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 名警員被控於 2020 年 2 月執勸期間,即兩度進行反毒品行動掃蕩通州街公園時,對露宿者施襲、砸爛家當、誣衊藏毒;警長林華嘉及 5 名警員梁飛鵬、龐雋詩、莫志成、尹栢詩、陳守業周五(13 日)在區院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。林華嘉在法院外感謝家人、同事支持(見內文影片)。
就 6 名罪成警員的涉案行為,判詞詳述 3 警員誣衊露宿者黎民十藏毒的過程,指他們將黎鎖上手銬時,黎雙手沒任何東西,但其後他們將另一帳幕搜出的「白色物件」,放入警員手中的黑色容器,而 3 警在記事冊等紀錄卻指黎持有載有毒品的黑色膠盒,官指 3 人捏造必然誤導,亦必然傾向妨礙司法公正。
罪成警員亦分別遮蓋公園內兩處 CCTV 鏡頭,一處與搜查黎民十帳幕有關,另一處鏡頭與拘捕阮文山的行動有關。判詞指,唯一合理推論是,警員必然預期隊員會作出不當或不合法的行為,例如揑造證據、銷毀證據等,裁定他們罪成。6 人押後至 10 月 8 日求情及判刑,他們續准保釋,期間不得離港。
至於被指控對露宿者拳打腳踢、砸爛家當的警員郭展昇,以及在旁觀看、無阻止犯案的警員韓廷光,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;兩人無訟費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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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警員穿西裝應訊 警長謝家人同事支持
8 名被告均身穿西裝,開庭前皆坐在公眾席最後排。臨近開庭,懲教人員表示要按被告編號次序進入被告欄,8 人遂排隊入內。
等候開庭期間,被告欄內的郭展昇揉眼;韓廷光、梁飛鵬頻望向公眾席,梁亦俯身靠往郭聊天,期間郭把手指疊在玻璃窗下欄桿揉捏;尹栢詩、陳守業不斷對話,尹一度靠往陳的肩膀。其餘人神情平靜。除郭、韓、梁、尹外,其餘人皆戴上口罩。公眾席約坐滿四分之三。
法官宣讀裁決前,要求眾被告站立。眾人均望向法官,期間郭展昇皺眉,龐雋詩頻眨眼。聞悉結果,尹栢詩即閉眼低頭。眾人坐下後,尹、陳伏身,一度未能看到他們神情。郭改戴上口罩。
被裁罪成的警長林華嘉,在法院外被問及對裁決結果有何看法。他表示案件已過 50 多個月,想藉此感謝家人、朋友、「公司同事」一直以來的支持和幫助,「多謝你哋嘅幫我,多謝你哋同我一路同行。」
警方:司法程序後據既定程序跟進
警方回覆查詢指,由於與案件有關的司法程序尚未完成,不便評論。警方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,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,定必嚴正處理。警方於司法程序完成後,會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。
涉誣告藏毒警皆罪成 涉襲擊、毀家當警無罪
本案的控罪,涉及警方於 2020 年 2 月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兩次反毒品行動,期間警員對露宿者所作的行為。8 名警務人員合共被控 10 罪:
第一次行動:2020 年 2 月 4 日
*遮蔽閉路電視鏡頭:控罪一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」
(梁飛鵬、龐雋詩;罪成)
*對阮文山施襲:控罪二「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」
(郭展昇、梁飛鵬、陳守業;罪名不成立)
*在阮文山受襲時沒阻止:控罪三「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」
(韓廷光;罪名不成立)
*誣告黎民十藏毒:控罪四至六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」
(林華嘉、莫志成、尹栢詩;罪成)
*遮蔽閉路電視:控罪七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」
(林華嘉、陳守業;罪成)
第二次行動:2020 年 2 月 24 日
*砸阮文山家當:控罪八「刑事損壞」
(郭展昇;罪名不成立)
-砸黎民十家當遭:控罪九「刑事損壞」
(郭展昇;罪名不成立)
-其他露宿者家當遭砸:控罪十「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」
(韓廷光;罪名不成立)
下文以罪成 6 名警員的控罪為焦點,即誣告黎民十藏毒、2 月 4 日行動時兩次遮蔽閉路電視鏡頭。另兩名罪名不成立警員的相關控罪詳情,請見另稿。
3 警涉誣告黎民十藏毒 判詞詳述過程
就誣告黎民十「阿十」藏毒,3 名警員被裁定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」罪成,分別為警長林華嘉及警員莫志成、尹栢詩。判詞指,通州街公園第 21 號鏡頭,於片段時間 17:56 至 18:07 期間,拍到警方搜查黎民十帳幕的過程。
判詞指,畫面見到警方行至湖邊後,林華嘉走至維他奶帳幕,用力把阿十拉出來,再交他予莫志成、尹栢詩,莫、尹二人推倒阿十,令其俯伏地上,再把其雙手拉至背部。隨後阿十被戴上手銬,當時雙手沒任何東西。
其後莫志成負責看守阿十,尹栢詩則搜查維他奶帳幕,另一被告陳守業則搜查 Lenovo 帳幕。阿十被截停約 9 分鐘後,陳稱發現一件思疑是毒品的「白色物件」,林華嘉邊走向陳,邊指著尹,其後陳把「白色物件」,放入尹手持的黑色圓形容器內,過程中莫有朝他們方向望。
判詞續指,惟林、莫、尹三人的警員記事冊,皆稱檢獲黑色容器時,內已有數包毒品,亦沒有記錄搜獲毒品的真正位置及情況。
判詞:3 警口供與片段不符
判詞指出,檢獲毒品位置及情況,是毒品案中極其重要證據,警員必然知道要清楚交代,惟閉路電視片段與莫、尹的書面記錄有關鍵性的分歧,即片中顯示「白色物件」出自 Lenovo 帳幕內、可能不屬阿十,而 3 警的記事冊或證人供詞卻描述阿十持有載有毒品的黑色膠盒,不認為警員屬「巧合地記錯」,遂裁定屬虛假指稱、與事實不符,亦構成誣告。
判詞總結指,唯一合理推論是 3 人決定誣告阿十,才作該書面紀錄;而 3 人捏造的部分,均屬毒品案關鍵議題,必然有可能誤導警方、法庭有關藏毒者的身分,行為是必然傾向妨礙司法公正,3 人亦「並非一時記錯」、「必然預料阿十有可能被檢控」。
官又說,不知他們誣告阿十的原因,不論是基於私怨、想立功、其他原因、或沒有特別理由,也不影響其分析,最終裁定罪成。
判詞亦提到,阿十因此事,曾於 2020 年 2 月 5 日被暫控藏毒罪,直至 5 月 21 日才撤銷。決定提控的蘇姓督察在庭上稱,當時未讀到 3 人的供詞。而阿十的會面紀錄,表面上顯示他是自願下招認,「按常理而言,阿十在自願下作出的招認理應是真確」,惟其招認與片段也不符。
兩警遮 CCTV 鏡頭此前拍到阿十被拉出帳幕
參與搜查黎民十帳幕行動的警長林華嘉、警員陳守業,亦涉遮蔽公園閉路電視鏡頭,兩人被裁定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」罪成。
判詞指,通州街公園 21 號鏡頭於片段時間 18:06 至 18:07 期間,拍到二人所為,而此鏡頭亦拍到阿十被拉出帳幕的過程。
片段見到,陳守業在 Lenovo 帳幕取得紅色袋,而陳消失在鏡頭後的短時間內,鏡頭已被紅色袋覆蓋,故肯定屬同一個袋。而林在鏡頭被遮前,曾望向及舉起右手指向鏡頭,陳就望向 21 號鏡頭。官認為唯一合理推論,是林向隊員示意或談及 21 號鏡頭。
判詞續指,「除了警員外,沒有任何人會敢於在警員在場下公然遮蓋閉路電視鏡頭」,故當時做此舉者,「必然是在場的警員」。而林是在場最高級的警務人員,「沒有第五被告(林)的准許,其他警員不會大膽作出這行為」。因此,遮蓋閉路電視之舉,必然二人的共同行為。
判詞又指,警方當時已展開與阿十相關的調查工作及拘捕行動,而閉路電視未被遮蓋前,已拍到誣告過程,唯一合理推論是,二人必然預期該隊人員「會繼續就阿十的案件作出其他不當或不合法的行為(例如揑造證據、銷毀證據等)」,遂防止鏡頭拍下警方調查,因此罪成。
兩警涉遮另一 CCTV 涉及拘捕阮文山行動
在同日行動中,警員郭展昇、梁飛鵬及陳守業亦進行拘捕露宿者阮文山的行動。警員梁飛鵬、龐雋詩遮蔽公園的另一個閉路電視鏡頭,兩人被裁定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」罪成。
判詞指,通州街公園第 34 號鏡頭,於片段時間 17:54 至 17:58 期間,拍到二人所為,可見梁當時觀察四周環境,以決定如何攀上木樑,其後攀爬兩條最接近鏡頭的木樑;而龐則弄濕紙巾,拋向鏡頭方向。
對於辯方辯稱,梁就算成功攀爬,手也及不到鏡頭,顯示非意圖遮蓋鏡頭,以及龐當時是驅趕昆蟲,官均不接納。
判詞續指,當時二人已知隊員作拘捕,也必然預計其他隊員在場續調查,必然知道閉路電視片段有可能用於日後的刑事檢控。若鏡頭被遮蓋,便不能拍攝現場調查,而該紀錄往往可用作加強或削弱控方或辯方的案情,也可能影響證據的呈堂性。
而二人明知此重要性,「卻公然選擇作出行動意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」,唯一合理的推論是「他們預料隊員會有機會在現場作出不當、甚至不法行為」,其意圖「必然是令閉路電視鏡頭不能拍攝警方在現場調查時發生的事情」,意圖影響法院行使其司法管轄權,因此罪成。
共 8 警被控 最高級為警長
案件由法官張潔宜審理。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鄧銘聰、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。
6 男 2 女被告分別為男警 22369 郭展昇(31 歲)、18048 韓廷光(29 歲)、20916 梁飛鵬(29 歲)、女警 24902 龐雋詩(29 歲)、男警長 34520 林華嘉(44 歲)、22120 莫志成(25 歲)、女警 17987 尹栢詩(25 歲),以及男警 22544 陳守業(27 歲)。
本案涉及 8 人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及 24 日參與的兩次反毒品行動,他們分別或共同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、刑事損壞、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,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罪。(詳見下表)
DCCC123/20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