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水庫巡查報告造假 水務署合約分判商4人認罪 判囚14至21個月

配水庫巡查報告造假 水務署合約分判商4人認罪 判囚14至21個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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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:首被告指示員工
製備虛假值勤紀錄等

被告劉浩基(44 歲)、李穎圖(34 歲)、郭家禧(41 歲)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;郭家祺(41 歲)則承認另一項串謀詐騙罪。

案情指,劉浩基為「竣才工程有限公司」唯一董事兼股東,李穎圖為該公司文員,郭家禧及郭家祺則為雜工。

「明興水務渠務工程有限公司」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,獲水務署判授兩份水務工程定期合約,「竣才」則獲「明興」分判負責巡查新界東約 40 個配水庫,以維持水庫的安全及設施狀況。

案情續指,劉及李指示「竣才」員工製備虛假值勤紀錄,虛報巡查隊伍每日均有根據水務署規定妥為巡查配水庫。劉先後指示郭家禧、郭家祺及「竣才」員工,製備配水庫的每日巡查報告,以及修改巡查報告照片的拍攝日期及時間,令相關照片看來是在不同日子拍攝。

各被告藉上述串謀詐騙,誘使水務署向「竣才」先後發放服務費用共約 456 萬元。

辯方求情指人手不足
法官拒納

區院法官譚思樂引述辯方書面求情,提及案發期間正值新冠疫情,劉在經濟不佳的情況營運公司,當時亦難以聘請有相關巡查配水庫技術的工人,最終為免公司倒閉、員工失去工作而犯案。李、郭家禧及郭家祺則僅按劉的指示行事,在本案沒個人利益,角色亦較輕微。

官指,辯方無法解釋巡查配水庫技術的工人需具備甚麼技能,而疫症期間理應有不少人在找工作,拒絕接納人手不足之說。官又指,無法排除劉為賺取更多收入而犯案。

官考慮本案性質嚴重,受害者為公共機構,涉案行為會影響公眾利益,以監禁 24 至 33 個月為 4 人的量刑起點,經認罪扣減及酌情減刑後,判處劉浩基監禁 21 個月,李穎圖監禁 18 個月,郭家禧及郭家祺則分別入獄 19 個月及 14 個月。

控罪:共涉近 456 萬元服務費

首項串謀詐騙罪指,劉浩基、李穎圖、郭家禧於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間,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梁穩恒及陳卓怡,串謀詐騙水務署及/或明興水務渠務工程有限公司,即虛假地表示水務設施檢查依據水務署規定妥為進行,並透過明興及其他分判商誘使水務署交出供約 237.5 萬元,使「竣才」受惠。

另一串謀詐騙控罪則指,郭家祺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期間,在香港與劉浩基串謀詐騙水務署及/或明興,即虛假地表示水務設施檢查依據水務署規定妥為進行,並透過明興及其他分判商誘使水務署交出供約 218.43 萬元,使「竣才」受惠。

DCCC796/20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