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8 歲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,被指 2024 年五度強姦輕度智障女院友,案件周一(31 日)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七日審訊,由控辯雙方結案陳詞。
控方指,事主 X 智商不足 10 歲,被告作為助理舍監,二人關係不對等,又指被告解釋牽強、有違邏輯,尤其指因穿短褲流汗致床單有精液,屬「天方夜譚」。相反,X 的證供提到多項細節,亦與證物吻合。
辯方則指,陪審員不應因同情 X 而降低控方舉證標準,強調本案屬刑事審訊,非道德審判,又指 X 即使智障,亦可能因怕被責罵「作啲嘢出嚟」。辯方認為,X 證供矛盾、情節跳躍,有如拼湊出來的故事。
控方:二人心智及處境差天共地
案件由高院法官游德康及 5 男 2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。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、歐陽巽熙及陳天樂代表,辯方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。
周一先由控方結案陳詞。控方指,事主在本案代號為 X,但當事主本人、其胞姐及心理學家出庭作供,讓法庭對她有更深了解後,X 不再是「冷冰冰嘅字母」。
控方強調,被告事發時 38 歲、大學畢業,有工作經驗;被告本人亦同意,守則列明男員工不應與女學員獨處,即使女學員主動親近,男員工亦應不予理會。相反,X 為智障人士,未必明白守則。
控方指,被告聲稱首 4 罪案發時,只是與 X 在房內「傾偈、請食嘢」,但這些事在公眾地方亦可做到;除非被告要進行一些無法在公眾地方做的行為,包括強姦 X,而警方亦在被告房中搜出安全套、潤滑劑及持久噴霧。
控方提到,可能會有人質疑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, X 當時跟隨被告進入職員房,惟 X 是智障人士,智能水平不足 10 歲,沒有職員指示,她不能進入男學員區。控方重申,二人關係不對等,心智、處境亦差天共地,指 X 是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,不能獨立生活,亦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免受他人利用及性剝削。
控方:被告證供牽強、有違邏輯
就被告稱 X 喜歡跟着他,控方則指,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,被告曾於 2024 年 8 月 3 日走到女學員區,X 想走開時,被告兩度追上與她談話,最終 X 跟他到職員房。加上時任女職員供稱,X 曾向她表示「阿 sir 好衰」,見到被告時又躲到另一職員背後,可見 X 想避開被告。
針對涉嫌發生於 X 房中的強姦事件,控方批評被告解釋牽強、有違邏輯,例如稱當時因在男生區聞到煙味,急切到女生區檢查。控方質疑,被告如懷疑有火警應先報警,或通知其他職員協助巡查,但閉路電視可見,被告從女生區後門出現,探視環境後再輕手輕腳關門,並於 X 房中逗留超過一小時,亦沒有檢查其他房間。
控方指,被告當時趁女職員於 11 時半完成巡查,不會再有人經過,所以到 X 房中侵犯對方。 至於被告供稱 X 當時狀態亢奮、上下跳躍,控方質疑,X 的藥物只會令她疲倦。再者,X 的床單上發現被告精液,同時有 X 的 DNA,專家已確認與二人曾性交的情況吻合。
至於被告供稱當時身穿短褲、流汗,致 X 床單上有其精液,控方指,其解釋與現實情況「風馬牛不相及」,指他當時穿過膝褲子,「點流汗先流到有精液」,批評被告說法是「天方夜譚」。
控方:X 證供與證物吻合
控方強調,X 智商不足 10 歲,並非有自主權的成年人,難以理解男女之情、性交及性接觸。X 表示,她在事發過程中曾叫「No」、「唔好」,又曾告訴其他職員「阿 Sir 好衰」;而多名控方證人均指,X 在案發期間沒精神異常。
控方補充,X 在 2024 年錄取錄影會面、審訊時出庭作供,同樣沒任何精神異常,又指 X 在錄影會面時,尚未有機會翻看閉路電視,仍有盡力道出 5 次事件,包括 X 曾確切講出被告從藍色盒中取出安全套,警方及後在房內搜出相關物品,並非巧合。
控方又指,X 作供時身處陌生的法庭,要面對陌生人提問,其理解及描述能力有限,着陪審員考慮 X 的證供時,亦要考慮整體背景,X 是否有能力回答,有否講出關鍵情況。控方指,X 講述案發經過時,有提到各種細節,包括被告有否戴安全套,有否射「白色液體」,她當時的感受等,其證供並非空泛。
辯方:不應由可憐 X 變成相信她
辯方陳詞時則指,希望陪審員一視同仁、不偏不倚地作判斷,不應因同情 X 而降低控方的舉證標準,亦不應戴「同情的眼鏡」看待 X。辯方質疑,即使 X 智障,亦不代表她不懂說謊,而且其智商 53 的數據受主觀因素影響,「唔係好科學性」,未必可靠。
辯方再指,即使 X 智商只有 9 歲 8 個月,亦可能因怕被責罵而「作啲嘢出嚟」。辯方指,控方認為被告利用職位欺負弱小,但陪審員不應同情 X,而由可憐她變成相信她。辯方強調,本案屬刑事審訊,並非道德審判,亦非判斷誰人值得同情、被告是否違反守則;希望陪審員以開放及理性態度作裁決。
辯方:X 證供矛盾、記憶碎片化
辯方又認為,X 的證供在不同場合有矛盾、記憶碎片化、情節跳躍及細節模糊,有如拼湊出來的故事,而非親身經歷。辯方又指,事發時 X 對被告有強烈依附感,二人在房中時間長達 3 小時、對話曖昧,是「彼此憐憫的交流」,但 X 在錄影會面中卻沒有提及。
辯方又提到,被告房中有安全套等用品,與二人有否性交沒有必然關係。至於 X 床單上有被告的精液,辯方指證據亦無法證明,被告在 X 不自願下與她性交。
辯方亦提出案中有疑點,包括 X 在事件中沒有受傷,亦沒有創傷反應、情緒困擾等。而閉路電視片段可見,X 自願進入職員房,「冇人拉、冇人推」,離開房時亦沒有異樣,並數次進入房中。本案亦無法肯定 X 事發時的精神狀態、有否發病等。
辯方強調,X 並非完全沒有自主能力,「咩都唔識嘅人」,她有思想及自理能力,並非完全沒有判斷及反抗能力。辯方最後指,本案疑點太多、「天下之大,無奇不有」,重申強姦事件從未發生,而被告亦已候審兩年,希望陪審員裁定其罪名不成立。
被告被控 5 項強姦罪
男被告宗培基(被起訴時 38 歲,報稱助理舍監)被控 5 項強姦罪,指他於 2024 年 7 月 13 日、21 日 及 28 日、8 月 3 日及 9 日,在大埔某宿舍 5 度強姦 X。
匡智會早前發聲明指,已即時解僱該員工,又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,以檢視現行保護措施,並提出改善建議,以免再發生違規行為。社署表示,已向匡智會發書面警告,並要求提交詳細調查報告,以及落實改善措施。
HCCC277/20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