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 名警員被控於 2020 年 2 月執勸期間,即兩度進行反毒品行動掃蕩通州街公園時,對露宿者施襲、砸爛家當、誣衊藏毒;當中 6 人即警長林華嘉,警員梁飛鵬、龐雋詩、莫志成、尹栢詩、陳守業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,周四(17 日)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5 個月。
區院法官張潔宜指市民對警隊有一定期望和信任,各被告濫用職權,誣告無辜市民,行為令警隊蒙羞,亦令公眾對警隊的公正性失去信心。官強調露宿者「阿十」最終雖獲撤控,但不能忽略被告誣衊藏毒令「無辜的人曾被檢控,經歷不必要的法律程序。」
官因各被告夥同犯案而加刑,另因被告背景良好、過往於警隊服務市民、候審期間的壓力而酌情減刑。警長被告則因是現場職級最高人員,沒阻止更參與其中而被額外加刑 6 個月。
通州街公園露宿者案|6警罪成 辯方求情指沒插贓嫁禍 官質疑與裁決抵觸
官: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
本案情節亦較同類嚴重
法官張潔宜判刑時先引述案例指,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、危害公眾利益的罪行,打擊在社會執行法律及維持秩序制度的核心,摧毀公眾對制度的信心。因情節千變萬化,故上級法院未有訂下判刑指引,但除不尋常及例外情況,一般均會判即時監禁。
法官指本案控罪性質嚴重,各被告為警員,部分人於記事冊作虛假指稱,認為情節較同類罪行嚴重,加上各人非單獨行事,犯案顯然是朝著同一目標。
官:誣告無辜市民 削公眾對警隊信心
官指,警方的職責是保護市民的生命及財產,防止、偵查及撲滅罪行,在司法制度上擔當重要角色。官指市民對警隊有一定期望和信任,身為警員的各被告不但沒履行職責,反而濫用職權,誣告無辜市民,遮蓋 CCTV 以防止拍下調查時所作的不法行為。
官斥被告的行為令警隊蒙羞,令公眾對警隊的公正性失去信心,亦打擊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,又指雖沒證據顯示被告精心策劃,但他們互相配合,必在某階段就其行為達成共識。
官另同意,針對涉事露宿者「阿十」的檢控最終被撤銷,沒證據顯示司法公正有被妨礙。然而,官強調不能忽略被告的行為,令「無辜的人曾被檢控,經歷不必要的法律程序。」官亦拒絕接納辯方提出部分被告同意案情,節省了法庭時間,指辯方只同意基本上難以爭議的事。
2 警企圖遮 CCTV 同判囚 2 年 1 個月
被告警員梁飛鵬、龐雋詩涉及企圖遮蓋 CCTV 鏡頭。法官引述辯方求情,指梁(現 32 歲)已婚,育有兩名年幼女兒,因本案被停職後,其妻於餐廳任服務員幫補家計。梁於 2016 年加入警隊,曾被推薦獲嘉許,惟因社會事件而被擱置。辯方強調案發歷時短、過程簡單、非精心策劃,又指定罪將令梁失去工作,人生蒙上陰影。
龐(現 33 歲)則於 2017 年加入警隊,曾獲多次嘉許。辯方指龐不可能是提出遮 CCTV 的人,亦非有預謀犯案;她一心加入警隊,卻因半分鐘的行為而喪失警員工作,令其前途盡毀,強調龐於案發承受的種種懲罰已超過其罪行。
法官以 2 年監禁為兩人的量刑起點,因兩人夥同犯案而加刑 3 個月;另考慮兩人背景良好、過往於警隊服務市民、候審 4 年期間的壓力而酌情減刑 2 個月,終判囚 2 年 1 個月。
官引辯方求情 指警長現輕生念頭
至於警長被告林華嘉、警員莫志成及尹栢詩涉及誣衊露宿者「阿十」藏毒;林另與警員被告陳守業遮蓋 CCTV 鏡頭,4 人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。
官引述各被告的求情,其中警長被告林華嘉(現 47 歲)已婚,育有一子一女,他於 1996 年加入警隊,並在 2016 年升任警長。辯方強調林並非預謀犯案,因案失去人生的一切努力、長俸及一切福利,林因擔心審訊而承受龐大壓力,出現輕生念頭,現需精神科跟進。
警員被告莫志成(現 29 歲)於案發時剛調任偵緝隊兩個月,一心除暴安良及打擊罪惡,可能因過份急切投入,想將有罪之徒繩之於法而犯下大錯。辯方又指「阿十」是證據確鑿,莫只是天真嘗試,旨在強化簡單的藏毒案。尹栢詩(現 29 歲)則於 2014 年加入警隊,辯方強調本案僅是單一事件、性質相對輕微。
陳守業(現 31 歲)因本案失去一直夢寐以求的工作,前途及聲譽盡毀;又指他獲上司、朋友對其工作和為人高度讚賞,辯方指本案較同類罪行輕,被告沒預謀或計劃犯案,對司法公正的實際影響較低。
警長判囚 3 年 5 個月 官因最高級加刑
法官就每項控罪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。其中林華嘉涉及 2 罪,官指林為較高級警員,但他沒阻止、更參與其中,故加刑 6 個月;另因林背景良好、過往多年服務警隊等原因,酌情減刑 4 個月。官將兩項罪名的其中 3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(法律 101 文章),終判囚 3 年 5 個月。
至於莫志成及尹栢詩同涉及「屈藏毒」,官指他們夥同犯案而加刑 3 個月,另同因背景良好、過往於警隊服務市民、候審 4 年期間的壓力而酌情減刑 2 個月,終判囚 3 年 1 個月。
陳守業則涉遮蓋 CCTV 鏡頭,官指陳與警長夥同犯案,故加刑 3 個月;官同樣以上述原因,酌情減刑 2 個月,陳終被判囚 3 年 1 個月。散庭時,陳向旁廳席舉起「2」字手勢,並以口型稱「兩年」。
6 警罪成 2 警無罪
案件由法官張潔宜審理。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鄧銘聰、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。
6 男 2 女被告分別為男警郭展昇(案發時 31 歲)、韓廷光(案發時 29 歲)、梁飛鵬(現 32 歲)、女警龐雋詩(現 33 歲)、男警長林華嘉(現 47 歲)、男警莫志成(現 29 歲)、女警尹栢詩(現 29 歲),以及男警陳守業(現 31 歲)。
郭展昇及韓廷光涉襲擊、砸家當及沒阻犯案,獲裁罪名不成立。法官拒納露宿者阮文山的證供,無法肯定何人對阮施襲,另指未能肯定被砸爛的物品屬於露宿者抑或是被棄置。餘下 6 警則被裁定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」罪成。
法官在判詞詳述當中 3 警誣衊露宿者黎民十藏毒的過程,指他們將黎鎖上手銬時,黎雙手沒任何東西,但其後他們將另一帳幕搜出的「白色物件」,放入警員手中的黑色容器,而 3 警在記事冊等紀錄卻指黎持有載有毒品的黑色膠盒,官指 3 人捏造必然誤導,亦必然傾向妨礙司法公正。
罪成警員亦分別遮蓋公園內兩處 CCTV 鏡頭,一處與搜查黎民十帳幕有關,另一處鏡頭與拘捕阮文山的行動有關。判詞指,唯一合理推論是,警員必然預期隊員會作出不當或不合法的行為,例如揑造證據、銷毀證據等,裁定他們罪成。
DCCC123/20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