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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教助理認收賄、轉送違禁品予還押者囚6月 官指工作優良為職責、拒納為減刑理由

懲教助理認收賄、轉送違禁品予還押者囚6月 官指工作優良為職責、拒納為減刑理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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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,被指於 2022 年 5 月至 8 月,收受還押人士家屬逾一萬元賄款,將眼鏡、非指定品牌香煙、打火機、練習簿等未經授權物品,交予荔枝角收押所內一名還押人士。懲教助理早前承認 3 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,還押至周四(28 日)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6 個月。

辯方進一步求情指,被告出生於普通家庭,2018 年確診患有自閉症;又指被告因賭波欠債 50 萬元尚未還清,明白事件令懲教署及家人失望,期望服刑後轉職的士司機。辯方又指,被告承認是案中主要角色,但強調事件是由還押人士提出行賄。

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,接納被告過往在懲教署的工作表現優良,獲上司嘉許,但認為此為被告職責所在,不構成減刑因素;其欠債問題則可解釋為何干犯本案。裁判官指,案例指相類案件須判處阻嚇性刑罰,考慮被告認罪獲減刑後,判囚 6 個月。

案情指被告收賄為還債

案情指,被告金永勤為懲教署懲教助理,駐守荔枝角收押所。根據條例及指引,懲教人員不得在未獲權限下,與囚犯或其親友通訊,而受羈押者所收物品,僅限指定清單,亦要得懲教批准、檢查。

2022 年 5 月 21 日探訪期間,還押人士吳天文指示胞妹吳樂澝交錢予被告金永勤,胞妹遂提款 8,000 元並轉交金。翌日金當值時離開工作崗位,到浴室與吳天文見面約 12 分鐘。同月 27 日,吳樂澝探訪其兄時,稱會叫被告帶眼鏡、簿等物資予他。稍後吳與金見面交收,過程被廉署人員目擊。

吳樂澝和金永勤之後再兩度交收款項及物資,涉款合共 2,100 元,另涉打火機、顏色筆等物。兩人同年 8 月被捕,警方在吳的住所,搜出她探訪胞兄時所展示與本案相關紙條。同日懲教搜查吳天文監倉,找到未得懲教認可的物品。警誡會面下,金永勤承認在收押所工作而認識吳天文,將物品引進予吳以換取金錢,款項用於還債上。

3 被告共涉 6 罪

金永勤被控 3 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,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間、6 月 27 日、8 月 1 日,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,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,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,即接受港幣 8,000 元、1,000 元、1,100 元,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囚犯吳天文。

同案兩被告吳天文及吳樂澝早前承認 3 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,分別判囚 6 個月及 3 個月。

WKCC2343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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