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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警員逼子自慰 10.6 判刑 被告另涉詐騙與本案時間重疊 官:良好品格或不適用

前警員逼子自慰 10.6 判刑 被告另涉詐騙與本案時間重疊 官:良好品格或不適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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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年 48 歲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,向 10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,被控 10 項猥褻、虐兒罪,陪審團周三(14 日)大比數裁定 2 項「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」、及 2 項「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」成立。

案件周四(15 日)再訊,控方透露被告另涉虐兒及詐騙案,其中詐騙案的案發時間,與本案部分重疊。法官李運騰明言,被告擬承認不誠實罪行,「判刑時未必適合使用良好品格指引」。

控方另確認男童願意錄取創傷報告,被告還押至 10 月 6 日判刑。
控方指男童願錄取創傷報告

陪審團周三(14 日)裁定被告 4 罪成後,法官李運騰欲為男童 X 索取創傷報告以判刑,控方表示需時查詢對方意願。案件周四(15 日)再訊,控方表示案件主管已將本案裁決,告知男童及其母親,並講述索取報告的作用,男童最終願意錄取創傷報告。

被告另涉詐騙 與本案時間重疊
官:良好品格指引未必適用

控方早前提及被告另涉 2 宗區院案件,一宗涉虐兒,另一宗涉詐騙,被告被控 35 項不誠實相關的控罪,被告擬承認其中 25 項。控方周四呈上相關資料,指詐騙案發生於 2018 年,部分日子與本案重疊;虐兒案則於 2020 年發生。

法官續指,承認案情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,「技術上係啱,但唔代表佢有良好品格」,又指被告擬承認不誠實罪行,「判刑時未必適合使用良好品格指引」。

法官又提醒控方,應該主動交代被告情況,讓法庭考慮如何處理,否則法庭被「蒙在鼓裡」。

與澳門相關猥褻罪 陪審團一致裁定無罪

陪審團早前以 7 比 2 裁定被告猥褻等 4 罪罪成,相關控罪指男童 X 自小五起,被告在客廳播放色情影片,邀請 X 一同觀看。被告曾在 X 面前自慰及邀請 X 自慰。當他拒絕,被告以藤條威嚇。

至於被告被裁定無罪的罪行,分別指控被告與 X 看球賽,被告突然播色情影片,X 拒絕自慰後,被告用被蓋着 X 及用刀威嚇。另外,指控被告帶 X 到澳門酒店看色情影片的控罪,陪審團亦一致裁定無罪。

被告被控 10 項猥褻、虐兒罪

被告 F.S.L(現年 48 歲)被控 4 項「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」、3 項「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」,以及 3 項交替控罪「殘暴對待兒童罪」。

控罪指, 被告在 2016 年某日、2018 年某兩日在屯門美樂花園某單位,以及或約於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澳門,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 X 作出猥褻行為,即 4 次播放色情影片,在 X 面前露出下體自慰,以及 3 次強逼 X 自慰。

HCCC251/20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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