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 年 11 月 3 日,中年漢陳真在太古城中心外,涉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,其後遭「私了」。被指襲擊陳真的 2 人否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,周四(8 日)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。
其中現年 63 歲被告,控方指他沒在陳真施襲「最暴力的情況」時上前制止,反而走入商場號召二、三十人、「集眾人之力對付陳真」。他亦沒有在陳咬趙的耳朵時勸阻,而是在陳真與他人摟作一團倒地後出手,令陳「成為眾矢之的、以一敵眾」。
辯方則指,不排除陳真孔武有力,一人之力無法應對,被告走入商場「班救兵」是為了救傷者。辯方又指,被告留在現場協助警方,反映他「同暴力行為、暴動者行為南轅北轍」。被告甚至將卡片交予警方,指他為「正當、問心無愧嘅人」。案件暫定 5 月 10 日裁決。
控方: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襲擊陳真
控方代表、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阮兆妍先針被告高縫陳詞,指陳真當日「毫無疑問作出兇殘嘅事」,但他已負上沉重代價。控方指,高目睹陳真使用暴力,但沒有在陳施襲「最暴力情況」時制止,反而走入商場號召二、三十人「班救兵」、「集眾人之力對付陳真」。
控方又指,陳真咬趙家賢的耳朵時,高縫沒出言勸阻,直至兩名現場人士與陳真摟作一團,3 人倒地後才出手,形容陳真「成為眾矢之的、以一敵眾」。控方另指,其中一名認罪被告鄭朗穎,曾將垃圾筒擲向陳真,惟身旁的高表示沒看到,控方認為是選擇性的逃避反應。
就辯方提出,陳真口部曾接近現場男子的頭部及耳朵,控方反駁指相關片段沒顯示,並指當時現場多人叫囂,「打死佢」、「㩒住佢」,而高其後屈曲陳真雙腳及按其腳部。控方指,高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襲擊陳真,參與暴動。
辯方:被告「班救兵」想更多人幫忙
代表高縫的辯方大律師麥健明稱,陳真用刀襲擊、咬耳等,當時情況千鈞一髮,更不排除陳孔武有力、高大及有武器,以一人之力無法應對。辯方強調,每人面對兇殘的事時,會有不同反應,控方不能就此批評高沒制止。
辯方續稱,高沒有任何政治立場,進入商場及高呼「有人斬人」時,並非稱「黃嘅人出嚟、反政府嘅人出嚟」,重申他一心想更多人幫忙,到場幫忙的人亦包括保安、記者、協助治理傷者的人等。
辯方指,高的確是「班救兵」,但「救緊被襲擊嘅傷者」,又指高並非「各家自掃門前雪」心態,他著妻子報警,期間其妻協助照顧其中一名傷者的兒子。辯方指,嚴格來說,高當時有協助阻止,否則會拖著太太離開現場。
辯方:陳真襲擊「持續不斷、突如其來」
不排除再襲擊另一人
辯方續指,當時陳真突然撲去咬趙家賢的耳,身旁多人不斷拍打陳,著他停手,但陳仍「鍥而不捨」地咬趙,而高當時與陳有一段距離,故高上前阻止都沒有意思。
辯方又稱,陳的襲擊是「持續不斷、突如其來」,高想協助現場人士,都曾經踢陳真背部幾下。對於控方指高可從後拉開,辯方重申陳真「暴力程度極高」,高亦擔心或被襲,「試問咁瘋狂、咁兇殘嘅人,係咪可以拉開佢?」
辯方:被告在場協助警方
「同暴動行為南轅北轍」
辯方續稱,參與暴動者事後離去,但高留在現場協助警方,反映他是「切切實實嘅太古城居民」,「同暴力行為、暴動者行為南轅北轍」,強調其行為是為了撲滅罪行。高更把卡片交予警方,指他為「正當、問心無愧嘅人」,履行良好市民的責任。
辯方亦指,控方提及不少「大環境」,包括當日人鏈活動、有人播放《願榮光》歌曲,但這些內容均與高無關,指他當日參加喪禮、靈修等宗教活動,僅在「不幸嘅時間遇上瘋狂嘅人」。
另一被告爭議身分辨認
控方指該人持傘屢襲陳真
另一被告鍾志宏主要爭議身分辨認。控方陳詞稱,警員憑片段及相片認出鍾為片中人,若法庭接納片中人為鍾,可見鍾手持雨傘多次襲擊陳真,假設鍾想「救人」,其目的顯然是協助,但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,一同對陳施襲,令陳身體受傷。辯方則回應稱,警員沒受專業訓練作人面識別,角色僅協助法庭。
官關注若裁定為片中人
能否以大環境推斷屬合理武力
暫委法官高偉雄問,若法庭接納片中人為鍾,鍾沒出庭作供,在沒有辯方案情之下,能否以大環境考慮鍾當時使用的武力,是否為了防止他人受進一步傷害?
法官續稱,只知道鍾出現於太古城,控方指他襲擊陳真,但期間的事沒有證據,無從得知「佢聽到啲乜嘢,睇到啲乜嘢」,法庭如何推斷其心態是否救人?辯方同意可根據片段的大環境,判斷片中人的行為,是否為了保護他人而採取的合理武力。
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稱,因應第五被告欲推翻認罪答辯,指周三收到其誓章,當中指稱的「範圍幾大、時間線幾長」,未知需否召開聆訊以及分案處理其案件,故將案件暫定於 5 月 10 日裁決。
3 人認暴動、傷人等罪
2 人不認罪受審
6 名被告依次為張潤鋒(25 歲,咖啡師)、容志強(32 歲,侍應)、鄭朗穎(25 歲,文員)、高縫(61 歲,律師樓文員)、徐俊傑(20 歲,學生)及鍾志宏(36 歲,無業),上述均為被檢控年齡。
6 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,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,在太古城中心 2 期北座西門外,與其他人參與暴動;及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,意圖對其身體造成嚴重傷害。容志強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指他管有一支伸縮棍。
張潤鋒、容志強及鄭朗穎承認上述控罪,張獨自面對的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,獲存檔法庭。三人還押,暫定於 5 月 22 日判刑;高縫及鍾志宏不認罪受審。
徐俊傑原不認罪受審,及後一度改為認罪,之後擬推翻認罪答辯,案件押後至 3 月 15 日再訊。
DCCC329/20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