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拳書館辦棟篤笑表演 無牌公眾娛樂場所罪成、罰款6,000 官裁屬「舞台表演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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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認事實:
兩食環督察喬裝參加活動

控辯承認事實顯示,兩名食環署一級衛生督察在 2025 年 6 月 25 日發現「一拳書館」社交媒體帖文,指即將在書店舉行「Standup 101 第三屆同學畢業表演」,活動分為兩個時段,費用為「自由定價」,並附上報名連結。兩名督察報名後,獲告知已為其留位。

承認事實續指,同月 29 日晚上約 6 時,兩名督察以便服喬裝參加活動,現場約有 50 名觀眾,6 名人士先後以說笑及肢體動作等方式表演,觀眾不時大笑,席間有人傳遞一個箱子,兩名督察各往內投入 100 元。晚上 8 時,眾人拍攝大合照後,活動正式完結。其後,另一名衛生督察登門調查,惟龐一鳴指正進入私人活動,不便予其進入。

食環督察同意
沒搭建或設置任何舞台

食環署一級衛生督察許漢森(譯音)供稱,他與同事在活動當天拍攝場內約 11 張照片,翌日憑記憶繪畫書館的平面圖,顯示書館中間位置設有共 40 張膠凳,另設沙發供人休息。表演人士會在座位前方拿着咪高峰進行表演。

在辯方大律師劉偉聰盤問下,許同意館內沒有明確標記「座位區」,前方亦沒有搭建或設置任何舞台,表演人士均與觀眾處於同一水平。

控方傳畢證人後,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表證成立。辯方確認被告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。控方隨即就棟篤笑是否屬於公眾娛樂等論點呈上書面陳詞。

龐一鳴
龐一鳴周五離開法院。(《法庭線》記者攝)

辯方:文化活動受《基本法》保障

辯方則採取口頭陳詞,劉偉聰指,相關條例清楚列明「舞台表演」,認為「舞台」二字在條例內必有其重要性,否則單單使用「表演」便可。劉並進一步引述中英文詞典指,「舞台」代表高於地面的平台,有「觀四方而高者也」之意,而考慮到書館沒有設置任何平台,事發時只在平地表演,故不屬舞台表演。

劉偉聰認為,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第 172 章列明,悲劇、喜劇、舞蹈及雜技等「舞台表演」類別,但當天表演內容本身不涉人物、情節或衝突等必要元素,故棟篤笑(Stand up comedy)不應被視為喜劇(Comedy)。

劉亦強調,文化活動受《基本法》第 34 條保障,法庭理應以最狹窄、對被告有利的方向去詮釋,而非潛越立法機關的權力作無限延伸。

官:不應詮釋得過於狹窄

莫子聰裁決指,控方證人的供詞清晰、明確,接納其供詞為事實。法庭充份考慮辯方呈上的典籍,同意法律條文內每個字詞應被賦予特定的意思,但考慮到立法目的是保障參加不同形式娛樂活動的公眾安全,若然詮釋得過於狹窄,將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。

莫續指,只要有關表演可吸引觀眾出席,不論是否踏上舞台,亦不會改變其活動性質,認為涉案活動符合屬「舞台表演」的定義,裁定罪名成立。

劉偉聰
辯方團隊,大律師劉偉聰(中)。(《法庭線》記者攝)

官:基於好心辦活動
不熟法律而犯案

辯方求情指,龐一鳴過往有無牌賣酒、無牌辦學兩項定罪紀錄,他現年 52 歲,於 2020 年成立公司並開設書館,除出售書籍外,亦致力推廣文化活動。書館過往兩年每月均錄得虧損,需自掏腰包補貼,望法庭量及他並非以牟利為目的,亦無噪音或消防方面投訴,以罰款處理。

莫子聰判刑時指,被告經審訊後定罪,沒有悔意,但考慮到他沒有爭議事發經過,僅提出法律爭議,他亦是「基於好心」舉辦活動,只是出於不熟悉對法律而犯案,各判龐一鳴及公司罰款 3,000 元,即合共罰款 6,000 元。

控罪指無牌舉行舞台表演

「鳴動教育有限公司」及龐一鳴,各被控一項「無牌公眾娛樂場所」傳票控罪,違反香港法例第 172 章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第 4(1)及 第 4(2) 條。

傳票控罪指,有人提出告發,指稱兩位被告在 2025 年 6 月 29 日,無根據香港法例第 172 章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批出的牌照,而使用在九龍深水埗大南街 169-171 號大南商業大廈 3 字樓的處所,作為一個公眾娛樂場所,即舞台表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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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CS37515-6/20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