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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旬漢認自兩孫女8及10歲起非禮、襲擊 判囚4年7月 官讚揚兩事主揭發是英雌

七旬漢認自兩孫女8及10歲起非禮、襲擊 判囚4年7月 官讚揚兩事主揭發是英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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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引報告:X 告知父
父指是「爺爺表示愛意方式」

事主 X 、Y 為姊妹,兩人分別於 2006 年及 2004 年出世,父母於廣東定居。她們 2014 年 8 月來港讀書。官引述幼孫女 X 的創傷報告,指她自 8 歲起遭被告性侵及暴力對待,X 曾告知父親,表示想返回內地居住,惟其父指是「爺爺是表示愛意的方式」,令 X 感無助混亂。

報告又指,X 曾遭被告掐頸,致呼吸困難,又被持刀威脅不可向他人投訴,否則殺死她們。X 當時只可合上眼睛嘗試抽離,事後亦感到痛苦,當面對壓力時,腦海會浮現當時聽到的聲音,X 又迴避不想提及此事。

報告指 X 遭怪責
連累被告入獄

至於 X 曾遭被告摸下體及指插陰道等,X 事後曾發惡夢,又曾告知父母及嫲嫲;父親怪責她「不懂感恩」,指爺爺、嫲嫲照顧及供養她,父母亦指責她將家醜告知外人,令 X 不知應否報警求助。

官續引報告指,X 約於小三時曾想自殺,但想起媽媽後則打消念頭。X 又因為想不到可以向誰求助,遂盡量不留在家中,於社區中心及圖書館流連直至被告上班。事件影響 X 在性方面及社交發展,指 X 不知如何與異性相處,遂於女校讀書。

另外,X 遭父親及親戚怪責,指「連累」被告入獄,令 X 感失望;X 亦不知如何與媽媽及嫲嫲相處,其自尊亦受影響。

報告指 Y 對被侵犯感羞恥
認為自己很「污糟」

至於 X 的姐姐、被告長孫女 Y 的創傷報告,顯示她來港不久後遭被告侵犯,被告威脅她指若告知他人,會變成孤兒及無人照顧。Y 指,她曾將事件告知嫲嫲,嫲嫲原本不相信她,但嫲嫲其後亦曾著被告停手。

報告續指,Y 與異性相處感到害怕,故同樣選擇於女校讀書;Y 對於自己被侵犯感羞恥,認為自己很「污糟」(dirty person),又指想起將來與男性有親密關係時,會向對方告知事件,覺得會因此嚇走他人,不被接受。

報告指親戚勸 Y
不要從法律程序追究

Y 認為自己比同輩「低等」,因她被侵犯後變得悲觀、內向。Y 又不想回憶發生過的事情,故有時會令自己變得忙碌,以免回想事件,但有時看相關新聞時都會憶起。Y 的學業成績亦受影響,需要重讀中四,並因為成績差,對將來感到迷茫。

報告又指,曾有親戚勸 Y 不要從法律程序追究被告,亦怪責她令被告需要入獄,令 Y 覺得沒有人真心關心她及妹妹,嫲嫲及媽媽都不能幫助她,覺得與 X 相依為命。心理專家均指,兩事主受到創傷,且事件對她們生活造成各方面的影響,需要進一步接受治療。

官斥被告視兩孫女為「性玩具」
受託照顧、明顯違誠信

官亦引述辯方求情時稱,被告患糖尿病,2023 年已入院 3 次,需要定期覆診,指他已深感後悔,望法庭輕判。

法官判刑時稱,本案毋容置疑是嚴重的案件,涉及兩名年輕女孩子,被告是受託照顧兩人,他持續長時間犯案,更嚴重影響兩事主的心理等各方面發展。法官斥被告視兩人為「性玩具」,隨時玩弄,看到事主感恐懼及痛楚,被告則對此感到開心。

官又指,被告的年紀分別與兩事主差距 51 及 49 年,指本案明顯違反誠信。

襲擊罪
認罪減刑後判囚 2 年 4 個月

就首項控罪,被告企圖非禮 Y,兩人其後爭執,X 試圖阻止兩人打鬥,被告隨後掐著 X 的頸將她舉起,致她呼吸困難,生命受威脅,直至有人在單位外經過才放手,被告其後更取刀威脅兩人。

法官指,兩事主事後只可藏匿於後樓梯,官指判監乃唯一選項,以 3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,認罪後減刑至 2 年 4 個月。

其餘 4 罪判囚半年至 3 年
總刑期為 4 年 7 個月

官又指,被告的妻子及兒子曾著他停手,但被告仍然繼續侵犯行為,令兩事主嚴重受影響,其中一人更有自殺念頭。

就其中一項非禮罪,Y 當時在洗澡,被告突然用螺絲撬開廁所門看她,官直指事件對 Y 而言是非常恐怖;另一項非禮罪涉及指插 X 陰道、將陰莖放在其陰道外側磨擦等,官直指,此為最嚴重的控罪,更指被告若有插入的行為,則已構成強姦。

其餘 4 罪的量刑起點,經認罪減刑後定為 6 至 36 個月。

至於 5 罪的總刑期,法官指被告沒有為兩事主提供有愛意的家庭,反而變成一個可怕的家庭(horror house),事主更在搬離單位後才可以熟睡,法官考慮各因素後,認罪為唯一求情理由,判被告監禁 4 年 7 個月。

官:兩事主鼓起勇氣揭發
「是自己的英雌」

法官判刑後稱,兩事主鼓起勇氣揭發案件,讚揚她們作出正確的事,毋須感到內疚;並促請社會福利署及房屋署,盡力提供協助,包括但不限於經濟援助及房屋安排等。

法官又指,事主的親戚應支持兩事主,指她們均為受害人不應被怪責,又指當事主告知家人被侵犯時,家人理應協助更多,以避免事件發生,直指家人、親戚未有盡責,現在應要彌補過失。

法官又著控方向兩事主轉達訊息,「我認為,她們是自己的英雌」(in my view they are heroes in their own ways)。

被告承認 5 項控罪

被告 W.Z.W.(現 74 歲)被控 7 罪。 他早前承認 5 罪,包括一項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到損害罪,指他於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間某日,在九龍牛頭角某單位,身為超過 16 歲而對一名不足 16 歲的兒童(即約 8 歲的 X)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,故意襲擊 X,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她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。

他另承認 3 項非禮罪,指他於 2014 至 2017 年某兩日及 2022 年 5 月 6 日,於同一單位猥褻侵犯 X 及 Y。

他亦承認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,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10 日,襲擊 Y 致造成她的身體受傷害。

案情指,案發期間 X 為 8 至 15 歲,Y 則為 10 至 17 歲。

DCCC1128/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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