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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境主任涉用假「安心」進入灣仔入境大樓無罪 官指大樓地面無獨立二維碼

入境主任涉用假「安心」進入灣仔入境大樓無罪 官指大樓地面無獨立二維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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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規定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,凡進入政府處所均須掃描「安心出行」二維碼,5 人包括 3 名公務員涉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使用假「安心」程式被控,其中 34 歲入境事務主任否認「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」罪,裁判官何慧嫻周四(23 日)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,被告獲當場釋放。控方指,被告在大堂使用「安心出行」截圖「侵入」入境大樓。

裁判官認為,被告曾否使用該截圖非重點,而是被告有否按規定掃碼。官指出大樓地面沒有獨立二維碼,認為「(被告)根本不能掃描二維碼,因為根本不存在。」

裁判官又指,被告不可能隨便掃描一個二維碼,以進入大樓,否則反而有違「安心出行」追蹤確診者的用意,故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。
辯方指未掃碼不等同入侵

案情指,案發當日早上,被告遭入境事務助理截停,檢查其「安心出行」版面,及後入境事務總主任看到被告的手提電話正下載「安心出行」程式,認為被告未使用該程式進入大樓。兩人早前於庭上供稱,被告曾使用「安心出行」截圖 。

裁判官引述辯方早前指,地面大堂沒提供相關「安心出行」二維碼,大樓亦存在其他通道入口,不可能未掃碼就等同「入侵」;又指被告不爭議手提電話內存有掃描「安心出行」的截圖,不過單憑這一點不等於被告曾使用截圖,並質疑兩人未曾於書面口供提及被告用截圖,故庭上口供不可靠。

官指大堂有三款不同樓層二維碼
若被告隨便掃碼將違追蹤確診原意

裁判官裁決時指,本案重點並非被告曾否使用該截圖,而是被告有否遵守規則,掃描相關二維碼以進入大樓。控方指「大門為侵入的分界線」,然而,裁判官留意到正門貼有的 3 個「安心出行」二維碼,分別屬 2 至 9 樓、10 至 16 樓和 18 至 23 樓,「地面沒有自己一個獨立的二維碼……(被告)根本不能掃描二維碼,因為根本不存在」。

裁判官續指,被告欲前往其位於 24 樓的辦公室,如被告在大門貼有的 3 個二維碼中,隨便掃描其中一個、以符合要求,不但不合邏輯,亦將違反「安心出行」追蹤確診者的原意,更何況地面大堂的電梯其實不能直達 24 樓,被告是否入侵成疑。

官裁罪名不成立
1 人認罪、3 人現不認罪受審

裁判官總結指,被告舉動並非沒有值得懷疑之處,然而,控方的責任為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,法庭再考慮到僅 24 樓設該層的「安心出行」檢查站,而大堂則沒有,以及被告當日須上班,更有人發語音訊息、催促他盡快返回 24 樓的辦公室,認為本案指控存疑點,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。

陳國飛(案發時 34 歲,入境事務主任)被控一項「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」罪,即於 2021 年 11 月 1 日,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,而侵入歸屬於公共機關,或由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。

除本案被告外,另有 4 名被告被指同日同地干犯相同控罪。其中 1 人認罪,早前被判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,餘下 3 人不認罪受審。

ESCC2095/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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