宏福苑業主促開大會 合安向土審處申延長時限 業主如反對須21日內提出

宏福苑業主促開大會 合安向土審處申延長時限 業主如反對須21日內提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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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,由薛馮鄺岑律師行代表;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,向審裁處申請以下命令:

1. 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附表 3 第 1(2) 條,於 2026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不少於 5% 宏福苑業主書面要求後 14 天內、即 5 月 13 日發出開會通知書的期限,延長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;

2. 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附表 3 第 1(2) 條,收到要求後的 45 天內舉行業主大會的期限,即從 6 月 13 日延長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;

3. 如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附表3 第 2(1A) 條的送達通知方式均無效或不適用下,即面交、郵寄至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,及放在單位或單位信箱內,指示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。

合安另要求審裁處裁定,鑑於宏福苑特殊情況,審裁處應否延長召開和舉行會議時間;應否就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作出指示。文件提到,如答辯人打算反對申請,須在通知送達起 21 日內或審裁處所規定時間內,提交反對通知書。

合安所屬的華懋集團執行董事兼營運總裁王弘瀚,另提交屬實申述(statement of truth),確認文件內容屬實。

LDBM74/20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