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恐第二案|陪審團第二日退庭商議未有結果 曾問主控罪與交替控罪分別

反恐第二案|陪審團第二日商議 詢問主控罪與交替控罪分別 重溫庭上證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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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晚上稱陪審員提出休庭後續商討

法庭於周二晚上 7 時半再開庭,法官陳仲衡指陪審團已退庭商議 14 小時。官指有陪審員問,能否在晚上休庭後繼續商議。官稱,「多謝大家對呢件案件嘅投入,願意退庭(休庭)後繼續傾」,但指根據案例,商議至晚上 8 時是合理時間。

官最後將案件押後至周三早上 8 時 45 分提早開始,讓陪審員繼續商議。

陪審員要求重播首被告庭上作供錄音

法庭周二下午大約 3 時半第二次開庭,陪審員要求法庭重播首被告何卓為庭上作供的錄音,內容是何接受其代表大律師姚本成主問時的錄音,他提及辨認 Telegram「無名群組」中的成員

官解釋主控罪:
側重犯案意圖、爆炸裝置能力

法官陳仲衡周二早上引述陪審團,指他們提出 6 條問題尋求法官解答,包括主控罪與交替控罪的定義、兩者的分別、何謂「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」等。

官向陪審員解釋,主控罪即《反恐條例》下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,側重犯案者的意圖是導致他人死亡、身體嚴重受傷或重大物質損害,以及針對爆炸品本身經過設計,本身有能力導致上述損害,陪審員要判斷被告「本身有意圖」,以及爆炸裝置「本身有能力」。

至於交替控罪,即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下「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,重心為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造成嚴重損害,「係相當可能,可能性程度高」,爆炸不一定需要發生,陪審員要肯定被告有犯罪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。

官又提醒,首先需考慮主控罪,若未能肯定控方已證明被告罪成,才需要考慮交替控罪。

官另解釋,交替控罪之中的爆炸品,包括製造爆炸品的物料,以及用以或打算用以作為爆炸品的任何裝置、器具、物料,或該裝置、器具的任何部分。

法律101|何謂交替控罪?是否等於加控?

反恐第二案
木案共 8 名被告,其中 3 人原獲保釋,周一被法官暫時撤銷。全部被告一同還押等候裁決。

官:「嚴重」程度由陪審員定斷
毋須考慮犯案動機

至於何謂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」,官指兩項控罪中「嚴重」的程度,需要由陪審員全權判斷,他舉例身體傷害包括燒傷、斷肢、骨折、器官受傷等,而何謂「嚴重」而非輕傷,法律上沒有定義,要由陪審員判斷,他們需要考慮爆炸裝置的設計,「有冇能力去到導致(他人)身體嚴重傷害」。

官續指,要分清意圖與動機之別,並以武俠片的常用橋段「為父報仇」作例子說明,其中「為父報仇」是動機,意圖則是殺害仇家。套用在本案中,迫使政府封關、醫護罷工是動機,陪審員只需考慮各被告的犯案意圖,而毋須考慮背後的動機。

官:倘確定曾加入涉案協議可定罪

官亦解釋控罪中「串謀」的定義,指串謀必須由兩個人或以上組成,串謀者加入涉及非法行為的協議,有意圖將協議付諸實行,以手勢、身體、言語、行動等達成協議,在達成協議的一刻,已經完成串謀。

官續指,只要肯定被告曾經加入協議,不論其參與程度、參與時間、有否提前退出,不論串謀計劃最終有否付諸實行,陪審員都可以將被告定罪,毋須證明被告接觸了參與串謀的所有人。惟如果有人從來沒有意圖加入串謀,其行為只是假裝加入串謀,他則不是串謀者。

陪審團要求重聽保安員、
張家俊庭上作供錄音

因應陪審團要求,庭上亦播出早前宏創方保安員陳輔迪,接受第三被告吳子樂代表大律師梁耀煒盤問的錄音。錄音中,梁質疑陳不能清楚記得 4 年前與吳的對話,而陳不同意。

另外,庭上再播出第四被告張家俊在審訊第 124 天,接受主控、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盤問的內容,提到有關辯方質疑警方用作擷取手機內容的 Celibrite 程式,可能被木馬程式入侵。控方指張家俊其中一部手機被擷取的內容,是警員直接拍下手機的畫面,而非使用 Celibrite 程式擷取,又質疑張不是以專家證人的身分作供。

官其後指,陪審員需要在內庭重溫案中的語音訊息,控辯代表可在場,但不會開放予公眾旁聽。預計陪審團稍後將繼續退庭商議。

9 人陪審團周一早上約 11 時開始退庭商議,連續兩天仍未有結果,法官押後至周三早上繼續。

7 人被控《反恐條例》罪名
若罪成最高判囚終身

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、李嘉濱、吳子樂、張家俊、楊怡斯、張琸淇、何培欣及周皓文。

首 7 名被告被控以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,以及一項交替控罪「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。主控罪一經定罪,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;交替控罪的最高刑罰則是 20 年監禁。

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;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,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。(各人案情見報道

HCCC186/20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