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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大生非法集結等3罪成囚6月 服刑後上訴 管非法工具上訴得直 兩罪維持原判

中大生非法集結等3罪成囚6月 服刑後就定罪上訴 管非法工具上訴得直 兩罪維持原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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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 10 月 20 日「九龍遊行」,中大學生梁馨駿被指和同校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等人參與示威、堵路,梁經審訊後被裁定 3 罪罪成,包括非法集結、違《禁蒙面法》及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」(下稱管有罪),判囚 6 個月,之前已完成服刑。

梁馨駿不服定罪提出上訴,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周五(23 日)頒下判詞,裁定按終審法院最新案例《陳俊傑案》,管有罪定罪不穩妥、不應維持,因此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判刑。餘下兩罪則維持原判,指考慮雙方陳詞後,裁定「上訴人是從涉案非法集結的地方跑出來的人」,稱推論獲上訴人衣著、所攜物品等證據支持。

上訴人梁馨駿,2021 年 5 月 18 日被原審裁判官葉啓亮裁定,於 2019 年 10 月 20 日,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的交界,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;身處非法集結中以口罩或面罩蒙面;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。

控方案情指,案發日民陣所辦遊行不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。當日有約 50 至 60 名示威者,在亞皆老街及塘尾道交界設路障堵路,有警員在塘尾道和旺角道交界,下警車追截上訴人梁馨駿。梁逃至旺角道商業中心附近被另一警員拘捕,身上有兩卷黑膠紙。

上訴方質疑沒警員親眼見被告在場

代表上訴人梁馨駿的大律師黎灝洋提出 5 項上訴理由,包括原審裁判官沒充份考慮被告辯稱沒出現在非法集結現場,而沒參與控罪所指的非法集結之說法;涉誤用「共同犯罪原則」,及錯誤信納警員 A 說法;另該管有罪不適用於涉案黑膠紙等。

其中就梁有否出現在非法集結現場,黎灝洋指案發當日旺角一帶沒封路,區域可謂四通八達、人群非常流動,沒警員親眼看到梁在案發地點出沒,或曾作任何非法行為。其中警員 A 指,上訴人第一眼見梁之處,與涉案地點有一段距離,認為原審錯誤裁定上訴人非法集結罪成。

律政司代表、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則指,上訴人被捕地點和涉案地點相近,他當日亦穿全黑衣衫,戴黑帽、黑口罩,與逃離警方追截示威者衣著類同。

官:上訴人沒證據反駁控方
「毋須憑空為被控人想像答辯理由」

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,同意案中沒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曾否身在涉案地點等,但考慮雙方陳詞後,認為「上訴人是從涉案非法集結的地方跑出來的人」,裁定原審指上訴人身在涉案現場裁斷穩妥,而上訴人衣著、所攜物品亦屬支持該推論的有力證據。

另上訴人沒作證,法官同意原審指,雖舉證責任在於控方,但相對的,亦表示上訴人沒證據削弱、反駁或解釋控方所提證據,「法庭也毋須憑空為被控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」。另因非法集結維持定罪,蒙面罪也維持原判。

官:管有罪按終審案例 不應維持定罪

至於管有罪,黎灝洋指上訴方不爭議他管有兩卷黑色膠紙,但指此並非攻擊性武器,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。

法官黃崇厚指,上訴人管有的兩卷膠紙,並非為束縛人身而造,根據最新終審法院「陳俊傑案」例,控罪定罪不穩妥、不應維持,而律政司代表亦「恰當地接受」,因此上訴得直,一併撤銷此罪定罪及判刑。

HCMA468/2021(KCCC559/20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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