宏福苑業主 4 月底透過紙本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,5 月 13 日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回應期限。合安同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,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,以及指示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。如宏福苑業主打算反對申請,須在通知送達起 21 日內或審裁處所規定時間內,提交反對通知書。
司法機構網頁顯示,合安申請以替代方式送達通知的程序,將於下周一(6 月 1 日)開庭,由法官林展程處理,預料需時一日。另外,據悉已有居民對合安申請提出反對。
當日程序為「單方面申請替代送達」。一般而言,當申請方未能有效向答辯人送達法庭文件,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改以其他方式送達,例如在報章刊登公告。
合安申延長開業主大會時限
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,由薛馮鄺岑律師行代表;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,向審裁處申請以下命令:
1. 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附表 3 第 1(2) 條,於 2026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不少於 5% 宏福苑業主書面要求後 14 天內、即 5 月 13 日發出開會通知書的期限,延長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;
2. 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附表 3 第 1(2) 條,收到要求後的 45 天內舉行業主大會的期限,即從 6 月 13 日延長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;
3. 如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附表3 第 2(1A) 條的送達通知方式均無效或不適用下,即面交、郵寄至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,及放在單位或單位信箱內,指示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。
合安另要求審裁處裁定,鑑於宏福苑特殊情況,審裁處應否延長召開和舉行會議時間;應否就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作出指示。文件提到,如答辯人打算反對申請,須在通知送達起 21 日內或審裁處所規定時間內,提交反對通知書。
合安指需時查冊、核對業主簽署
合安早前公布,如按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規定,在收到要求書後 14 天發出開會通知書,以宏福苑特殊情況而言,在法定時限內未必足以讓合安核實業主簽署真確性,以及尋覓可容納至少 1,000 人的合適場地。
合安指,為回應業主憂慮,並確保整個程序公開、嚴謹、可信,決定就要求書上的簽署進行仔細核實,包括向土地註冊處查冊,核實每個單位的現任業主;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中的簽名樣本。(見報道)
LDBM74/20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