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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傭死因研訊|勞工處入境處指沒接獲外傭求助 僱主無不良紀錄

菲傭死因研訊|勞工處入境處指沒接獲外傭求助 僱主無不良紀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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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 年,46 歲菲傭疑經常工作至深夜及遭女僱主虐待,辭職後被發現在房間昏迷,送院不治,死因研訊周一( 13 日)踏入第五日,分別傳召入境處及勞工處職員作供。兩人均供稱,處方從未接獲本案僱傭任何一方的投訴,女僱主亦無不良紀錄。

勞工處職員又提到,由於傭工於僱主住所工作,因此較難訂立標準工時。死因裁判官何俊堯追問,「工時長」此類投訴是否常見,職員稱大部分投訴,都與外傭離職後的僱傭權益有關,投訴工時等「極端例子」並不常見,遭裁判官反問「呢啲都叫極端?」。馮回應指「工時長印象中唔常見」。
若僱主有不良紀錄 入境處不會批傭工簽證

入境處事務主任謝展鵬供稱,署方於 2017 年 4 月 10 日收到涉及案中外傭的中止合約通知書,原因為事主死亡。他又指,處方從未收到本案僱傭任何一方的投訴,本案僱主亦無不良記錄。

謝又提到,入境處在審批外籍傭工的工作簽證時,會翻查僱主有否不良紀錄,例如有否苛待、剝削傭工,以及有否違法等;若入境處發現僱主有上述紀錄,不會批出傭工的工作簽證。

入境處不會通知中介僱主擁不良紀錄

謝又供稱,若發現僱主有不良紀錄,不會通知中介公司,因此舉或違反《個人資料守則》。裁判官續問,若中介查詢僱主紀錄,入境處會否披露,謝則指有機會,但要先查閱《個人資料守則》。

研訊主任追問,若入境處發現僱主紀錄有可疑,會否跟進, 謝指現時若僱傭雙方中止合約,一般會列明原因,但此規例於本案發生後才設立。

法例上「苛待」沒清晰定義

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馮麗卿則供稱,勞工處從未收到本案僱傭雙方的投訴。她補充指,在特別情況下,如僱員於工作期間受到虐待或傷害,可即時中止合約,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。有陪審員詢問,工時過長是否屬於「被苛待」,馮指法例上「苛待」沒有清晰定義,勞工處會按情、法、理的原則協助雙方調停。

若調停未果,會轉介其他部門如勞資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理;若發現涉及暴力或其他非法行為,則轉介警方等執法部門跟進。

勞工處指投訴工時屬「極端例子」

裁判官問,「工時長」此類投訴是否常見,馮稱大部分投訴,都與外傭離職後的僱傭權益有關,投訴工時等「極端例子」並不常見。裁判官隨即反問「呢啲都叫極端?」,馮回應指「工時長印象中唔常見」。

裁判官續問,勞工法例有否為外籍傭工設立標準工時,馮稱沒有,解釋指傭工於僱主住所工作,因此較難訂立標準工時。

死者家屬的代表律師問馮,若死者向勞工處投訴,月經期間被禁止在僱主家中換衞生巾,勞工處會否鼓勵死者展開調停會議,馮則指會根據死者個人意願處理。

勞工處建議中介保存客戶資料

另外,馮提到勞工處設有職業介紹所事務科,所有中介需取得事務科發出的牌照才能營業,而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列明,中介需根據僱傭雙方的需要履行業務。

裁判官追問守則有否標明,中介需要保留相關文件紀錄。馮指守則只規範中介保留僱傭身分證明文件、抽取佣金等紀錄 1年;守則並未訂明中介需保存其餘的客戶文件,但勞工處建議中介保存以便有需要時翻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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