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,於太古城中心外,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,其後遭「私了」。6 名男子被控暴動、有意圖而傷人等罪,其中一名 20 歲男學生原不認罪受審,及後一度改為認罪,之後又擬推翻認罪答辯,周三(24 日)在區院再訊。
男生由私人聘請大狀代表,辯方確認將繼續申請推翻認罪答辯,理據為被告有過度活躍症,理解能力較常人慢。暫委法官高偉雄關注被告是否指控前任律師團隊,在知悉其情況下,仍不給予足夠時間他考慮。辯方稱他們或不夠敏感,但未必涉疏忽或失職。
官下令被告在 2 月 5 日前,就推翻答辯遞交誓章,並押後 3 月 15 日再訊,並明言若推翻認罪答辯,被告或需拆案處理。被告另申請保釋被拒,將在高院申保釋。
被告徐俊傑(20 歲,學生)原不認罪受審,他在案件表證成立後,改為認罪。徐在求情階段時,表示希望推翻認罪答辯。案件一度押後至本月 8 日再訊,當時被告沒律師代表,官指不可一直拖延,並要求他在本月 22 日前遞交誓章,並延至本周三再訊。
官質疑過度活躍症
不影響其認知
被告周三獲私人聘請大狀代表。辯方指,已親赴監獄會見被告 3 次,確認被告指示是繼續推翻認罪答辯。暫委法官高偉雄問,其推翻答辯申請方向或理據為何?辯方先呈交醫療報告,指被告有過度活躍症。
官指,已從前任法律代表的書面求情,得悉被告身體狀況,稱他雖非專業醫生,未能判斷被告過度活躍症的嚴重程度,但據過往審理類同徵狀被告的案件,「過度活躍症唔會影響一個人嘅認知」,並問辯方的方向,是否指其狀況「令佢 form(形成)唔到 informed decision(知情的決定)?」
辯方指,被告中三至中五,每年都要重讀方能升學,至 20 歲才考入副學士學位,他理解事物和與別人溝通,都需要較常人多用時間,甚至被告可能以為自己已知道,但其實一知半解,「去到考試,先知自己唔係知道事實全部」。
辯方指前任律師團隊
不一定涉疏忽、失職
官聞言指不明白,但稱相信前任律師團隊知悉其精神狀況,審訊時也不止一次押後,供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,「唔係講緊一至兩小時,係天數計」;又指如被告以此基礎為推翻答辯理據,除被告自身要上庭作供外,或須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,又問被告是否指控前任律師團隊,在知悉他的情況下,仍不給予足夠時間他考慮,「所涉嘅證人,就可能好多㗎喇喎」。
官續指,目前看來,被告推翻答辯的方向,不是「含糊答辯」,而是其本身狀況,又或認為前任律師解釋不足,而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,接納其推翻認罪答辯?
辯方指,不是人人都有機會接觸過度活躍症人士,前任律師可能不夠敏感,不知被告需要較多時間去認識、了解事件,「唔代表佢哋一定有疏忽或者失職」。
官指若答辯推翻
或需拆案處理
法官其後指,如推翻認罪答辯,未必再由他審理,「雖然呢個非常之唔理想,但如要對被告公平,可能審訊要再分拆出嚟處理」。之後下令被告須在 2 月 5 日前,向前任大狀、律師、法援署,遞交推翻答辯誓章,並押後案件至 3 月 15 日再訊,屆時將一併處理控方就本堂訟費之申請。被告申請保釋候訊被拒,他另正循高院申請保釋,稍後將聆訊。
3 人認暴動、傷人等罪
另 2 人不認罪受審
6 名被告依次為張潤鋒(25 歲,咖啡師)、容志強(32 歲,侍應)、鄭朗穎(25 歲,文員)、高縫(61 歲,律師樓文員)、徐俊傑(20 歲,學生)及鍾志宏(36 歲,無業)。
6 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,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,在太古城中心 2 期北座西門外,與其他人參與暴動;及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,意圖對其身體造成嚴重傷害。容志強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指他管有一支伸縮棍。
張潤鋒、容志強及鄭朗穎承認上述控罪,張潤鋒獨自面對的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,存檔法庭。三人須還押,案件暫定於 5 月 22 日判刑。
高縫及鍾志宏不認罪受審,案件押後至 2 月 8 日作結案陳詞。
陳真上訴刑期獲批許可
陳真早前就同一事件,在高等法院被裁定 3 項蓄意嚴重傷人及 1 項普通襲擊罪成,判監 14 年半。陳真獲批判刑上訴許可,案件將於 2024 年 2 月 22 日處理。
DCCC329/20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