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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男涉助還押男生刪資料案結案陳詞 控方:可憑錄音辨認聲線 辯方:做法不可靠

兩男涉助還押男生刪資料 三人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辯方結案:妨礙調查非唯一推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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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底,18 歲男生被指管有火棉及煙霧餅,被控 2 項「管有爆炸品」罪。還押壁屋懲教所期間,再被指與 2 名探訪友人商量刪除電郵等帳戶資料。3 人被控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」等罪。控辯雙方周一(25 日)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。

控方指,法庭可憑錄音判斷探監的 2 名被告,誰人說了哪些說話。辯方則反駁,控方的做法不可靠,又認為控方未能證明, 3 人必然是為了妨礙警方調查而協議刪除資料。暫委法官葉啟亮押後案件至 8 月 30 日裁決。
控方:法庭可憑錄音辨認

控方採納早前呈交的兩份書面陳詞,特別引述案發錄音,指法庭可憑藉錄音,判斷探監的第 2 被告余昕鈺,及第 3 被告黃俊燁,分別說了甚麼說話。其中控方指,閉路電視拍到黃曾離開座位 5 秒,期間有人說了「得 6 本」。控方指,說出此 3 字的人必然是余。因此,法庭能以此作「樣本」,辨認探監錄音中誰人說了哪些說話。

辯方:聲音辨認不可靠

余昕鈺的代表律師反駁,指控方的聲音辨認方法,難以令法庭確定誰說了哪些話。首先,法庭無法準確確定黃離開座位的「5 秒」,是錄音中哪 5 秒。此外,控方只憑「得 6 本」3 個字,邀請法庭以此辨認聲音,做法明顯不可靠。

第 3 被告黃俊燁的代表則強調,黃並無協助刪除任何電子資料。即使真的有刪除資料的協議,控方仍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,證明被告的目的是「妨礙警方調查」。其他合理推論,可包括被告不想他人知道私人資料,如成人網站瀏覽紀錄等。

辯方:控方須證無合法目的管爆炸品

針對「管有爆炸品」罪,首被告鄺偉邦的代表律師陳詞指,控方引述的案例並不適用,強調控罪要求的是被告「無合法目的」而管有爆炸品。辯方只須就「合法目的」提出證據,但控方仍須「無合理疑點」下證明被告沒有合法目的。

首被告:火棉是實驗道具、煙霧餅用作攝影

早前案發時 18 歲、現年 21 歲的首被告鄺偉邦選擇作供。就「管有爆炸品」罪,他供稱自己就讀理科副學士,對化學及魔術有興趣。而涉案火棉購自淘寶,「有實驗想做就拎出嚟用」;而煙霧餅則是用以製作拍攝效果,他供稱案發前幾年愛上攝影,曾有兩張菲林作品在外國參展。辯方亦與庭上播放鄺在 2017 年在荒廢地方測試煙霧餅效果的片段。

而就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」罪,鄺供稱還押期間掛念好友,著親友列印過往合照,但擔心他們使用自己的電子裝置時,會發現瀏覽記錄有學業及成人網站等內容,「係我嘅私隱,唔想俾其他人睇」,遂要求兩名好友為他刪除相關紀錄。

三人被指協議刪 Gmail 內容

被告依次為:鄺偉邦(18 歲,學生)、余昕鈺(19 歲,區議員助理)及黃俊燁(20 歲,無業)。其中余曾為九龍城區議員黃國桐的議員助理。均為案發時年齡。

鄺被控 2 項「管有爆炸品」罪,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24 日,在觀塘寶冠大廈 3 樓時昌迷你倉的一個貨倉內,明知而管有、保管、控制爆炸品,即硝化纖維素(火棉)及 10 個煙霧餅。

3 人同被控 1 項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」罪,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3 日在清水灣壁屋懲教所內,串謀妨礙司法公正,即達成協議刪除兩個 Gmail 帳戶內的數碼資訊,及一個屬鄺的不明手機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。

DCCC 286/20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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