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,被警員拘捕時疑被「箍頸」,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,留醫一個月後死亡。死因庭周二(24 日)進行第 15 日研訊。
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,向時任伊利沙伯醫院骨科醫生黃振江提問,稱是否可以合理預期,若陳輝旺頸椎脫位「應該會識得講畀醫生聽」,又舉例指若打籃球「篤魚蛋」,應可指出手指關節痛。謝祿英一度與醫生庭上交鋒,謝提及「似乎醫生有一個好強烈嘅既定結論」,黃則回應「定係你有?」及後謝再提出,若陳當時頸椎脫位,「有好大機會識得講畀醫護人員聽」,黃同意。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馮國礎則提出,陳可能患有譫妄,並問到若患有譫妄的病人,是否有能力指明哪個身體部位痛,黃指未必會。
庭上傳召時任衞生署高級醫官高永富。高撰寫的驗屍報告指出,兩個導致死亡原因為「支氣管肺炎」及「頸部受傷導致長期臥床」。高指,頸部創傷離解剖時間有一個月之久,亦有醫療介入干擾,無法確認頸傷是否於 11 月 11 日的襲擊造成。研訊周三續。
第 14 日研訊|醫生曾施「顱骨牽引術」助頸椎復位 警員代表問會否致頸部傷害
骨科醫生與警員代表庭上交鋒
庭上繼續傳召時任伊利沙伯醫院骨科醫生黃振江。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引述,周一曾向黃提問,是否可以合理預期若陳頸椎脫位,「應該會識得講畀醫生聽」。黃回應,若非病人直接回答頸部不痛,否則「好難講咩叫合理唔合理」。
謝舉例,若有病人稱自己因打籃球「篤魚蛋」,即手指關節脫位,病人在清醒、沒有醉酒的情況下,除可說出打籃球後「周身肌肉痛」,亦應可指出手指關節痛。黃表示「你咁完美嘅假設下我同意」。謝此時稱「似乎醫生有一個好強烈嘅既定結論」,黃反指「定係你有」。
謝遂指,「點解好似醫生好努力搵例外,(描述)呢個人係一個唔識講痛嘅人。」裁判官此時指出,謝稱黃「搵例外」,應有基礎支持。謝舉例指,周一時陪審團問黃,有甚麼情況會導致頸椎移位亦不感痛楚,黃回答,任何令人神智不清的原因,如飲用大量酒精、頭部有傷,均有可能。
謝續指,「所有排版(紙本病歷)都冇提及過佢有飲醉酒」,但黃卻舉出此例。裁判官則表示,黃的回答是針對一般情況,而非特定病人,並著謝就陳的情況再問黃。
謝遂指出,稱只論陳的狀況,如果陳當時頸椎脫位,「有好大機會識得講畀醫護人員聽」,黃同意。
醫生同意若患譫妄
未必有能力指明痛楚
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馮國礎提出,陳可能患有譫妄,並問若患有譫妄的病人,會否有能力指明哪個身體部位痛,黃指未必會。馮引述排版(紙本病歷),12 日下午 4 時的紀錄指,陳曾投訴過肩膊痛,並問肩膊痛和頸痛是否有關連,黃指有關。
醫生:入院翌日肌力測試
或反映神經線已有問題
馮問及,由 11 日 (入院當日)至 12 日均無觀察到陳有嚴重病徵,但 13 日發現陳有新發性頸痛、下肢無法活動,能否解釋情況為何突變嚴重。
黃指,從最客觀的肌力測試結果審視,陳於 12 日的肌力測試結果為上肢 4 分、下肢 3 分(滿分 5 分,0 為完全無法活動);13 日的早上 11 時跌至上肢 1 分、下肢 0 分 ,該變化代表「脊髓神經有持續變差的情況」。而 12 日下肢 3 分的結果,可能代表當時神經線已出現問題。
馮引述黃撰寫的醫療報告指,於 13 日發現陳的頸部有紅斑。馮續指,因陳受深層傷害,瘀血不會即時出現,「如果係 11 晚傷,(12 日)就應該睇唔到」,黃同意。
醫生:顱骨牽引術為手術外唯一方法
馮又關注,陳因身體狀況不適宜進行手術,除手術及顱骨牽引術外,有沒有其他治療方式。黃指沒有。 馮又指出,椎間盤突出為顱骨牽引術的後遺症之一,黃同意是其中一個可能性。
馮問,若不進行顱骨牽引術,會有什麼後果?黃稱頸椎脫位、脊髓受壓情況會持續,惟即使施行牽引術,對逆轉四肢活動能力「都係唔樂觀」。
馮指,頸椎第五至六節小面關節脫位,除影響四肢活動能力,亦會影響胸部肌肉及呼吸,令痰積聚於肺部,更易發生肺部感染併發症。黃均同意。
消防處醫務總監:
救護員會兩次評估頸椎有否受傷
庭上傳召消防處醫務總監莫家良。莫引用《消防實務手冊》,指救護員到達現場後,會先進行初步檢查,步驟為檢查病人清醒程度、再檢查脊椎、氣道、血循環。
莫指出,為判斷病人是否有機會頸椎受傷,救護員會評估致傷過程,包括進行現場觀察、關注病人症狀,如有否出現頸痛、無力等。在進階全身檢查,亦會觀察頸部有否變形、腫脹,再觸摸頸部作檢查,亦會進行神經系統檢查,包括觀察上下肢及測試其感覺,如有懷疑會為傷者頸椎加固。
消防處醫務總監:
救護車及醫院判斷頸椎受損方法有別
代表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大律師蕭嘉文指出,案發時莫未擔任消防處醫務總監、亦沒有處理過本案,莫同意。
蕭提問,作為急症室顧問醫生及消防處醫務總監,醫生和救護員在判斷病人頸椎有否受損的方法是否有別。莫指,在救護車的環境,救護員的時間、資源有限,不能做到神經反射、肛門張力等測試,而醫院亦有幫助診斷的儀器。
法醫:無法確認頸傷是否案發當晚造成
庭上傳召時任衞生署高級醫官高永富。他於庭上讀出 2013 年 5 月 3 日撰寫的驗屍報告。報告指,陳共有 24 處「暴力痕跡」、包括壓痕、瘀傷、針孔傷等,分佈於胸部、手臂、肩膊、膝蓋。

研訊主任關注,陳頭部四處壓痕是否因顱骨牽引術所致,高指壓痕分佈和固定頭顱的支點相符。報告指,陳有多處瘀傷,惟僅屬輕微損傷,沒有構成骨折或體內器官傷害,不構成死因。
解剖檢驗顯示,陳的頸部後方深層肌肉出血、頸椎第五節小面關節有「硬骨痂」、第五至六節結締組織破裂。而頸椎第四至七節脊髓腫脹,顯微鏡檢驗發現該部分脊髓有明顯壞死,第五至六節尤為嚴重。
高解釋,「硬骨痂」為骨頭曾受傷會出現的轉變、結締組織則為連結骨頭的軟組織,又補充檢查發現,脊髓壞死已持續一段時間,時間由數日至數星期。
報告又指,由於骨科醫生已進行頸椎復位,不能從遺體剖驗確認頸椎脫位情況。頸部創傷亦離解剖時間有一個月之久,亦有醫療介入干擾,無法確認頸傷是否於 11 月 11 日的襲擊造成。
法醫確認支氣管肺炎為直接死因
陳於 12 月 12 日上午 7 時,於伊利沙伯醫院宣告死亡。報告指出,「支氣管肺炎」為直接導致死亡原因,「頸部受傷導致長期臥床」為介入及導致死亡原因,而「缺血性心臟病」可引致死亡,但和致死疾病無關。高解釋,缺血性心臟病令心臟不穩定,如果病人受其他疾病影響,可能加快死亡進程,惟不屬主要死因。
研訊主任關注兩個死亡原因之間的關係,高指出,病人頸部受傷致四肢癱瘓,需長期臥床,亦會因此容易患上肺炎併發症。
高指出,解剖檢驗發現肺部水腫、「有塊狀及融合性的局部實變」,因此判斷陳為支氣管肺炎。高指,就本案而言,肺水腫可以因心臟「發大」、或肺炎引起。
法醫:缺血性心臟病不屬直接死因
報告反映陳患有缺血性心臟病,指陳的心臟左前下動脈有「嚴重粥樣轉變」、九成閉塞,令血液需求增加,心臟亦有「發大」,令缺血問題更嚴重。顯微鏡檢查顯示,其心臟肌肉有細小纖維化,代表部分肌肉壞死。高確認,陳患有的缺血性心臟病同樣可以致命。
裁判官關注,如何斷定陳是因肺炎而非心臟病發死亡。高解釋,不論是醫院紀錄或解剖檢驗,均沒有證據顯示死因是突然的心臟病發。而在衡量兩個可致命疾病時,高認為支氣管肺炎更加急性、亦有足夠嚴重性作為直接死因。研訊周三續。
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
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,終年 65 歲。
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、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。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、高級檢控官柏愛莉。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,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(Neville Sarony)代表。
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,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。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。
事發時現場 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,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、大律師謝祿英代表,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,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。
CCDI-477/2013(PW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