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恐首案|被告劉佩凝脫罪仍被充公逾53萬資產 官:屬「恐怖分子有聯繫者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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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罪吳智鴻、黃振強沒反對充公 無罪劉佩凝沒回應

律政司申請充公令,要求充公團隊眾籌所得之款項。是次申請針對吳智鴻、自稱「屠龍」隊長的黃振強,以及被指協助「屠龍」籌款的劉佩凝 3 人所涉的眾籌款項。律政司一方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,3 被告則沒有律師代表,亦沒有出席聆訊。

律政司曾去信予在囚的吳智鴻及黃振強兩人,二人均沒有提出反對,並申請缺席聆訊。至於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的劉佩凝,則沒有回應文件,亦沒有出庭。

判詞:3 被告戶口有逾 63.19 萬元

判詞列出 3 人銀行戶口存款,黃振強有 79,538.97 元、劉共有 536,809.55 元,吳則有 15,611.79 元。

判詞引述律政司一方陳詞,當中提到律政司認為吳智鴻及黃振強符合《反恐條例》下「恐怖分子 (terrorist)」的定義,而劉佩凝則屬「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(terrorist associate)」,而他們眾籌所得的資產則屬「恐怖分子財產」,用作實行恐怖主義行為 。

律政司指,吳智鴻為 12.8 計劃的「主腦」,策劃 12.8 計劃,召集其他激進小隊;而黃振強為「屠龍小隊」的隊長,與吳聯絡、積極參與 12.8 計劃。而即使劉「串謀籌款作恐怖主義行為」罪名不成立,但她曾在 Telegram 訊息中承認為「屠龍小隊」成員,為 12.8 計劃眾籌,「屠龍」眾籌頻道亦由劉及黃管理,劉按黃的指示行事,並提供劉的個人銀行帳戶收款。

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12 月 9 日,劉的戶口共收到約 105.1萬存款。而劉本人的工資收入則僅有 2,912 元。

至於另外兩名被告,律政司指吳的家中搜出 4.29 萬現金,其寓所同時被搜出大批彈藥,考慮到子彈及槍械的價錢,相信其銀行款項及現金均用作實行 12.8 計劃。黃眾籌所得的款項,則用作提供予各成員的保護裝備,日常支出,足以證明籌款用作實行恐怖主義行為 。律政司又提到,劉及黃二人的帳戶收到多筆來源不同的存款,符合眾籌的情況。

判詞指劉佩凝屬「恐怖分子有聯繫者」

官認為,有足夠證據證明律政司一方的陳詞,裁定吳智鴻及黃振強符合《反恐條例》下「恐怖分子 」的定義,而劉佩凝則屬「恐怖分子有聯繫者」,3 人相關的資產屬「恐怖分子財產」,頒令充公 3 人戶口的 631,960.31 元及 4.29 萬現金,共674,860.31 元連利息。

吳智鴻 23 年 10 月 反修例刑期最重

綜合早前庭上資料,控方指稱案中的 12.8 殺警計劃,是一場以吳智鴻作為主謀,聯同「屠龍小隊」、槍手等,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「民陣」港島遊行期間執行的恐怖主義計劃,涉事者被控方起訴可囚終身罪行。

當中黃振強承認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、「串謀籌款作恐怖主義行為」罪,被判囚 13 年 6 月。而吳智鴻則承認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及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,被判囚 23 年 10 月,是 2019 年社運相關案件中,判刑最重一人。劉佩凝經審訊後,「串謀籌款作恐怖主義行為」罪名不成立,當庭獲釋。

HCMP2021/20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