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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5人縱火、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指有預謀分工

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5人縱火、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指有預謀分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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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被告涉向跑馬地警署擲汽油彈

案中 4 名被告甘偉達、倪永聰、區躍南及黄浩程,同被控 2 項縱火罪,即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,附近停泊的私家車亦被波及。甘開審前認罪,另 3 人不認罪受審。

控方案情指,甘偉達駕車接載 3 人,期間換掉車牌,3 人下車後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,再登上私家車離開。警方事後檢取大量閉路電視片段,辯方爭議 3 人並非片中人士。

警員 DPC 15562 被指派調查案件,他觀看約 200 小時閉路電視片段,辨認出 4 名男子,指稱為上述 4 名被告。法官認為,警員透過長時間不斷翻看片段得出結論,接納其證供。

官裁定片中人士為各被告
納一被告「負責睇水」招認可呈堂

就各被告的身分辨認,辯方爭議,不排除有人曾上落私家車、片段模糊不足以證明被告登上涉案私家車。官認為,片段截圖的人士,特徵與被告倪永聰和區躍南一致,加上化驗結果顯示天拿水樽有倪的指紋。官指,甘偉達刻意在夜闌人靜時更換車牌,按理不會讓無關的人登車,私家車由灣仔前往跑馬地期間,「不會如斯巧合有人在途中上/下車 … 而身型又與倪、區非常相近。」

被告黄浩程爭議招認「係阿甘叫我出嚟,我淨係負責睇水,我冇落手」,指遭警方威迫利誘,因擔心被控暴動罪而提供手機密碼。官質疑,當時黃沒承認縱火,按黃說法,警員理應不會輕易罷手,必然進一步威嚇至黃作出招認,亦會編造更入罪性的招認,而非只誣衊黃為「望風者」。

官裁定黃的招認可呈堂,指加強了警員的辨認證供。如片段顯示黃在街上徘徊,與其招認所指「負責睇水」吻合。

官:被告角色不同但有預謀分工

官肯定,被告甘偉達事前購買啤酒樽,並將啤酒倒去。4 人及後進入「6 號金里程」,甘遂駕車出發前往跑馬地,倪永聰、區躍南及黄浩程「變身」為「黑衣人」,分別戴上黑色帽和口罩,及穿黑衫黑褲。隨後有 3 枚汽油彈擲到跑馬地警署,同一分鐘 3 人快速跑離,登上私家車離開。

官指,4 人有預謀、組織及分工,雖角色不同,但他們按照共同犯罪計劃或協議一同行事,懷有共同犯罪意圖,以達到犯罪目標,遂裁定首項縱火罪罪成。

官指被告罔顧附近車輛被波及

至於另一項縱火罪,即在警署外停泊的私家車被波及。法官指,考慮上述已裁定的案情後,認為被告以火摧毀或損壞該輛私家車,但不認為他們懷有「意圖」,指私家車只是「不幸受牽連」。

儘管如此,官指各被告案發時已年滿 18 歲,肯定他們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的存在風險,但仍作出有關行為,「罔顧」停泊在警署外私家車會否被波及,故裁定第二項縱火罪罪成。

官:未能證明一被告
「實質管有」涉案易燃物品

至於餘下兩名被告倪炳楠(20 歲,售貨員)及丁鳯霞(43 歲,售貨員),同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;倪另被指管有易燃物品,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。

倪供稱,其母、同案被告丁鳯霞經營服裝店「金里程」,有數間分店。而涉案的「6 號金里程」登記於倪名下,但他對業務不熟悉。「6 號金里程」開設初期,即 2019 年年尾,主要由其兄、同案被告倪永聰營運。

倪炳楠指,店內存放家人的物品,他不會探究。於 2020 年 5 月初,其母丁鳯霞著他棄置店內剩餘的裝修物品。至 5 月 26 日,丁致電著倒掉火水和垃圾,因商品貨源來自內地,丁擔憂被認為是「中資店」遭破壞。

法官指,店舖並非由倪一人負責,其母親及兄長等均有鎖匙,可自由進出店舖;其兄亦曾吩咐倪,毋須理會存放在店內的物品。官指,店舖貨倉存放不少物品,倪未必知悉倉內的所有物品,故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倪「實質管有」涉案的易燃物品,裁定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」罪名不成立。

官:兄長被告涉縱火被捕
母著弟倒火水摧毀證據

至於倪及丁同被控的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」罪,官指被告倪永聰於 5 月 26 日被捕,按理丁當日不會分神處理裝修物品,而丁急切打電話、聲線驚慌地著倪炳楠倒掉火水,期間稱「一早同你講咗會出事」、「睇吓將嗰啲嘢逐樣扔咗佢」;倪炳楠則沒有查詢兄長與縱火案有何關係。

官認為,此顯示丁及倪炳楠,明顯知悉被告倪永聰的縱火行為,兩人「心裡有數」,摧毀警方對倪永聰刑事調查的證據,裁定兩人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」罪名成立。

6 人被控縱火、串謀妨礙公正等罪

被告依次為甘偉達(44 歲,教車師傅)、倪永聰(23 歲,售貨員)、區躍南(22 歲,髮型師)、黄浩程(18 歲,送貨工人)、倪炳楠(20 歲,售貨員)及丁鳯霞(43 歲,售貨員),均為案發時年齡。當中倪永聰和倪炳楠為兄弟,丁鳯霞為其母親。

首 4 名被告同被控 2 項縱火罪,指他們於 2020 年 3 月 30 日在跑馬地警署外,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姓人士的一輛私家車,及跑馬地警署油站地面、電力分站及油缸天花。

倪炳楠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,指他在同年 5 月 26 日在灣仔交加街 6 號地下保管或控制以下物品:1 塊毛巾碎、24 個空玻璃樽、1 罐載有約 1.4 公升無色液體內含有有機混合物(主要為二甲苯)、 1 個玻璃瓶載有 59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有機混合物(主要為甲苯)等易燃物品。他與其母丁鳯霞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妨礙司法公正,摧毁與刑事調查相關證據。

DCCC124/2021、DCCC125/2021 (Consolidate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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