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 年初,明愛醫院、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,Telegram 頻道「九十二籤」事後承認責任。7 人被控《反恐條例》罪名,餘下 1 人被控以「企圖製造炸藥」罪。8 人不認罪,周二(6 日)於高院踏入第 98 天審訊。
首被告何卓為連續第 16 天出庭作供,他繼續指出與警員的錄影會面證供並非事實,庭上改口確認沒有目睹被告李嘉濱及吳子樂,在他的單位處理電路板,亦否認「叉雞飯」(被指第五被告楊怡斯)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負責把風。
何解釋,被捕後從警員知悉有其他被捕人誣捏自己,故「屈返對方」,而錄影會面時疲倦、不適,故想配合警員盡快完成而說出一些傳聞和自己「腦海拼湊嘅記憶」。案件周三續審。
第 97 天審訊|首被告庭上推翻錄影證供 稱從警悉被誣捏為主謀 遂訛稱他人涉案
何:錄口供時感疲倦、不適
故「撈亂日子」、拼湊傳聞
何卓為周一繼續在其代表大律師姚本成主問下作供。
在錄影會面中,何稱 2020 年 1 月 31 或 2 月 1 日晚上,「夠鐘改名」(被指是第三被告吳子樂)在 Telegram 問「夜晚上嚟整啲嘢得唔得」及表示要「整啲電子嘢」。何又稱,當晚吳子樂和男子「阿蕉」來到他租住的宏創方 503 室,「阿蕉」在單位內處理電子板,何當時睡在床上、沒看到過程,聯想到引爆裝置。
何卓為今在庭上供稱,自己在錄影會面時已感疲倦、不適,加上要在沒有對話紀錄下憶述兩個月前發生的事,「所以撈亂日子」。他又稱,警員曾兩度向他展示名為「獵鷹行動」的 WhatsApp 群組訊息,顯示李嘉濱(次被告)和吳子樂指證他是主謀、威脅他人幫忙放炸彈,於是何才把吳到 503 室談生意一事,改口為錄影會面時的版本,而何當時提及的電子板及引爆裝置,是何拼湊傳聞而成。
何續指,「503 室的確有人整過電子嘢,但我記錯嘅係人物」,承認自己將腦海拼湊的記憶告訴警員,並確認吳和「阿蕉」當晚並沒有在 503 室內處理電路板,「錄到後面好亂,記憶有啲亂…將好散碎嘅片段講出嚟」。
至於為何感疲倦仍沒要求警員暫停錄影?何供稱, 「因為當時我內心淨係想快啲錄完」。
辯方指出,何在錄影會面多次「耷低頭」。何庭上稱,當時感到不適、頭痛,他在錄影前已提出要送院,但因警員透露其他人指證他,何擔心求診或停止錄影會面就再無機會解釋,故「寧願咬實牙關捱埋佢,快啲錄完快啲睇醫生」。
官質疑為何要「作個名出嚟」
何稱試圖配合警員
何卓為續稱,當晚李嘉濱和周皓文(第八被告)也有前往 503 室。他在錄影會面中提及的「阿蕉」就是周,但因與對方交集不多,一時記不起名字,僅記得數次碰面對方均在「食香蕉」,「見過佢兩三次佢都攞住條蕉嚟食,就叫佢做『阿蕉』」。
法官陳仲衡質疑,為甚麼何當時不向警員坦言,不記得周的姓名而要「作個名出嚟」?。何稱因為想要「滿足警方要求」,又指自己把記憶中零碎片段說出來,是試圖配合警方,以免受到暴力對待。
陳仲衡續問,何卓為供稱錄影會面的供詞不實,主要原因是否包括「人哋(吳子樂)屈你,你就屈返對方」、聽回來的傳聞,以及他疲倦和不適?何卓為表示同意。
錄影中稱「肯定」吳找人放炸彈
何庭上改口:其實唔肯定
何卓為另在錄影時稱:「我肯定係『夠鐘改名』(被指是吳子樂)去揾人放(炸彈)嘅…因為佢好似一個主持人咁樣」、「咁我淨係知道『夠鐘改名』揾人去做呢單嘢(羅湖港鐵站爆炸案)」。
何在庭上改稱自己「其實唔肯定」,說出「肯定」一詞僅為加強語氣,想順應警員期望。
至於在錄影時提到「『夠鐘改名』比較係主持人、主持大局」、「『山雞』(被指是李嘉濱)就比較做啲生產同埋技術」,何庭上改稱,當時是「按我估計覺得佢哋會做啲咩」,而自己突然提到李,同樣是因為警員透露李已供稱是受到他威脅而犯案。
法官另質疑,何卓為在錄影時看由警員提供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,並認出片段中人是吳子樂?何回答指,因知悉自己被「夠鐘改名」及「山雞」指證為主謀,故他才這樣說。
何指「叉雞飯」負責把風僅屬傳聞
官質疑對方並沒誣陷
至於何在錄影會面稱,「叉雞飯」(被指第五被告楊怡斯)有份在羅湖站爆炸案把風,同日相約他吃飯。何庭上亦改口,確認這部分並非事實,他指僅聽聞過其朋友「阿旦」稱一個名為「叉雞飯」的女子幫忙把風,但他不知道是誰。
陳仲衡質疑,何錄口供時提及「叉雞飯做哨」一事,其實僅屬傳聞,但當時以何的認知,「叉雞飯」並沒有「屈」他。何表示同意。
何庭上亦供稱,2020 年 2月在 Telegram 的公海群組聽到傳聞,指有一名為「叉雞飯」的人,在羅湖站把風,而在錄影會面時,警員給他看的圖片寫著名字「Vivien」。
何續供稱,當時 O 記(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)警長林偉亮不斷跟他說「呢個女仔去咗羅湖放炸彈,叫我指證佢」,「咁我都怕俾人暴力對待」。
何早前供稱認識一位「Vivien」,庭上指對方的確曾改名作「空姐叉雞飯」,但指對方並非這宗案件中的「叉雞飯」。
HCCC186/20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