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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旬漢涉虛報中聯辦有炸彈 官納或因精神病犯案裁定無罪 索報告判斷須否發入院令

五旬漢涉虛報中聯辦有炸彈 官納精神病致犯案裁定無罪 索報告判斷須否發入院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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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旬漢涉於 2022 年向警方虛報有人在中聯辦門口放炸彈,警方調查後沒有發現。他否認一項「炸彈嚇詐行為」罪,裁判官鄧少雄周五(21 日)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被告罪名不成立,但須還押至 5 月 5 日,待索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,以判斷須否發「入院令」。

辯方引述醫生證人指,被告有嚴重濫用咳藥水的問題、「經常中毒」,犯案可能出自幻覺,真誠相信當時有危險,「唔係真係想作出惡作劇」。裁判官表示,被告或因躁狂抑鬱症等精神病發作,引致犯案,故控方未能證明其犯罪意圖。
被告警誡下稱無印象曾報案
控方:未能證被告案發時病發

庭上早前播放錄音,一把男聲表示「喂,中聯辦有人擺咗個炸彈喺門口,兩 watt(瓦特)嗰啲特種炸藥,我 friend 話畀我聽嘅,唔好意思,盡晒人事喇」。警員供稱事後再次致電來電人,但沒有人接聽電話。被告於警誡會面下指對犯案沒有印象,不明白錄音內容。

控方周五結案陳詞指,即使按辯方傳召的專家證人、東區醫院精神科前顧問醫生黃志強所說,被告患精神病,亦不足以證明被告在案發時病發。另外,醫生的證供也指稱報案人的身分為被告。

辯方大律師詹鋌鏘在結案陳詞確認,醫生部分證供或對被告不利,但辯方認為,即使報案人相當有可能是被告,亦有可能不是,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其身分,故疑點利益歸於被告。裁判官即指,控方僅需證明無合理疑點。

辯方:被告嚴重濫藥、因幻覺好心提醒

辯方又指,即使報案人身分確實為被告,被告亦無犯罪意圖,強調報案人曾於通話間,透露自己的姓氏為「麥」,即被告的姓氏,反問如果意在惡作劇的話,「會唔會主動披露線索?」

醫生早前供稱,被告患躁鬱症及飲咳藥水成癮,如服用大量咳藥水,可能中毒、甚至出現幻覺。辯方周五指,據醫生醫治被告 30 多年的經驗,被告因濫藥而「經常中毒」;其母親亦供稱,被告於案發前數日一度病發。因此,被告基於濫藥帶來的幻覺,真誠相信有危險,「有心幫人嘅,唔係真係想作出惡作劇」。

裁判官詢問辯方,如果法庭為被告索精神科報告,辯方會否接納「醫院令」,辯方稱不反對。裁判官逐休庭 15 分鐘考慮。

根據《精神健康條例》,法庭可對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」判處「監護令」、「監管和醫療令」以及「入院令」。

官裁罪名不成立 索精神科報告

休庭後,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,認為案發時被告可能受躁狂抑鬱症等精神病所影響,控方未能證明他具控罪所需的犯罪意圖,但會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,以判斷有否需要發「入院令」,被告須還押至 5 月 5 日,再作處理。

被告麥廣生(53 歲,無業),被控 1 項「炸彈嚇詐行為」罪。控罪指,麥於 2022 年 6 月 18 日,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,意圖誘使警方相信中聯辦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、物體或物件。

ESCC112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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