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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恐首案|辯方質疑警與黃振強會面25分鐘撰21頁口供 警:證供只涉財產、沒牽涉太多人

反恐首案|辯方質疑警與黃振強會面25分鐘撰21頁口供 警:證供只涉財產、沒牽涉太多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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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名從犯證人、已認罪的蘇緯軒,周一(17 日)在庭上確認,在「殺警計劃」被指派為槍手,負責在大廈高處射殺警員。蘇供稱,在 2014 年認識一位叫「Stephen 」的男子,及後加入其武力組織。蘇指,「Stephen 」有份策劃殺警計劃,又指對方疑心重,擔心自己若中途退出會遭殺害。

辯方質疑警與黃振強會面 25 分鐘
製 21 頁口供

控方周二傳召偵緝警員盧博文作供,指隸屬於財富情報及調查科財富調查組,負責調查本案所涉的《反恐條例》下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盧指,於 2023 年 3 月 17 日到荔枝角收押所,就上述控罪拘捕已認罪、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。至 9 月 20 日,盧向黃錄取「無損權益口供」。控方展示盧錄口供時的草稿紙,盧稱慣常錄口供時帶備紙張紀錄,待案件完結後銷毀。

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狀姚本成關注,紀錄顯示 9 月 20 日盧與黃只會面 25 分鐘,質疑為何能在 9 月 27 日,將長達 21 頁口供交予黃簽署確認。盧稱,黃振強所述之事只涉財富資金,沒牽涉太多人,當時以「point form (點列)」形式記錄,事後再撰寫口供。

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大狀馬維騉提及盧與黃會面的時序,指 2023 年 3 月 17 日黃被起訴後,盧分別於 4 月及 5 月交文件予黃。馬關注,盧有否保留點列形式記錄的草稿紙;盧稱沒有。至 9 月 27 日,盧指黃振強希望修改部分口供內容,盧遂到附近警署修改,再於同日交予黃簽署確認,惟未修改前的文件均已銷毀。

盧另確認錄取口供前,知悉黃與律政司作認罪協商,期望控方不控告其串謀籌錢罪,最終黃願就此罪錄取口供。

軍械專家:涉案手槍用同一口徑子彈、外貌相似

控方傳召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李啟輝作供,李確認曾檢驗本案其中一支手槍,並指所涉的 3 支手槍均使用同一口徑子彈、外貌相似、槍柄上文字相同。李另負責檢驗一個綠色袋,沒發現任何彈屑或射擊殘留物。據庭上早前播放被告李家田的錄影會面,李家田指試槍事件後取走一支手槍,放在其綠色袋內。

控方問,若將使用過的槍械放在袋內,是否必然會有彈屑?李啟輝稱並非必然,舉例指若以袋子包著槍械,再將其放在袋內,則未必驗到彈屑。李家田一方盤問時關注,檢驗該綠色袋時,袋內有否其他袋子;李啟輝稱沒印象。辯方續指,即該綠色袋有機會未曾存放過任何槍械;李稱有此可能。

另一名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黃金鋒則確認,負責檢驗案中一支手槍、2 個名載有 15 發子彈的彈匣,及 8 發子彈,此批槍彈於 2019 年 12 月 18 日在摩星嶺附近域多利道的山坡底搜獲。黃另確認,手槍上寫有「P80 」、「Polymer 80 inc. made in USA 」,上述子彈均可供手槍使用。

投訴警察課警員:黃振強同意暫緩投訴
至刑事案結束

控方另應辯方要求,傳召兩名投訴警察課警員作供。被告張俊富的代表大狀李國輔讀出調查報告,即黃振強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被捕後,投訴遭警員毆打的內容。

報告指,黃早上在灣仔克街展鴻大廈一住址內睡覺,突然有 5 名便衣警員入內,將黃雙手鎖上手銬,詢問藏槍地點。黃沒回應,遂被警員掌摑左臉 4 至 5 次,另有兩警威嚇稱:「你信唔信 8.31 有死人?掟晒上挪亞方舟啊!掟埋你上去啊!可以送你返上大陸!你大陸仔啊嘛,你大陸係咪有親戚啊!」

報告續指,黃當時感到驚慌,但沒提供藏槍地點,及後房燈被關上,黃感到大腿及臀部被硬物擊打數次,當房燈亮著時,黃看到其中一警手持伸縮警棍,估計是遭該警施襲。黃隨後因驚慌而將兩部手機解鎖,供警員檢視。

報告指,事件導致黃下半身多處瘀傷,及嘴部左邊臉頰擦傷。黃及後被押返灣仔警署錄口供,同一伙「O 記」警員以言語誘使招認,其中一人為警員戴明德。

投訴警察課警員確認,於 2019 年 12 月 17 日與黃見面,黃講述上述事件經過,並同意暫緩投訴,直至其刑事案件結束。

HCCC164/2022、HCCC255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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