人案,分別被判監 4 年 5 個月、6 年半,就本案分別被加監 7 天及 20 天;區諾軒獲准以 3,000 元簽保守行為 2 年。而范國威、郭家麒在本案獲撤控。
ESCC2514/20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