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認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」罪、被判囚 5 年的理大生呂世瑜,周三早上(24 日)刑滿獲釋;在 3 名懲教人員護送下,戴眼鏡、身穿格仔厚衫的呂,在嚴寒下由親友陪同,乘坐的士離開大嶼山石壁監獄。記者嘗試到監獄正門拍攝,懲教人員指該處為監獄範圍,著離開,記者遂到位於監獄上方的石壁水塘拍攝。
攝:《法庭線》記者
呂被指 2020 年在 Telegram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,他 2022 年 4 月在區院認罪,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,因認罪減刑至判囚 3 年 8 個月。惟控方指,判刑受《國安法》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,情節嚴重者須「處 5 年以上」,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。
呂世瑜不服刑罰,兩度提出上訴,均失敗。終審法院於判詞指,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」罪的條文,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刑罰下限。當《國安法》與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處,須按《國安法》第 62 條優先採用《國安法》,故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,要在《國安法》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。
在呂終極敗訴後,有《國安法》案件的被告改為與控方協商認罪。
FACC7/2023(CACC61/2022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