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 17 歲男上訴得直 官:不排除貪玩 未能證夥同他人

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 17 歲男上訴得直 官:不排除貪玩 未能證夥同他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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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實施《禁蒙面法》後,多區爆發示威。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,以電筒照向天橋上警員,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,判處勞教中心,獲准保釋等候上訴。

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周二(23 日)裁定男學生定罪上訴得直,指即使他曾用電筒照向警員,可能只是貪玩,是他「獨斷獨行」。控方未能證明他與另外 2 人夥同行事,不符合「非法集結」罪所要求的「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」,故上訴得直。
控方:被告電筒照警員 辯方:無意圖參與集結

控方案情指,案發當晚 10 時許,一男一女及另一名杜姓人士,分別以藍色鐳射筆及白色光電筒,照射在沙田坳道新光中心天橋上的警員。片段顯示,上訴人曾向‍杜姓人士伸手接過電筒,隨即用電筒照射橋上警員。而當時附近的一名女子,亦以鐳射筆射向警員。

辯方原審時,不爭議上訴人曾以電筒照向警員,但爭議他是否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。其他上訴理據包括,原審裁判官莫子聰錯誤分析控方證人證供,及沒有清晰裁定上訴人哪些行為構成非法集結。

官:不排除「獨斷獨行」貪玩 未必夥同他人

法官張慧玲指,呈堂片段顯示,上訴人起初在進食,沒有對警方作出任何行動,而上述一男一女在他附近不停用鐳射筆射向警方。同時,其他在場人士亦有不同行為,例如看電話、跳舞及閒談等。

判詞指,「非法集結」罪要求「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」,作出擾亂秩序或帶挑撥性等行為。法官指,考慮上訴人的行為及年齡 (案發時 16‍ 歲) ,不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,向杜姓人士取得電筒後,再照向警方。

判詞續指,雖然該女子當時以鐳射筆照射警方。但本案證據,不能肯定上訴人「夥同」該男女或「參與」他們的行為。相反,其中一個合理推論是上訴人「獨斷獨行」,行徑與涉案男女無關。

因此,雖然上訴人的行為具挑釁性或擾亂秩序,但控方未能證明他與該‍一男一‍女「集結」,不符合「非法集結」罪所要求的「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」,故男學生定罪上訴得直。

原審另一被告無罪

原審兩名被告依次為:麥永華(17 歲,學生)及 阮子滔(22 歲,無業),同被控一項「非法集結」罪,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,於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(均為起訴時年齡)。

阮子滔另被控一項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」及一項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」罪,指他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;及管有兩個士巴拿。

麥原審被裁定「非法集結」罪成,被判勞教中心,今上訴得直。阮則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。

HCMA 448/20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