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今年被拒「高才通」A 類申請的居北京內地市民,周三(8 日)入稟高等法院挑戰入境處決定。他指自己持股 95% 的公司,連續四個季度累計利潤達到 250 萬港幣以上,認為滿足 A 類要求,但被處方以「持股公司時間及課稅利潤時間未達到完整評稅年度要求」為由拒絕。
他質疑處方把「完整評稅年度要求」界定為 1 月至 12 月的自然年度,與他申請前入境處答覆查詢時的說法不同,亦沒在高才通的入境指南中釐清定義。他批評入境處對稅季的定義前後矛盾,違背自然公正原則,要求法庭頒令處方重新考慮其申請。
入稟狀:申高才通被拒
申請人為宁伯学(寧伯學)報稱居於北京,他自行入稟;答辯人為入境事務處長。
入稟狀指,宁伯学今年 4 月 23 日收到入境處通知,其「高端人才通行進計劃」A 類申請被拒,理由是宁伯学「持股公司時間及持股公司的收入時間未滿足『前年完整年度』要求」。
宁伯学提出,他持股 95% 的「北京合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」,成立於 2025 年 3 月 5 日。他於同年 6 月 5 日問入境處,如公司按季度完成稅務申報,再繳滿連續四個季度稅款,是否符合高才通 A 類申請標準。
其後他按入境處同月 9 日回覆的標準,即「如所指為公司應課稅收入,則以緊接申請前的四個季度作為計算標準」。他在 2026 年 2 月線上提交申請,而其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累計利潤,已達 250 萬港幣以上,滿足高才通 A 類收入要求。
申請人質疑「季度」定義 要求重新考慮申請
不過入境處 4 月以其「持股公司時間及課稅利潤時間未達到完整評稅年度要求」為由拒絕申請,並在翌月駁回覆核。
宁伯学在入稟狀質疑,入境處單方面界定「完整評稅年度」為 2025 年 1 月至 12 月 31 日的自然年度,但《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入境指南》從未把「全年/年度」,限定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,而香港《釋義及通則條例》,則提到「連續 12 個月、連續 4 個季度、法定財政年度(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」,均屬「年度」的合法釋義,故其申請材料符合要求。
宁亦質疑,入境處同時聲稱即使他符合申請資格,處長仍有權拒絕申請。他批評入境處事後推翻自身指引、作出前後矛盾的認定,違背行政行為一致性要求與自然公正原則,又認為如行政條款存在多種合理解釋時,應採取對申請人有利的解釋,並認為入境處拒絕他申請的決定屬違法。
申請人遂要求,法庭頒下「移審令」撤銷入境處的決定,並頒下「履行義務令」命令答辯人依照法例規定,重新審核並公正處理其高才通 A 類申請。
高才通 A 類要求申請人
年收入至少250萬港元
據入境事務處網頁,「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」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備豐富工作經驗、高學歷人才到香港探索機遇,它分為 A、B、C 三類申請,當中 A 類的申請條件,是緊接申請前一年,申請人的全年收入要達 250 萬港幣或以上。如獲批,申請人可在港逗留 36 個月。
HCAL1230/20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