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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修例期間被指發表不當言論遭革職 官中教師申司法覆核、指懲處不合比例

反修例期間被指發表不當言論遭革職 官中教師申司法覆核、指懲處不合比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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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譚玉芬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,建議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,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,案件由法官高浩文處理。

申請方:言論及表達自由應受保障

黃甫陳詞時,引用法國思想家伏爾泰的名言「我不同意你的觀點,但我誓死捍衛你表達的權利」,指譚玉芬當時是在其個人 Facebook 帳戶發表私人意見,且帖文只供「朋友」閱讀,認為其言論及表達自由應受保障,否則或造成寒蟬效應。

黃另逐一引述涉案 8 則帖文,透露紀律研訊委員會裁定帖文為仇恨言論、煽動暴力,惟不同意委員會的裁定。

其中一則轉發寫上「黑警開 OT,警嫂玩 3P」並配以圖片的帖文,譚寫上「next tee pattern」的字句。就「黑警開 OT」配圖,黃指手持警棍的人代表警員,指譚發帖的用意,是指部分警員對示威者使用過度武力。至於「警嫂玩 3P」的配圖,黃稱不認為具猥褻意圖,此舉可在私人地方進行。

申請方指帖文僅洩憤

譚於一帖文,寫上「黑警真係應該死全家㗎!不過唔係家禽類嘅女人,又點會揀爛仔嚟嫁吖?」黃指,譚的帖文僅洩憤、表達情緒,並非真的想警員家人死亡,舉例指當有人稱「屌你」,並非想作出性交的要求。

法官問,由於譚於紀律聆訊中沒作供,故不會知道其帖文是否有此意思?黃遂稱,需要審視譚有否意圖。

申請方指轉發帖文
非同意原文作者說法

另一則轉發帖文,譚寫上「差佬一係自己仆街死,一係俾隊友打傷。#究竟受咩訓練㗎 #每年出幾多錢糧 #係咪腦萎縮」。黃解釋,譚並非同意帖文原作者的說法,而是自行作出評論;指譚是對警隊的訓練及公帑使用,提出質疑。

至於譚寫上「蝗族特權,斬人都可以保釋!」的帖文中,黃指譚是引述將軍澳連儂牆斬人事件,有被告作出斬人行為後,仍可獲保釋外出而表達不滿。

另一則帖文轉發關於《逃犯條例》修訂的新聞,譚寫上:「616 百萬行 Slogan:暫你老母!明天港島見。」黃指,譚只是呼籲朋友參加翌日遊行。

另譚曾轉發警員喬裝示威者的相片,發帖稱:「小人為達目的,不擇手段。講得啱,之前之後,前線有任何破壞傷人,入晒差佬數!」,黃指譚是批評警方拘捕示威者的手法。

申請方指帖文僅諷刺
無意鼓勵欺凌

另一則譚引述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提及「請放過警察子女」的帖文,寫上「根據每日記招,警察都是英勇、克制、合理和有禮貌㗎喎!警察子女自豪都嚟唔切,點會怕被欺凌呢?#做衰嘢就驚報應啫 #我唔贊成欺凌 #小心擇友無可厚非 」黃指,譚僅作出諷刺,無意鼓勵欺凌行為。

另有帖文提及「cls」,黃則指可意指「Comment, Like, Share」。

申請方:局方沒交代革職決定
為何是適合懲處

黃重申,帖文未經譚的同意下散播;而涉案帖文沒有影響譚的專業教學,她亦沒在課堂內提及政治議題,帖文僅為其個人意見,與其工作無關。

黃又指,局方作出革職的決定時,沒有充分解釋為何採納紀律研訊委員會決定,亦沒交代為何革職是適合的懲處,認為有關決定是不合比例;又指譚曾任職教師 27 年,被革職後難以再獲聘用。

答辯方引公務員守則等
指需持政治中立

對於申請方指,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錯誤接納委員會的決定,裁定申請人行為不當。答辯方、資深大律師陳浩淇陳詞稱,委員會裁定帖文為仇恨言論、煽動暴力有充分理由。陳又指,申請方僅指革職決定屬不合比例,沒挑戰事實裁斷是不合理、不合法等,故認為法庭毋須重新審視委員會的裁定。

陳引述《公務員守則》、2010 年教育局內部通告文件,指提及公務員的核心價值(core values)及角色,包括須抱持政治中立等。

另局方在 2019 年 6 月亦向公務員發出的信件,重申公務員核心價值和原則,必須不偏不倚、政治中立等;另在表達意見時,應需確保意見不會有損其政治中立的重要原則。陳重申,即使在社交媒體上發表私人意見,亦需小心,不可違反原則。

答辯方指或有學生看過帖文

陳提及,譚的帖文對警員及其家人作出人身攻擊,屬不必要。另譚有 380 多名 Facebook 朋友,帖文內容已足以傳播,譚亦知悉網上帖文有傳播的風險,其帖文最終有廣泛傳播,故其學生可能看過帖文,且加上當時的社會環境,或造成「回音室效應」(echo chamber effect)。

陳又指,譚已任職 27 年,指她可採用更溫和及合法方式表達其意見。陳終稱,委員會的裁定及局方將譚革職的決定,僅屬行政決定,且並非不合比例。

申請人被指違教育專業守則

據入稟狀指,2019 年 6 月中至 9 月初,譚被指在 Facebook 發布不當言論,有違教育專業守則,並在 2022 年 1 月 4 日至 6 日舉行紀律聆訊。

委員會於 2022 年 10 月,指譚未符合教師標準,令政府名聲受損,裁定她行為不當。2023 年 7 月,公務員事務局去信譚,指考慮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、其背景及求情後,決定引用《公務人員(管理)命令》第 10 條將她革職,譚亦無法享有退休福利。

入稟狀:干預言論及表達自由

入稟狀指,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錯誤接納委員會的決定,裁定譚行為不當;局方辭退譚的決定不合理及具壓逼性;而且不恰當地干預她在《基本法》第 27 條、《人權法案》第 16 條下保障的言論及表達自由,以及《人權法》第 14 條下的私生活權利;入稟狀亦指,局方作出決定時,亦沒有充分解釋為何採納委員會決定。

HCAL1804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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