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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院副顧問醫生否認濫開藥私用受審 控方指警誡下認用家人名字開藥

伊院副顧問醫生否認濫開藥私用受審 控方指警誡下認用家人名字開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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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李志良。

控方開案陳詞指,被告李志良於 1999 年加入醫管局,自 2011 年起任副顧問醫生,案發時被派駐伊利沙伯醫院耳鼻喉科。

陳詞續指,根據醫管局制訂的手冊,原則上病人須接受醫生面診、檢驗後方可獲藥物處方;特殊情況下,可視乎病情等而毋須面診,惟事件及過程須完整記錄。局方亦有指引,規定不再需要使用的危險藥物,須退回醫管局藥房。另醫委會制訂的守則訂明,醫生處方鴉片類及精神活性藥物前,須經恰當臨牀診斷,及要視乎病情處方。

控方:涉以家人名義開藥但沒診症

陳詞指,被告受僱於醫管局,屬公職人員。他於 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間,親自或指示職員在電腦系統,為其父母、胞弟、妻子、兩子以及 2 名家傭,建立診症預約紀錄,合共 160 次,致使系統留有 8 人的診症預約紀錄。

陳詞續稱,被告其後向上述人士處方藥物,包括受管制的鴉片類藥物 Actifed Compound Linctus(ActCo),及精神活性藥物鹽酸哌醋甲酯(MTD)。前者過量或長期服用可致上癮;後者是中樞神經興奮劑,需醫生處方購買。

控方:涉向病人派過量藥再自行收回

經廉署調查後,發現上述病人沒按指引就診便獲處方藥物,其中一名家傭,稱沒到過伊院看醫生,另一家傭稱曾到伊院取藥,但被告沒為她診症,並按被告指示,把所得藥物交予被告。另被告在部分情況下,承認用了家人名義開藥而家人沒應診;警誡下則稱有服用兩藥。

陳詞提到,於 2016 年 4 月至 2020 年 8 月間,被告為 3 名病人開出超出必要劑量的藥物,再要求 3 人直接將過量處方的藥物退還給他,而非交還醫管局藥房。有伊院員工曾目擊病人把藥物交予被告。

控方指警誡下認曾服用
否認濫藥

陳詞表示,被告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被廉署拘捕,警誡下他承認,曾不恰當地處方藥物,所得 ActCo 、MTD,或作自用、給朋友或同事,比例約為 6:4 或 7:3,自己亦曾服用,但否認濫藥;另承認曾在其 6 名家人不知情下,利用其名字處方藥物。

被起訴 4 罪

被告李志良(47 歲)被控兩項「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」罪,及兩項屬交替控罪的盜竊罪。部分控罪詳情經修訂。

首項「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」罪指,李志良身為公職人員,即醫院管理局轄下伊利沙伯醫院副顧問醫生,於 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執行其公職過程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上,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,即致使 8 人看來預約診症,並給 8 人開出受管制藥物 Actifed Compound Linctus(ActCo),又給當中兩名未成年者開出受管制藥物鹽酸哌醋甲酯(MTD),但他們均沒有就診或求診。另安排醫院職員向李或該些病人配發上述兩種藥物,保留該些藥物作個人保存或處置。

其交替控罪指,李同時期在香港偷竊約 949 瓶、每瓶 120 毫升的 ActCo;及約 371 片、每片 10 毫克的 MTD,而該些藥物屬醫管局財產。

次項「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」罪指,李擔任伊院副顧問醫生,於 2016 年 4 月至 2020 年 8 月,對至少 2 名向其求診病人,開出劑量超出所需的 ActCo;另對至少 1 病人開出超量(MTD)。之後要求或安排有關病人退還過量藥物予李,並保留過量藥物作個人保存或處置。

其交替控罪指,李同時期在香港偷竊約 78 瓶、每瓶 120 毫克 ActCo ;及 42 片、每片 10 毫克的 MTD,而該些藥物屬醫管局財產。

DCCC1123/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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