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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警員涉逼子自慰案 官引導指關鍵是男童供詞可信性 陪審團退庭商議

前警員涉逼子自慰案 官引導指關鍵是男童供詞可信性 陪審團退庭商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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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年 47 歲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,多次向其 10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,周三(14 日)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九日審訊,法官李運騰完成引導陪審員,由 7 女 2 男組成的陪審團於上午 10 時多退庭商議。

法官周二(13 日)引導時指,本案關鍵在於能否肯定男童 X 對被告的指控屬實,X 是否可信或可靠,故陪審團須小心評估 X 的證供,就每項控罪作出裁決。
控方:若憑空誣告 不能講出相關細節

控方早前結案陳詞指,男童憑記憶講述所見所聞,雖然「冇大人講得咁精準」,但非憑空想像,又指他清楚形容父親下體「高及硬」。控方又指,若 X 是憑空誣告,不能夠講出相關細節。

辯方:男童供詞不可靠
質疑𢯎痕「被演繹成猥瑣事情」

辯方則指,男童供詞不可靠、供詞前後不一。她指所謂自慰,其實只是「𢯎痕」及塗藥膏,「被演繹成猥瑣事情」。辯方又指,男童與被告關係良好,若被告真的行為不當,為何 X 被告知父親有精神病後情緒失控,「佢好關心爸爸先會咁,點解會變咗憎恨呢?」

被告被控 10 項猥褻、虐兒罪

被告 F.S.L(47 歲)被控 4 項「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」、3 項「煽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」,以及 3 項交替控罪「殘暴對待兒童罪」。

控罪指, 被告在 2016 年某日、2018 年某兩日在屯門美樂花園某單位,以及或約於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澳門,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 X 作出猥褻行為,即 4 次播放色情影片,在 X 面前露出下體自慰,以及 3 次強逼 X 自慰。

被告於 1998 至 2019 年,包括案發期間任職警員,現已離職。

HCCC251/20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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