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恐第二案|首被告否認知悉單位被用作製爆炸品 不同意將軍澳爆炸案準備就緒

反恐第二案|首被告否認知悉單位被用作製爆炸品 不同意將軍澳爆炸案準備就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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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續質疑
涉案 TG 帳戶為首被告

控方周二繼續盤問首被告何卓為,展示涉案 Telegram 群組「烘焙同好會 0.3」的訊息,顯示「叉雞飯」(被指第五被告楊怡斯)於 2020 年 3 月 6 日凌晨建立群組後,第二位被加入的用戶為「William Wallace」(被指為何卓為)。

控方指出「William Wallace」就是何卓為。何不同意。法官陳仲衡追問,「William Wallace」是否為其中學師弟「阿蛋」?何同意。

對於「William Wallace」在 3 月 6 日凌晨於 TG 群組表示「雞仔仲喺我屋企」,控方關注,如果該帳號是「阿蛋」,為何他會知悉「雞仔」(被指次被告李嘉濱)仍在何卓為所居住的宏創方 503 室?

何表示,當時與「阿蛋」在界限街飲酒,「阿蛋」向他展示另一 TG 群組內的懷疑測試爆炸品影片,形容「好似玩煙花」,他便著「阿蛋」「八下佢哋幾時走」。

控方指兩被告在涉案單位試爆
首被告不同意

控方續展示「烘焙同好會 0.3」群組在同日凌晨接近 2 時的訊息:

一枝弓(被指次被告李嘉濱):冇磅
Bee(被指是第四被告張嘉俊):coming
(省略)
一枝弓:差 d 退休,加咗 s
Bee:我響樓下欣賞緊個單位
(省略)
Bee:放咗個磅響Bar檯凳上面

控方再展示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,顯示當日凌晨約 2 時,李嘉濱和張嘉俊曾經出入宏創方 503 室(何卓為早前確認由他租用)。

控方據上述 TG 對話及閉路電視片段,指出當時李於 503 室內測試爆炸品,張亦有參與測試或協助李。何不同意。控方再問,張曾進入 503 室協助其他人製作炸彈,「佢拎咗個磅上去磅爆炸品嘅份量」。何亦不同意。

控方展示張嘉俊的手提電話內的兩段影片,顯示有名戴黑框眼鏡、穿灰色上衣及黑色外套的男子,在 503 室的洗手間內測試爆炸品。

控方關注,片中男子是否次被告李嘉濱?何卓為稱不肯定,惟稱該男子與李嘉濱「有少少似」。

首被告否認
知悉住所為儲存、製造、試爆地方

控方繼續展示閉路電視片段,顯示李嘉濱同日凌晨約 3 時半離開 503 室。控方又引述「烘焙同好會 0.3」群組在凌晨約 3 時半的對話:

流沙天堂:你唔係仲有黑火引咩
一枝弓:你邊到搵到黑火藥
流沙天堂:係 5 樓個角位

控方指,李嘉濱離開 503 室後,就問及那裡有「黑火藥」,又稱該群組所有成員,以及不在群組內的第七被告何培欣,均知道 503 室「係儲存、製造、試爆爆炸品嘅地方」。何不同意。

控方又指,李嘉濱在宏創方另租用的 1008 室亦是用以儲存爆炸品。何卓為表示,當時他並不知道此事。

控方再指,何卓為從來沒有想過將有懷疑爆炸品一事,向宏創方的任何人提出,因為他只關注自身安全,並不在乎爆炸品會否對他人造成傷亡。何否認,但同意他並無通知他人。

首被告否認指示他人購硫磺

控方又引述 TG 群組對話,「William Wallace」曾在 3 月 6 日下午約 1 至 2 時與人討論有關硫磺的事宜,當時該帳戶曾發送「只有 2kg」、「加原來的共 2100g」、「搵其他人買剩低900?」,控方並引鴨脷洲藥房的閉路電視片段,顯示何卓為曾經與何培欣前往購買硫磺。

控方指出,當時何卓為已購入兩公斤的硫磺,又指示他人購買剩餘的部分,故最終何卓為與何培欣在同日下午接近 6 時,到達鴨脷洲買硫磺。何卓為均不同意。

首被告不同意
嘉頓山討論將軍澳爆炸案

控方指,何卓為在 3 月 6 日晚上是與其他群組成員,在嘉頓山上計劃 3 月 8 日的爆炸案。何不同意。

控方又引述 TG 群組在 3 月 6 日晚上的對話,顯示「William Wallace」詢問成員「你哋係邊」、「我來找你們」,指「你哋」、「你們」的字眼反映何卓為當時已知晚上會與誰見面。何否認,解釋僅知道另一示威者「Rachel」會與其他人一同前來,「無聯想佢身邊會有咩人」。

控方另引述「William Wallace」在 3 月 7 日早上在 TG 表示「留咗兩包 s(硫磺)係女友度」,並覆述何卓為在主問時稱該訊息是由「阿蛋」發出,但控方指「William Wallace」其實是何卓為。

何不同意,稱因「阿蛋」向他稱另一示威者「Rachel」需購入硫磺,故最終透過「阿蛋」在群組內回覆。

法官陳仲衡關注,「Rachel」在嘉頓山上有否問及硫磺的事?何指印象中有,稱當時因他飲醉酒及沒有將硫磺帶上山,而被「Rachel」責罵。控方斥何卓為是「選擇性記憶」。

控方指將軍澳爆炸案準備就緒
首被告不同意

控方又展示將軍澳爆炸案的計劃圖,指當時整個計劃已「準備就緒」,群組成員已購入變裝用品、運送炸彈的行李箱,又準備了假車牌、電路板,爆炸地點則為尚德停車場,若警方並無在 3 月 7 日拘捕除第八被告周皓文以外的 7 名被告,爆炸案就會發生。何卓為不同意。

控方再指出,第一至第七被告從來沒有理會、關注爆炸案對公眾所造成的人命損傷,更選擇在公共場所例如明愛醫院,多人及有病人的地點犯案;亦不理會若炸彈在港鐵車廂引爆,會造成多少人傷亡,最後選擇在羅湖港鐵站車廂內犯案。何卓為一一否認。

HCCC186/20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