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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|控方:暴動高度流動 辯方:被告離校僅為脫險 10.18 裁決

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|控方:暴動高度流動 辯方:被告離校僅為脫險 10.18 裁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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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 11 月,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,17 人被指「突圍而出」,在科學館內被捕,當中 6 人被控暴動罪,周六(13  日)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。

控方指警方封鎖理大後,在校園內的人會被視為暴動,又指暴動有高度流動性。辯方指,理大內不同時間、位置發生暴動,惟控方沒證據指被告參與暴動,被告被困理大,離開僅為脫險。

暫委法官黃士翔詢問,物資站會否將各位置的暴動串連;辯方指理大內有醫護、記者,及像被告般被困理大的人,認為物資站是向不同對象提供物資。案件押至 10 月 18 日裁決,被告繼續獲准保釋。
控方:暴動高度流動性 無須爭議被告身分

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,周六就「暴動流動性」及「離開理大是否構成非法集結」等議題,作口頭陳詞。

控方大律師林芷瑩指,警方已提供足夠時間,讓理大內的人士離開,因此警方晚上封鎖校園後,裡面的人均被視作暴動。控方又引終審判詞指,暴動有高度流動性,她以街頭暴動為例,若警方包圍一條街道,「街頭街尾都係暴動」,不會出現部分位置暴動。

至於身分辨認方面,控方指閉路電視拍到 17 人進入科學館,最終 17 人被捕,期間沒有其他人進入科學館,故毋須爭議被捕人士身分。

辯方:警方行動曾停頓 暴動流動性中斷

就暴動流動性,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指,裝甲車被破壞、水炮車出動等事件,每次發生都相隔兩至三小時,期間警方行動亦有停頓,都會令暴動的流動性中斷。代表第四被告的大律師亦指,暴動在理大內不同位置、時間發生,「唔係概括性一個暴動」。

暫委法官黃士翔詢問,當日有不同人到校園內物資站取物資,這些位置有否將各個暴動串連。辯方指,理大內除了有醫護人員及記者,「其中一種好似第四被告咁、被困理大嘅人,佢哋需要飲水、食嘢」,故物資站是向不同對象提供物資,不可能將暴動串連起來。

辯方: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留校意圖

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亦指,雖然理大內有物資、食物提供,但質疑「係咪必定用嚟支援參與暴動嘅人?」他指當時情況混亂,理大內或有非參與暴動的人,認為他們被催淚彈影響而尋求治療、「肚餓去攞飯食」,亦不等於物資站將各位置的暴動串連。

他又指,第三被告供稱當時得悉警方呼籲離開理大,但他質疑收到通知,是否等於能夠安全離開。辯方指,警員作供時提及校外情況,但他們不知道校內情況,認為控方證供「極度有限」。

辯方續指,第三被告離開是為了脫險,又指「清白嘅人都可以驚俾人拉」。他稱,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供詞,控方亦未能證明被告留在理大的意圖,強調被告在場,是不足以證明參與暴動。

辯方:離開理大不構成非法集結

法官又詢問,若離開理大不構成暴動,會否構成非法集結。代表第五被告的大律師指,非法集結元素包括威嚇性、侮辱性行為,「片段顯示佢哋行為同集結相反,係離開緊。」

案件押至 10 月 18 日下午 2 時半裁決,被告繼續獲准保釋。

6 被告被控暴動 案發時 15 至 20 歲

6 名被告依次為陳俊邦、陳頌欣、郭添明、羅健洋、李日朗以及袁太林,案發時各人介乎 15 至 20 歲。李及袁分別為理大專上學院及高級文憑課程學生,其餘 4 人並非理大學生。他們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,在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。

DCCC 191、192、195、197、199、202/20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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