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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班男警涉與2男互毆 3人被控普通襲擊 官裁表證成立押後8.25裁決

休班男警涉與2男互毆 3人被控普通襲擊 官裁表證成立押後8.25裁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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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休班男警去年 10 月 15 日凌晨,在屯門一巴士站涉與兩對情侶爭執互毆,5 人當場被捕。休班警多處受傷,送院時清醒。警方調查後,案中兩名被捕女子因證據不足獲無條件釋放,休班警與另外 2 男被指用手襲擊對方,3 人被控普通襲擊,不認罪受審。

控方周四(27 日)傳召到場調查的警員作供,他供稱未有警誡下,第 2 被告曾指因進食期間,休班警下的士後,於他們身邊嘔吐,其後雙方發生口角,第 2 被告與友人繼而向休班警拳打腳踢。

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在屯門裁判法院裁定表證成立。3 名被告均選擇不作供,亦不傳召證人。案件將於 8 月 25 日裁決,第 1 被告及第 3 被告,即休班警,2 人續准保釋。

周三(27 日)審訊時,聲稱在案發當日,與男警被告一同坐的士的同僚供稱,當日男警被告下車再上車後,之後有 2 名男子現身,並合力把男警被告拉下車。

調查警員認取供詞前未警誡被告

控方傳召到場調查的劉姓警員作供,他供稱當日到場後,負責拘捕第 2 被告何力桓,何在調查時指,一行人於屯門安定邨外的長凳進食,看見 1 名男子,即本案男警被告利茂生於接近他們進食的地點嘔吐。何非常憤怒,和友人與利茂生發生爭執,並對利施行襲擊,再追向跑回的士的利茂生。

代表首 2 名被告的辯方律師盤問下,警員同意他的供詞內容,是何力桓在未經警誡下說出,他亦沒有將記下的文字,與何簽署確認。

控方再傳召高級警員 58479 作供,他供稱於案發當日接報到場,搜到一件已被扯爛的白色T-shirt,衣服上染有血跡。後來他聯絡到利,利頭部流血、「左右膝頭損哂」。在警車上查問利情況時,利確認 T-shirt 是他的。辯方盤問時,警員同意未有將 T-shirt 屬於利的情況,用紙筆記錄確認。

辯方稱案件證據薄弱

代表首 2 名被告的辯方中段陳詞指,控方第 1 證人(即警員王偉成)與第 2 證人(即的士司機)的供詞中,描述案發當日突然出現的 2 名男子,在的士車廂外的行為版本不同,是不能磨合的情況。

辯方又指,王偉成身為警務人員,案發當時眼見同袍被拉扯「一時無動於衷」,「一時又話報警希望警員到場制止」,形容情況「荒謬」,指王自己本身已是警察,卻近在咫尺不行動,是因為打鬥從來沒發生過。

辯方另指,王曾在證人口供指,利下車後嘔吐,但庭上又不提及嘔吐的事,而是指自己不知發生何事。辯方指,控方所依賴的證供版本無法磨合,認為本案證據薄弱,邀請法庭作出對被告有利的裁決。

代表第三被告利茂生的辯方律師中段陳詞則指,王無法說出利下車後的行動。而呈堂的的士行車記錄儀片段,亦沒有證據顯示到,利就是出現在片段內的人,認為本案證據薄弱。

官裁表證成立、3 被告均不作供

裁判官裁定本案表證成立,3 名被告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。辯方指,希望法庭採納中段陳詞,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5 日裁決,期間第 1 及 第 3 被告續准保釋。

警方本年初回覆《法庭線》查詢時指,涉案警員駐守新界南交通部,現已停職。

3 人被控普通襲擊罪

3 名被告依次為何東森(25 歲,文員),何力桓(19 歲,文員)和利茂生(29 歲,警員),同被控普通襲擊罪。控罪指,何東森和何力桓於 2022 年 10 月 15 日,在屯門鄉事會路近安定邨巴士站(往兆麟苑方向)用手襲擊利茂生,利茂生則被控於同時同地用手襲擊何力桓。

TMCC61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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