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丫海難死因研訊上周裁決,裁判官點名指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的證供,與其 2013 年在獨立調查委員會(COI)的供詞有重大差異,交予律政司跟進。
《法庭線》取得梁維學 2013 年的 COI 證人陳述書,發現他當年清楚指出海事處指引定明的「船總長度一成」(0.1 規例)的具體內容,但 12 年之後,他 2025 年在死因庭卻供稱「唔認識」該規例,又稱在海難後才接觸及有所了解。
梁在南丫四號審批驗船有重要角色,該船 1996 年新建成時,經他最後審閱船廠的穩性數據,才獲發首張正式驗船證明書,得以申領運作牌照。事後發現,船廠的數據不符「0.1 規例」,COI 報告指梁明顯沒留意數據出錯,認為他根本沒考慮該規例。
死因官:梁維學供詞
與 2013 年有重大差異
遇難者家屬一方於死因庭結案陳詞質疑,海事處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涉嫌作假證,建議法庭轉介執法部門跟進。死因裁判官周慧珠裁決時特別提及,梁在死因庭的證供,與他在 COI 證人陳述書及庭上供詞之間有重大差異(a significant inconsistency)。
官引述梁於死因庭供稱,1996 年剛加入海事處的本地船舶安全組,不熟悉工作流程,他當時不認識「0.1 規例」亦不曾應用過該規例,而是在 2012 年海難之後才對它有所認識。但官指出,梁於 2013 年供稱他負責審閱南丫四號的穩性數據,他清楚解釋「0.1 規例」及出處,亦同意規例適用於南丫四號。
官續指,當梁維學於死因庭被家屬方質疑,他無法解釋供詞上的差異,只表示不記得當時是否已知悉規例。
官考慮到梁為造船工程師,曾在勞氏船級社當驗船員,加上其 2013 年的供詞,認為他在死因庭供詞的差異,不能合理地以記憶力衰退或誤會解釋,指情況令法庭深切懷疑他是否給出真確的證供,適當的做法是轉交律政司跟進。


南丫四號 1996 年獲發證書
穩性數據由梁維學最後審閱
海難之後,南丫四號被揭發圖則矛盾、缺少一道水密門,而且由財利船廠提交的穩性數據亦出錯,但海事處一直未能發現及跟進。而梁維學在其中有重要角色。
翻查 COI 報告,南丫四號的穩性數據在 1996 年首先由時任驗船督察何啓德檢查,何忽略缺少水密門的情況,亦沒留意數據不符「0.1 規例」,錯誤接納。而最後把關的梁維學亦沒發現錯處。在梁維學審閱數據之後,南丫四號就獲批首張正式驗船證明書,得以申領運作牌照。「財利」後來申請增加壓載物,令船變得更重,但船廠的穩性數據繼續以錯誤的基礎計算。
「0.1 規例」載於俗稱「藍書」的海事處驗船指引,南丫四號的穩性數據出錯與此規例息息相關。
據規例,若船艙的長度不及船總長度的一成,在計算穩性數據時,不管有沒有水密門都不可當作獨立一艙。南丫四號的尾艙舵機房的長度,不足船總長度一成,但「財利」卻將它視作獨立一艙計算,以致數據出錯。
故此,海事處人員當年審核「財利」數據時是否知悉及如何應用「0.1 規例」,成為 COI 探討的其中一個焦點。


2013 年書面供詞解釋規例
庭上口頭確認
《法庭線》翻查梁維學 2013 年 1 月 14 日為 COI 錄取的證人陳述書,以及他當年在庭上的供詞,均確認知悉「0.1 規例」。
梁維學在證人陳述書確認,1996 年作為驗船主任負責處理南丫四號的穩性數據,當時流程是由驗船主任作最後審閱。而當時他知悉水密分艙須符合「藍書」中的「0.1 規例」。他亦能解釋規例的具體要求。
他在證人陳述書亦指出,「頗明顯地,南丫四號的舵機房起初就不能符合 0.1 規例」(it is quite apparent that steering gear compartment…would not have satisfied 0.1L),而穩性數據忽略了這一點。
梁的書面證供亦指已遺忘審閱南丫四號時的情況,但一般遇到穩性數據出錯時,他會有 3 個處理方法,第一是要求船廠重新計算;第二是要求驗船督察重新計算;第三是自己根據已有資料及個人經驗判斷,若不將舵機房視為獨立一艙計算,船隻是否符合安全標準。
梁續稱,確信當時自己選擇憑經驗自行按數據作出判斷,而考慮到南丫四號的計算結果有足夠的緩衝,認為南丫四號能符合安全標準。
梁維學同月 23 日在 COI 聆訊作供,在庭上確認自己在證人陳述書提及知悉「0.1 規則」及具體內容、出處。
不過 COI 最後裁斷,認為梁維學明顯沒留意數據出錯,形容他的供詞是以「事後合理化」的方式解釋當年為何會批核錯誤的穩性數據,信納梁維學「其實根本沒有考慮『船總長度一成』規則是否適用」。
12 年後在死因庭供稱
海難後才認識規例
12 年之後,梁維學於 2025 年 5 月在南丫海難死因研訊第 15 天作供,卻有另一套說法。
研訊主任問及梁,1996 年審批南丫四號數據時,是否認識「0.1 規例」?梁供稱「唔認識」,又指在工作上未曾應用,亦不知道在計算穩性數據時,該船的舵機房不能視作獨立一艙。梁又指在海難後因工作需要才接觸及了解到該規例,加上他在 1996 年才加入本地船舶安全組,當時不太熟悉工作流程,「有時同事時做咗嘅嘢,我唔會自己再重複再自己去做一次」。
家屬一方引述梁維學 2013 年 COI 供詞,質疑他說法與當年有別。梁重複答「唔記得」,又稱「因為我冇諗住仲有呢個(死因)庭,所以好多文件我都唔記得晒,或者銷毀晒」。梁否認「講大話」,重申已不肯定自己 1996 年時是否認識「0.1 規例」。
家屬方最後在結案陳詞指,懷疑梁維學於庭上作假證,建議轉介執法部門跟進。

CCDI-1075-1113/2012(MC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