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 辯方指林鄭曾向鄉議局承諾 申丁屋發假誓不會被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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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:男丁獲發展商轉讓地段
發展商建屋後售樓

控方在開案陳詞指,合資格男性原居⺠(男丁)如要建造丁屋 ,須向地政署申請牌照,並簽署法定聲明,條款包括申請人是相關土地的唯一合法業權人。地政總署批核申請後,男丁須簽署並交回保證書,確認從未與⼈協議轉讓⼟地的任何權利、從未作出亦無意作出安排,出售其於丁屋政策下的權利。

控方指,5 名被告申建丁屋前,獲發展商轉讓地段,申請建造丁屋後,發展商在涉案地段建屋並出售。

信件顯示孫明揚曾同意將法定聲明條款改列於地契

周一高級首席地政主任林熾輝繼續接受盤問。辯方資深大律師謝志浩,向林展示由鄉議局收取的兩封信件。首封信件於 2006 年由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發出、另一封則是 2007 年由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發出。

綜合內容,孫當時同意將丁屋申請人在法定聲明內關於轉讓丁權的條款,改為在地契內註明;以及林鄭表示相關丁權轉讓,只會屬於違反地契。謝志浩指,該些信件顯示,政府同意若承批人違反申請時簽署的法定聲明,不會被定罪。

林熾輝同意,並補充當局只會收回相關的土地、取消建屋牌照,而當中不牽涉刑事程序,但如當局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聲明或涉及詐騙行為,會轉交執法部門處理。盤問下,林亦同意,他當時是根據當局的立場行事。

地政主任同意當時據官方立場行事

謝志浩續指,2006 年孫明揚發出信件後,時任地政總署署長劉勵超,曾與鄉議局開會。會上有人提及,丁屋是「行政手段」,如有人違規,當局會以「行政解決」,當中不涉及刑事;林同樣確認,那是當局的立場。

謝志浩引述同年另一個會議內容,與會者有孫明揚以及時任鄉議局主席劉皇發、其他鄉議局代表。時任鄉議局副主席張學明提及,要保護申請人,不會因「發假誓」而遭定罪。時任鄉議局成員薛浩然曾問孫,申請人「發假誓」,違反相關條款,「有冇 fraud (欺詐)嘅成份喺到」?

當時劉勵超代為回答,並指當局會視申請人違反地契條款,並「收返撻地」 ,他「睇唔到政府有咩法定權力」拘捕申請人;孫明揚另一下屬則指,當局已釋除鄉議局一方的疑慮,重申申請人「唔會誤墮法網」。

謝志浩問林,那是否官方的立場,而林負責執行?林熾輝確認。

辯方:林鄭曾諾不會「畀新個案再出現」
地政主任同意表達清晰

謝又引述一場 2007 年林鄭月娥與鄉議局參與的會議內容,會議 4 日後林鄭曾向鄉議局發信。會上劉皇發關注,申請丁屋的法定聲明,有一項提及,「申請人從未作出亦無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,把他根據小型屋宇政策獲得的權利授予其他人士/發展商」,如當局不將相關條文移除,「個問題好大」。

據謝志浩引述,劉皇發當時指如條文尚在,即代表「發假誓」等同犯刑事,他關注申請人會否請去「飲咖啡」(意指被廉署調查)。當時林鄭指,當局不會再依據該項法定聲明,又指當局會「做得乾淨俐落啲」,不會「畀新個案再出現」。

謝問林熾輝,林鄭的意思是否代表,不應再有申請人被捕; 林確認。謝追問,林鄭是否就劉皇發所關注的法定聲明事項,清晰表達?林確認。

案件周二續審,林熾輝會繼續接受盤問。

9 人被控 5 人不認罪

9 名原居民被告被分成兩案起訴,其中 6 人的案件,被告依次為陳永堅(42 歲,建築工人)、龍福兒(72 歲,無業)、楊啟光(56 歲,質量控制員)、駱天龍(42 歲,水電工)、黃觀勝(58 歲,的士司機)、陳志明(71 歲,的士司機)。龍福兒早前因病留院,獲控方撤控。

被告各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,指他們於 1991 年至 2017 年期間,向地政總署申請建屋牌照期間,與程振明及其他人士串謀詐騙地政總署,訛稱為有關土地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,藉虛假陳述誘使地政總署向被告批出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。

另一案件中,3 名原居民已認罪,其中蔡偉生(62 歲,拖拉車司機)、鄧翹沾(73 歲,無業)各被判囚一年;梁錦益 (74 歲)被判囚 10 個月、緩刑 3 年。

TMCC144/2025 (Consolidated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