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 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同意 兩任局長將條款改列建屋牌照

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 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同意 兩任局長將條款改列建屋牌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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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:
丁屋完工後 5 年可申請轉讓

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(規劃及地政)江嘉敏周三出庭解釋小型屋宇(丁屋)政策。在主控、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主問下,江稱她 2006 年入職政務主任, 2025 年 12 月轉任至現時職位,負責土地管理的政策,亦包括丁屋政策,亦需監督地政總署運作。

江同意,年滿 18 歲的新界男性原居民,有 3 種申請興建丁屋的方法,其中一項為從政府獲得「免費建屋牌照」。李國威指會集中討論「免費建屋牌照」 。

江指,丁屋政策由 1972 年開始,合資格申請者需擁有一幅私人土地,而一生人只可申請一次。丁屋亦有轉讓限制,完工後要向地政總署申請「完工證」,及後滿 5 年才可向地政總署申請轉讓丁屋,申請者亦要向政府「補地價」及繳付行政費用。

江同意鄉議局指條款或引刑責
向政府表達不滿

李國威隨後向江嘉敏展示多份文件。李指,1993 年後政府要求原居民申建丁屋時,要作出法定聲明。政府亦要求申請人確認他是土地的「唯一業權人」,及至 2001 年,該字眼轉為「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」。江表示同意。

李續指,1997 年 10 月政府在法定聲明加入一項條款,要求申請人確認沒有安排將所獲的權利,授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,後來經政府與鄉議局溝通後,政府從法定聲明刪走該條文。江確認。

李指及至 2003 年 12 月,鄉議局認為政府於 1997 年(要求確認沒轉權利予他人)及 2001 年(確認為土地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)加入兩條款,或會引起刑事責任,就此向政府表達不滿及關注。江同意。

李續指,2004 年 8 月,地政總署人員去信鄉議局,討論及跟進上述兩條款。政府最後同意將兩條款改為列入建屋牌照,而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、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都曾與鄉議局開會討論。江同意。

5 名不認罪被告:楊啟光(左上)、陳志明(右上)、黃觀勝(左下)、駱天龍及陳永堅(右下圖,左及右)。(資料圖片)

李指,孫明揚曾去信鄉議局指 2001 年的條款(確認為土地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),會改列入建屋牌照,如申請人違反,政府會收地與或取消其牌照。江同意。

李續指,就 1997 年加入的法定聲明條款(要求確認沒轉權利予他人),林鄭於 2007 年 12 月與鄉議局開會,曾正式通知對方該條款會改列入建屋牌照。而會議後,林鄭去信鄉議局作通知,之後的法定聲明不再寫有該條款。江一概同意。

江完成主問作供後,辯方沒有盤問。裁判官覃有方將案押後至周四(14 日)續審,5 名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。

9 人被控 5 人不認罪

9 名原居民被告被分成兩案起訴,其中 6 人的案件,被告依次為陳永堅(42 歲,建築工人)、龍福兒(72 歲,無業)、楊啟光(56 歲,質量控制員)、駱天龍(42 歲,水電工)、黃觀勝(58 歲,的士司機)、陳志明(71 歲,的士司機)。龍福兒早前因病留院,獲控方撤控。

被告各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,指他們於 1991 年至 2017 年期間,向地政總署申請建屋牌照期間,與程振明及其他人士串謀詐騙地政總署,訛稱為有關土地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,藉虛假陳述誘使地政總署向被告批出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。

另一案件中,3 名原居民已認罪,其中蔡偉生(62 歲,拖拉車司機)、鄧翹沾(73 歲,無業)各被判囚一年;梁錦益 (74 歲)被判囚 10 個月、緩刑 3 年。

TMCC144/2025 (Consolidated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