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角一個私人住宅屋苑的 59 歲保安主管,涉從 4 名下屬收受賄款逾 1 萬元,稱可編配獲夜間額外津貼的更份,他被廉政公署控以 5 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,周五(27 日)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。
暫委裁判官葉成林指,有控方證人供稱,被告要求增加賄款,但未能指出賄款何時增加,他亦只是間接得悉此事,並於 3 年後在庭上才提出此證供,質疑其證供可信性。
官又指,參考案發期間被告所編的更表,認為報稱有繳付賄款及沒有繳付的保安員,所獲的額外津貼沒大分別。官認為證據未能證明,被告為任何人士提供優待,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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