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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18油麻地|11男暴動罪成還押3.11判刑 官:恃人多勢眾留守、助長氣焰

11.18油麻地|11男暴動罪成還押3.11判刑 官:恃人多勢眾留守、助長氣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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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的示威者,213 人涉在油麻地「圍魏救趙」被控暴動,分成多案審理。其中一宗涉及 11 名男子的案件,經審訊後,所有被告周六(4 日)在區域法院(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)被裁定罪名成立,當中兩人另被控藏索帶罪成,還押至 2 月 18 日求情、3 月 11 日判刑。

暫委法官徐綺薇批評,有被告的供詞前後矛盾、有違常理,為掩飾自己身處暴動現場的真正原因,而編造故事。法官考慮被告案發時穿著與示威者相若的衣著、帶裝備到場等環境證據,認為唯一合理推論,是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,並向其他參與者顯示他們是同路人,恃著人多勢眾留守現場,助長氣焰、壯大聲勢。
被告稱任演員 往示威區感受
官指供詞「一派胡言」

被告鄭浩麟、鄭偉傑早前選擇作供。鄭浩麟供稱,他是劇場演員,一方面在電影上參與演出,另一方面透過教育劇場的形式,和中小學生探討議題。他指案發當晚,得知油麻地和旺角有示威,遂「落場」親自用感官感受事件,感到有危險時已打算離開,惟最終被捕。

暫委法官徐綺薇在判詞指出,鄭浩麟的供詞前後矛盾、有違常理,指他不可能不知道示威現場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地方,「但竟然為了取材,特意走到示威現場感受氣氛」。法官又質疑,既然鄭有計劃地「落場」用感官感受示威,看到密集的人群卻懼怕,「這正正不是他專誠前往示威現場的原因嗎?」法官指,鄭的證供「全屬一派胡言,本席毫不猶豫地拒絕接納他的證供」。

被告供稱往旺角尋找友人
官批評供詞自相矛盾

鄭偉傑供稱,案發時他是城市大學學生,亦是兼職貨櫃碼頭工人,工作時需要使用過濾面罩及勞工手套。當晚他從碼頭下班後,在友人的健身室健身期間,收到女友人 Charlie 訊息,指其工作地點附近有示威、「覺得好驚」,遂前往現場尋找對方。鄭到達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,看到一群疑是示威者的人,同時聞到一陣刺鼻味道,故轉入碧街窄巷躲避,最終被捕。

鄭亦傳召 Charlie 及開設健身室的友人作供。法官認為,鄭偉傑的供詞自相矛盾,指他一方面稱 Charlie 很重要,另一方面得知對方提早下班、未吃晚飯時,「為何他不即時前往旺角找 Charlie、順便吃晚飯?為何鄭仍然有閒情逸致繼續健身?」

法官續指,以鄭當時尋找 Charlie 的時間,彌敦道一帶有示威者與警方正進行猛烈的對峙,現場環境煙霧彌漫還有鐳射強光,「鄭不可能不知道刺鼻氣味的來源,或傳出的嘭嘭聲是甚麼聲響」。

官指被告編造故事 掩飾身處暴動現場

法官指,鄭當時觀察到前方有示威,理應選擇轉入砵蘭街,而非繼續沿彌敦道,向著有示威的方向進發,「鄭的證供充滿誇大失實的謊言,好明顯是為了鋪排自己,為何最後到達了碧街與彌敦道交界,繼而最後被塞在碧街窄巷」。

法官批評鄭只是編造故事,來掩飾自己身處暴動現場的真正原因,刻意淡化自己在現場所見到的事情。至於另外兩名辯方證人,法官認為 Charlie 協助鄭製造開脫的藉口;開設健身室的友人證供,則與本案的爭議事項沒有直接關係。

官:排除被告只是剛巧路過
被告目的是顯示自己是同路人

法官指,控方提出多項環境證據,包括當日油麻地港鐵站早已關閉、被告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、案發時穿著示威者相若衣著及裝束等。法官認為,可以排除被告只是剛巧路過,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,在警方展開圍捕行動時,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。

法官裁定,唯一合理的推論是,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,穿著與大部分示威者相若的衣著、帶裝備到達暴動現場。例如被告方淦輝攜帶手套;陳子健攜帶口罩,法官認為能夠遮蓋容貌,雨傘則可以築成傘陣、抵禦警方的催淚彈。

法官續指,被告目的是向其他參與者顯示他們是同路人,組成該暴動群體的一部分,加強了集結的人數及規模。她指,被告恃著人多勢眾達致他們的目的,留守現場與其他參與者集結在一起,助長氣焰、壯大聲勢,從而支持及鼓勵,裁定暴動罪成。

兩人藏索帶罪成

就被告鄭浩麟及馮天程被控藏索帶,鄭供稱參加話劇發布會後將索帶遺留在背囊,馮則傳召前上司,證明他是技術員學徒,索帶可以用作維修車輛。

法官認為鄭的供詞不可靠,拒絕接納其證供;她接納馮的前上司供詞,惟指證人沒有提及馮攜索帶到暴動現場的原因,無法協助法庭考慮被告是否有犯案意圖。法官指,根據環境證供,兩人帶索帶到現場,法庭可以肯定他們是供自己及他人在非法集結使用,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。

兩人藏索帶原被控藏非法工具罪
開審前遭改控較重控罪

本案 11 名被告依次為陳建熹(18 歲,學生)、陳子健(22 歲,分析員)、鄭浩麟(25 歲,教師)、鄭偉傑(23 歲,無業)、張浩然(24 歲,售貨員)、張元山(23 歲,電腦技術員)、周明摯(41 歲,文員)、方淦輝(23 歲,學生)、馮天程(21 歲,汽車技工)、何焯銘(34 歲,司機)、何仲玹(22 歲,學生),同被控一項暴動罪,指他們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,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。上述年齡均為案發年齡。

當中鄭浩麟及馮天程原被控一項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」罪。終院裁定該控罪不涵蓋索帶,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一項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」,指他們分別保管或控制 1 包及 3 包索帶,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,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。

DCCC747/20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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