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 年 5 月,時任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指容許一名待遣反羈留者,使用其職員電子手帳查閱懲教署機密資料,以尋找另一名羈留者,再協助兩人傳遞紙條及香煙。他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,周二(28 日)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。
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指,參閱被告的求情信及報告,可見被告獲多人支持,有良好背景,相信犯案屬個別事件,報告內容正面,亦可見其悔意,而且他已離開崗位,重犯機會低。裁判官強調,須嚴格遵守監獄規則,以保障監獄秩序,否則可引致嚴重後果。
辯方:被告已「引咎辭職」
辯方周二進一步求情,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,感化官建議判處 160 至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,而被告有家人支持,擁有穩定工作,而且初犯已有悔意。他除了要面對刑事定罪紀錄外,已因案「引咎辭職」,現非於公共機關工作,重犯機會「微之有微」,希望可履行社會服務令補償社會。而且考慮本案案情,希望法庭考慮判處較低時數社服令。
案情:被告助羈留者通訊及傳遞香煙
案情指,被告蔡炳燊案發時駐守大潭峽懲教所。懲教人員可使用署方配備的電子手帳,查閱署方系統機密資料。案發於 2022 年 5 月 1 日,被告被閉路電視拍到,他從羈留者 Sandeep Singh (下稱 S.S.)收取字條後,把電子手帳交予 S.S. 然後離開, S.S. 獨自瀏覽該手帳。約 2 分鐘後被告折返, S.S. 向他展示屏幕,被告再取回手帳。
案情續指,被告其後應 S.S. 要求,從手帳找到另一囚倉的 2 名羈留者,並傳遞 S.S. 的紙條,該兩名羈留者遂傳遞白色包裝物予被告,被告再交予 S.S., S.S. 拆開並取出香煙吸食。
案情指,被告約半年後被廉署拘捕,承認他曾協助羈留者傳遞字條通訊。至 2023 年 4 月,被告辭職離開懲教署。
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
被告蔡炳燊(33 歲,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)。控罪指,他身為公職人員,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,於 2022 年 5 月 1 日,在柴灣大潭峽懲教所,無合理辯解或理由,容許一名羈留者(即 Sandeep Singh) 操作懲教署發給他的電子手帳,及取閱儲存於該電子手帳內的機密資料,以尋找另一名羈留者所在位置;以及在 Sandeep Singh 的要求下,尋找另一名羈留者,以取得一枝香煙。
ESCC2181/20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