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主管涉收賄為保安員編配額外津貼更份 官指未能證收賄後提供優待 罪名不成立

保安主管涉收賄為保安員編配可獲津貼更份 官質疑證人可信性、裁罪名不成立

分享:

案情:夜間人手不足
公司提供津貼

案情指,案發期間,被告任職百福花園夜間保安主管。當時百福花園夜更長期人手不足,故物業管理公司提供額外津貼更份,保安員可以從中每更多獲 100 至 150 元的津貼,鼓勵保安員承擔更多工作。

案情指,負責編更的被告,曾向涉案保安員稱他成功爭取到額外津貼,要求其他保安員向他提供回扣,並指會在編更時提供優待,協助保安員領取更多津貼。

官:控方證人證供不完整

暫委裁判官葉成林裁決時指,接納控方所指,幾名控方證人不大可能捏造對被告不利的供詞。鑑於賄賂屬嚴重罪行,加上證人年紀大,不認為他們會單純個人恩怨,而冒入獄風險作假口供。

但就其中一位控方證人提及,當他得悉賄款由 300 元增加到 400 元,感到不滿,決定不再繳付賄款。裁判官指,檢視案件其他證據後,認為該名證人不能完整指出,他何時、從何得悉賄款已增加,或證明其他同任保安員的控方證人,有繳交額外的賄款。

官提到,綜合其他控方證人口供,認為該名證人只是間接從對講機對話,得悉有人於賄款增加後,仍有向被告繳交。惟被指牽涉其中的其他證人,作供時均沒提及此事。

裁判官又質疑,為何案發後廉署向該證人錄取口供時,證人沒提及此事,而是 3 年後在庭上才供出,質疑其證供可信性。

官:未能證收賄後提供特別待遇

另外,官指上述證人提及,他拒絕繳交增加的賄款後,被告編更時沒再向他提供優待,並於停止繳交賄款後,所獲的津貼減少。惟裁判官指,對比案發時的更表,認為其所獲的額外津貼,與之前沒有大出入。同樣,兩名沒繳交賄款的保安員,他們能獲得的特別更次及津貼,與其他有繳交賄款的控方證人沒大分別。

總括而言,裁判官認為,證據未能證明被告為任何人提供特殊待遇,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,官裁定 5 項罪名不成立。得悉被告罪脫後,其到庭旁聽的親友上前擁抱他。

被告鄧廣祥
涉賄款共 10,200 元

被告鄧廣祥(59 歲,前保安主管)被控共 5 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。

控罪指被告作為代理人,即百福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僱員,於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香港,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周麗娟接受利益,即分別為現金港幣 1,500 元及 600 元的饋贈、貸款、費用、報酬或佣金,作為周麗娟作出或曾經作出與其主事人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,即為周麗娟編配特別更份或繼續編配特別更份的誘因或報酬,或由於周麗娟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收受該利益。

其餘控罪涉及於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,從朱荷妹、黃麗輝、施燕宜,先後接受現金港幣 3,600 元、3,300 元、1,200 元的利益。5 項控罪涉及共 10,200 元賄款。

ESCC2360/20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