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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6 灣仔|廚師認暴動及蒙面囚 3 年 7 月 官:擠身傘陣前線積極參與對抗

10.6 灣仔|廚師認暴動及蒙面囚 3 年 7 月 官:擠身傘陣前線積極參與對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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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《禁蒙面法》實施翌日,灣仔一帶爆發衝突,多人被捕。案發時 31 歲廚師早前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,周四( 30 日)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43 個月(3 年 7 個月)。

區院法官王詩麗指,相比案發同日另一案件,本案被告有實際行為,他不但現身以壯大聲勢,還拾起磚頭,又擠身傘陣前線位置,「目睹示威者暴力行為,表明認同示威者行為,是積極參與對抗」。被告離庭前向友人稱:「睇住我阿媽!」

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,被告任職廚房經理,一直與母親相依為命。前妻求情信指,她往獄中探望被告時,見證他有悔意;被告僱主的求情信則指,之後十分樂意再次聘用被告。

示威者共投擲 14 枚汽油彈

法官判刑時指,香港是法治社會,不容許暴力行為,尤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。她指本案暴動規模大、約有 500 名示威者,先在銅鑼灣鬧市集結,後演變警民衝突。法官指示威者漠視警方警告,連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,如叫口號、噴漆及組傘陣,期間共投擲 14 枚汽油彈。

官:被告角色鮮明 罰責相對較重

辯方指示威者投擲汽油彈,是與警員保持距離,但法官指汽油彈殺傷力大,更有記者被擲中,禍及他人及財物,可見示威者行動升級,公然對警方對抗。辯方又指,被告沒有預謀,法官認為他穿著黑衫褲、佩戴護目鏡,角色鮮明,罰責相對較重。

法官強調,本案與案發同日另一宗涉及 11 人的案件,雖然屬於同一暴動,「但對本席沒有約束力」。她指本案有別於該涉及 11 人的案件,本案被告有實際行為,不但現身以壯大聲勢,還拾起磚頭。雖然沒有證據指他投擲,但磚頭可用作堵路;被告擠身傘陣前線位置,「目睹示威者暴力行為,表明認同示威者行為,是積極參與對抗。」

被告非最早階段認罪 獲 25% 刑期扣減

就暴動罪,法官將量刑起點訂在 57 個月(4 年 9 個月),指案件早已排期在今年 12 月開審,被告今年 2 月認罪,「不是最早階段認罪,獲 25% 刑期扣減」 ,判監 42 個月 2 星期。

就蒙面罪,法官指他無視法紀,將量刑起點訂在 12 星期,認罪扣減至 9 星期。法官認為兩罪性質不同,理應分期執行,但考慮量刑整體性,終將蒙面罪的 2 星期分期執行,總刑期為 43 個月。

廚師認暴動、身處非法集結時蒙面

被告陳振羚(33 歲,廚師)承認暴動、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,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與近軒尼詩道交界、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,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,以及使用一個連過濾器的防毒面罩。

同日另案 11 被告 官以 39 個月為起點

案發當日灣仔有 26 人被控暴動,分 3 案處理,其中一案涉及 11 人。該案 2022 年 5 月在區院審結,法官林偉權將該案量刑起點訂在 39 個月監禁,最終判 8 名被告監禁 33 至 37 個月,另 3 名年輕被告則判入教導所。

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,沒有證據指被告做出暴力行為,但他們蓄意裝備自己到場,意圖藉現身而壯大聲威,強調附和者也不能輕判。

DCCC 283/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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