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

10.6 灣仔|8 人涉《禁蒙面法》生效翌日參與暴動 7人罪成、1人無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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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 10 月 6 日,《禁蒙面法》生效翌日,灣仔一帶爆發衝突,多人被控暴動等罪。其中一宗涉 9 人的案件,案發時 16 歲少女開審前認罪,餘下 8 人不認罪受審。案件周六(29 日)在西九龍裁判法院(暫代區院)裁決,當中 7 人罪成,1 人無罪。有被告聞判掩臉痛哭,其他被告拍膊頭安慰。

針對無罪被告,暫委法官梁嘉琪指,作供警員沒目擊被告如何被制服,控方未能肯定被告案發時是否參與暴動。至於其餘 7 人,法官指他們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,雖不能確定何時到場,但警員與示威者已對峙一段時間,被告不會是突然出現,而是於暴動時留在現場,走避不及被捕,裁定暴動罪成。案件押後至 8 月 16 日求情、同月 26 日判刑,期間為部分年輕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,各罪成被告須還押候判。
官:作供警沒目擊1被告如何被制服

被告高家慧(案發時 17 歲,學生)被控暴動及蒙面罪,控方傳召在場拍攝的警員作供,指由機動部隊警員接手已被控制的被告,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衣物及透明雨衣,被檢取數個口罩。控方指被告戴口罩以遮蓋面容,與現場其他示威者一同參與暴動。

被告選擇不作供,辯方指證人非當場制服和拘捕被告的警員,而控方亦沒任何關於被告被制服時的證供。法官接納辯方說法,指作供警第一眼見到被告時,她已經被制服,控方亦未能掌握機動部隊警員,是否首名接觸和制服被告的警員,故未能肯定被告案發時是否參與暴動,裁定暴動及蒙面兩罪均不成立。

官拒納被告證供
指其知悉現場有人派物品

被告謝芷盈(案發時 22 歲)開審時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,但否認暴動罪。她供稱,當日與父母及山友行山,山友借出對講機。她提早離開到友人銅鑼灣住所焗蛋糕,因被材料弄污而換上黑色 T 裇,友入亦送出一對隔熱手套。被告及後到軒尼詩道打算乘搭巴士回家,但馬路佈滿人群,她遂轉乘小巴,指期間有陌生人將手套、眼罩和口罩「塞」予她。其後有一群穿黑衣人士湧過,她反應不及而順人群前往銅鑼灣方向,因擔心催淚煙刺激皮膚敏感,急忙戴上手套,隨後被警員截停。

法官指,被告供稱化妝後才會拍照,又指害怕催淚氣體刺激皮膚,可見其注重儀容及警惕,但她卻在案發時接收陌生人的物品,不知有否其他人用過,亦沒考慮衛生問題。

而被告在盤問下承認,知悉陌生人派發物品,通常會在示威活動中使用,若接收會招致嫌疑及被捕風險。法官指,案發時被告正尋找交通工具回家,必會留意交通情況,故她不可能不知軒尼詩道正發生暴動。法官認為被告的解釋充滿「堆砌效果」,拒絕接納。

被告稱與救護員離開時遭警棍打
官指不解走近危險地方

被告周貝家(案發時33 歲,設計師)亦選擇作供,指當日參與遊行,攜帶防毒面罩、手套、手袖和泳鏡等,由於警方不批准市民沿軒尼詩道向金鐘方向前行,遂打算到灣仔富德樓辦公室與未婚夫會合。

被告供稱,因有人投擲物品及打開雨傘,亦見有催淚煙,於是戴上防毒面罩和泳鏡。當時有救護員將頭盔交給她,並一同沿銅鑼灣方向離開。警員及後衝前棍打救護員和被告,令她跌在地上被截停,救護員則獲放行。

法官指,該頭盔不能防彈,若被告害怕警員開槍,頭盔亦沒有保護作用;加上救護員已告知軒尼詩道情況危險,不解為何被告仍走入軒尼詩道,認為她可沿天樂里離開。而當時沒有任何危急情況,被告需立刻到未婚夫辦公室。就被告遊行的衣飾,法官指被告案發前已多次參與遊行,必知悉衣裝顏色的用意,不接納其供詞。

官指被告穿黑衣、戴防毒面具
沒意圖參與暴動不會走近

法官指,吳俊傑(案發時 16 歲,學生)案發時參與校內不同學會,其學校曾有人鏈活動,吳必然對社會時事有所認知,加上他被捕時戴上防毒面具、穿黑衣等。黃為瀚(案發時 31 歲,文員)同樣身穿黑色衣物和鴨舌帽、戴上黑色口罩。蘇家揚(案發時 16 歲,學生)被捕時則被搜出扳手和噴漆,該些物品可用於拆除鐵欄和塗鴉,法官認為他有備而來。

至於李苑瑩(案發時 21 歲,學生)投訴曾被警員襲擊,令其頭部受傷,一度失知覺數秒。辯方指,當天附近有示威遊行,不排除示威者僅途經現場。法官指,當時軒尼詩道佈滿磚塊,雜物在馬路上焚燒,示威者不時投擲汽油彈,警方發射催淚彈。法官指,現場情況與遊行活動大相逕庭,沒意圖參與暴動人士,不會走近軒尼詩道。

官:13歲男衣裝與示威者一致
非頑皮搗蛋或幼稚惡作劇

案發時 13 歲男生,法官指,男生必然知悉案發時的社會環境,不會誤以為堵路、擲汽油彈等行為是奉公守法。他當時身穿黑衣,攜帶鐳射筆、扳手等物,法官認為他是有備而來,行為並非僅屬頑皮搗蛋或幼稚惡作劇行為。

法官指,各罪成被告由被目擊、截停和控制都於暴動範圍內。雖然不能肯定他們何時到達暴動範圍,但警方與示威者已在場對峙一段時間。被告不會是突然出現,故可肯定被告於暴動時留在現場,因走避不及而被制服,裁定各人暴動等罪成。法官下令為 3 名現年 21 歲以下的罪成被告,以及開審時認罪、案發時 16 歲女生曾令兒,索取教導所報告。

同案 1 人早前認罪 判囚 43 月

9 名被告依次為謝芷盈(案發時 22 歲,下同)、吳俊傑(16 歲,學生)、李苑瑩(21 歲,學生)、黃為瀚(31 歲,文員)、周貝家(33 歲,設計師)、高家慧(17 歲,學生) 、13 歲少年、曾令兒(16 歲,學生)及蘇家揚(16 歲,學生)。

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,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,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。其中 7 人另被控蒙面,3 人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4 罪,1 人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。同案另一被告陳振羚(31 歲)早前承認暴動罪,判囚 43 個月。

DCCC283/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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