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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男涉助還押男生刪資料案 兩人罪成一人無罪 官:未能分辨次被告聲音

兩男涉助還押男生刪資料案 兩人罪成一人無罪 官:未能分辨次被告聲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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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底,18 歲男生被指在迷你倉管有火棉及煙霧餅。他在還押壁屋懲教所期間,再被指與兩名探訪友人商量刪除電郵等帳戶資料,3 人被控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」。

暫委法官葉啟亮周二(30 日)在區域法院裁定男生兩項「管有爆炸品」罪成,他及其中一名探訪者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」罪成,另一探訪者區議員前助理則無罪。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判刑,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,二人須還押。

法官指,男生稱為魔術及攝影管有相關物品,但迷你倉卻沒有其他攝影及魔術工具,又形容被告邊作供邊砌供詞,不能信任,裁定他兩項管有爆炸品罪成。

至於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,法官裁定男生為防止警方搜證而要求刪資料,當中一名探訪者,即第三被告給予正面回應,願意協助他,裁定二人罪成。另一探訪者由於未能從錄音中分辨他的身分,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。
被告:爆炸品用作魔術及攝影 官:被告邊作供邊砌詞

男生鄺偉邦被指在迷你倉管有火棉及煙霧餅。被告曾供稱,對魔術有興趣所以購買火棉,煙霧餅則用作攝影時營造效果。惟法官認為,鄺沒有攝影作品呈堂,其 Instagram 亦沒有涉及煙霧的作品,鄺解釋沒有拍攝佳作所以刪除作品。而鄺在錄影會面能仔細形容煙霧餅如何使用並營造迷幻效果,但在庭上卻辯稱因不知有多少煙霧,沒有拍出佳作,法官認為他不同階段有不同說法。

此外,鄺在錄影會面及庭上作供,均對火棉的來源供出多個不同版本,一開始稱忘記從何購買,之後又指從魔術店分數次購買,終在盤問時稱托朋友從淘寶買得。法官批評被告邊作供邊砌詞,反覆無常,不能信任。

官:倉內無其他攝影、魔術用品

法官指,案發時反修例示威衝突中,有示威者用爆炸品作案,破壞社會安寧。而警方沒有在迷你倉內檢獲攝影工具、魔術用品,亦沒有配合火棉及煙霧餅使用的金屬器皿及打火石。相反,警方檢獲多個防毒面具、索帶等物品,加上鄺在懲教所向另外兩名被告提及「我有個 friend 都係整炸彈嘅」,法官須考慮相關環境證供裁斷。

官:以爆炸品作「漂亮裝飾」非合法目的

法官另援引案例指,鄺明知並罔顧爆炸品的風險,即使他原本有合法目的,也會因而被玷污成非法。若法庭仍詮釋為合法目的,只會縱容一些「為一己私欲而管有高性能爆炸品的人」。法官裁定,即使鄺管有爆炸品用作魔術及攝影,用作玩物及「漂亮裝飾」亦非合法目的,裁定他兩項管有爆炸品罪成。

官:男生為防警搜證要求刪資料

針對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」罪,鄺曾在同案被告余昕鈺及黃俊燁到壁屋探訪他時,提供 Google 帳戶及密碼後指,「幫我 del 哂啲 Google Chrome 瀏覽紀錄呀」、「我有個 friend⋯都係整炸彈嘅⋯跟住畀控方攞部手機」。鄺之後再提供另一帳戶密碼,要求二人替他從「鬼機」中刪除資料。

鄺曾供稱,因擔心家人為他預備案件時看到他的私隱,包括瀏覽成人網站等紀錄,而要求二人刪除帳戶資料及「鬼機」紀錄。法官指,鄺要求余及黃刪除資料時,沒有向二人解釋原因,又沒提醒二人此舉可能會刪除涉案資料。而被告多次要求二人刪除所有資料,及後承認家人不須查看他的紀錄,不能接觸警方已檢取的「鬼機」,其後又稱不介意被人看到瀏覽成人網站等,法官認為他的說法前後不一,「自打嘴巴」不能信納。

對於辯方稱 3 人為中學同學,說話時可能不經大腦,法官認為案發時 3 人並非一般談天說地,唯一推論是鄺意圖防止警方取得與爆炸品相關資料,故裁定鄺罪成。

官:第三被告正面回應

至於兩名探訪者,法官指鄺提出要求刪除資料時,黃俊燁仔細記下鄺讀出的帳戶名稱及密碼,並回答「我明啦,我識做」,認為黃有正面回應及願意幫助鄺,故裁定黃罪成。

官:未能分辨次被告聲音

至於另一被告余昕鈺,法官提及,控方曾邀請法庭比對錄音及閉路電視片段,分辨出 3 把男聲屬誰人。控方指,片段顯示第三被告黃俊燁曾短暫離座約 5 秒,當時有另一把男聲說話,所以該男聲屬次被告余昕鈺。但法官認為,錄音及閉路電視片段的長度相差 1 分鐘 4 秒,可能是在處理過程中被壓縮或加快,故法官認為,控方藉黃離座數秒,而推斷另一男聲就是余昕鈺,相關推斷並不穩。

由於法官未能分辨哪把聲音屬余昕鈺,不能確定他參與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,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。

三人被指協議刪 Gmail 內容

被告依次為:鄺偉邦(21 歲,學生)、余昕鈺(21 歲,區議員前助理)及黃俊燁(21 歲,無業)。其中余曾為九龍城區議員黃國桐的助理。

鄺被控 2 項「管有爆炸品」罪,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24 日,在觀塘寶冠大廈 3 樓時昌迷你倉的一個貨倉內,明知而管有、保管、控制爆炸品,即硝化纖維素(火棉)及 10 個煙霧餅。

3 人同被控 1 項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」罪,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3 日在清水灣壁屋懲教所內,串謀妨礙司法公正,即達成協議刪除兩個 Gmail 帳戶內的數碼資訊,及一個屬鄺的不明手機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。

DCCC 286/20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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