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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班警涉醉駕撞傷途人至骨折再勸不報警 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連同危駕等罪囚24月

休班警涉醉駕撞傷途人至骨折再勸不報警 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連同危駕等罪囚24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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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何家榮。
辯方求情:失去追求多年職業

被告何家榮(現 28 歲,警員)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、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的限制下駕駛汽車、使用殘缺車輛 3 罪;另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後罪成。

法官嚴舜儀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,指被告沒案底,為家中獨子及唯一經濟支柱;另指被告為水警,熱愛其警隊工作,對於本案而失去追求多年的職業,感到後悔。被告事後主動向基督教組織的社工尋求協助,並參與義工,將其運動知識教授年輕人。

辯方又指,本案不涉衝紅燈,被告事後受良心責備;就妨礙司法公正罪,重申被告沒預謀,指他「錯誤作出愚蠢行為」,望部分刑期同期執行;庭上透露,被告曾有不遵從交通燈的紀錄。

官斥罔顧途人或駕駛者安全

就首項危駕罪,法官嚴舜儀判刑稱,被告明知自己「好醉」,仍然由旺角駕駛至長沙灣,期間曾衝黃、紅燈;指嚴重程度在於被告明知自己醉酒、身體不佳,不宜駕駛,惟他仍罔顧途人或駕駛者的安全。

官又指,他沒有觀察路面情況、沒遵從交通燈號或交通標誌、超速、將車輛急轉並撞倒路人,認為可引致的風險不亞於衝過行人過路處。

官指,事主接受 3 次脛骨手術,事發 1.5 年後才不需使用柺杖,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,直至脛骨逾合才好轉,至今仍需要接受職能治療,故認為被告的罪責是中度至偏高,以判囚 30 個月為量刑起點,認罪後扣減至 20 個月。

官考慮被告參與義工等減刑 2 月

官續指,被告於 2019 年正式獲駕駛執照,有多年駕駛經驗。官又稱,被告熱愛警隊工作,曾獲得讚賞,指他作為警員,社會對其操守有更高期望,又指其職業生涯受影響是自己造成,「事到現今,悔不當初」;惟考慮他有參與義工、主動尋求輔導治療,學習正面思維等,故減刑 2 個月,即監禁 18 個月;另下令停牌 3 年、需要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。

官斥被告「極其自私、不負責任」

至於次控罪,官重申被告明知醉酒仍然駕駛,罔顧他人安危,斥為「極其自私、不負責任嘅行為」,以判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,認罪後判囚 12 個月,停牌 2 年,刑罰與首控罪同期執行;另第三項控罪則判處罰款 500 元。

就妨礙司法公正一罪,官指被告於凌晨 4 時 38 分下車查看,警員 4 時 50 分到場,被告期間不斷游說事主不要報警,不要向警員提及其他事情,以判監 6 個月為量刑起點,因被告否認控罪受審,沒有其他減刑理由,刑期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。

被告總刑期為 24 個月、停牌 3 年及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。

官最終提醒被告,停牌期間不得駕駛,指屬嚴重罪行會被判監,「唔好抱住僥倖嘅心返去駕駛座」,被告表示明白。

案情:傷者被撞至小腿變形見骨

案情指,被告在事發的 2022 年 5 月 28 日與友人飲酒,及後超速駕駛私家車和「衝紅燈」,亦曾下車嘔吐。被告接載一名女子不久後,私家車剷上行人路,撞倒途人及麵包鋪鐵閘,途人小腿被撞至變形見骨,事後診斷為脛骨骨折。酒精呼氣測試顯示,被告在 100 毫升呼氣中含有 125 微克酒精。

警方早前回覆查詢指,涉案警員已被停職。

DCCC298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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