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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職工盟 3 幹事認違社團例、罰 8,000 元 前副主席鄧建華:「我可做的是不配合」

前職工盟 3 幹事認沒向警方交資料罰款八千 前副主席鄧建華稱控罪掀寒蟬效應:我可以做嘅,就係唔配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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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 年 10 月解散的工會組織「職工盟」,其前主席黃迺元、副主席鄧建華及司庫鍾松輝,2022 年 3 月被指未按《社團條例》要求,向警方提交組織運作及財政等資料被捕,同年 9 月被票控「沒有遵從社團條例提交資料」罪。3 人周二(11 月 1 日)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,各被判罰 8,000 元。

鄧建華答辯時指,「配合警方唔係我職責,所以我無交資料畀警方係應該嘅,我認罪」。他在求情時續指,「違法係受良心所驅」,稱警方不會告知他在查何案,「根本會影響到我嘅緘默權」,又批評控罪要團體自證與其他團體關係,形容會在民間社會造成寒蟬效應。鄧建華表示,曾想過不配合警方「可能惹來更大後果」,但形容「職工盟解散後,我已經無妥協餘地」、「可以做嘅,就係唔配合,盡量令恐懼終結」。

案情指,3 人當時身為職工盟幹事,沒按通知要求,在限期內交出資料,包括職工盟與「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」、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助理 Mark Simon、「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」等組織或人物聯繫的詳情。

鄧:配合警方非職責、不交資料是應該

3 名認罪被告為黃迺元(51 歲)、鄧建華(33 歲)、鍾松輝(68 歲),僅鄧沒有律師代表。鄧建華在答辯時指,「配合警方唔係我職責,所以我無交資料畀警方係應該嘅,我認罪」。

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指,職工盟屬社團條例下登記社團,受條例規管,有責任交出資料,其後警方登門搜查,發現部分沒交資料。劉淑嫻稱,控罪最高罰 2.5 萬元,經考慮後以判罰 1.2 萬元為量刑起點,因認罪扣減至 8,000 元。

是日旁聽者包括數名前職工盟職員麥德正、石珮妍等,以及社民連成員「阿牛」曾建成。

警方索職工盟與海外組織聯繫 被告稱已解散

案情指,職工盟在 1989 年 12 月 13 日成立,翌年 2 月 5 日在《社團條例》下註冊為社團,報稱由 97 個屬會組成,在港有 145,000 個會員。3 被告在 2021 年先後出任主席、副主席、司庫一職。

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在 2022 年 2 月 17 日,向 3 人發出通知,要求他們在 3 月 3 日前,交出多項資料,可概分為(一)職工盟與其他組織或人物聯繫,例如「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」、「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」、「臺灣民主基金會」、Mark Simon;(二)職工盟組織架構,包括自成立起幹事、職員、工會會員數目及詳情等;(三)職工盟財政狀況,如在港、在台、海外資產等。

案情續指,3 被告沒在限期前交出所索資料,其後在 2022 年 3 月 24 日親赴灣仔警署,指已完成職工盟解散程序。同月 31 日,警方登門搜查職工盟辦公室及 3 被告住址,搜出職工盟 2014 至 2022 年會計文件、2021 年 12 月 30 日特別會議紀錄等。

鄧:警方不會告知在查何案、影響緘默權

鄧建華在求情階段陳詞,稱犯案是「良心驅使,並非無心之失」,指他收到社團事務處信件時,認為該通知並非一般行政問題,而是要團體自證與其他團體關係。

鄧續指,「我唔係無諗過,唔配合警方嘅要求,可能會惹來更大後果」,但稱他經歷去年職工盟解散後,「我發現我已經再無妥協嘅餘地」,指警方不會告知他在查何案,「根本會影響到我嘅緘默權」,又形容《社團條例》是《國安法》通過後被「激活」的舊法、「香港新秩序」中管制民間的手段,「好可能會喺民間社會中造成寒蟬效應」,「我可以做嘅,就係唔配合,盡量令恐懼終結」。

被告黃迺元(51 歲)、鄧建華(33 歲)、鍾松輝(68 歲),被票控《社團條例》第 16 (2) 條的「沒有遵從社團條例提交資料」罪,指他們在 2022 年 3 月 25 日,作為職工盟幹事,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的人,無在指明時限內遵從通知的規定。

ESS29943、ESS29944、ESS29945/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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