路德會啟聾學校一男助理教師,涉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及被起訴。他否認 3 項欺詐罪,案件周二(30 日)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。裁判官施祖堯聽畢控辯雙方結案陳詞,押後至 8 月 11 日裁決。
控方提出,被告在庭上表示了解無根據合約要求披露被查屬虛假陳述,但仍然選擇簽訂入職,證明被告有意圖欺詐。辯方則指,被告只是遵從廉署人員警告,不向任何人披露自己正受調查。辯方指,「有心呃份工」及遵守廉署警告均為合理推斷,法庭應採納對被告有利的說法。

控方:被告庭上已承認隱瞞被查屬虛假陳述
控方提出,欺詐罪其一原則為意圖,而被告得知他有責任披露但仍然簽訂合約,足以證明其意圖詐騙以取得工作。加上被告任職入境處時有接受法律訓練,在庭上曾承認情況屬虛假陳述,亦表明作為老師應當誠實。而控方第一證人、啟聾學校校長許加恩已表明若然知道被告被查,必定不會聘請他。因此控方指被告「好明顯佢係一個好醒目嘅人,選擇性去披露」。
控方質疑被告與母親口供有出入
被告母親罵「黐線」
控方亦指,被告供稱,廉署調查員不論在拘捕當下及擔保時,同樣警告被告不可披露被查一事予任何人。但辯方第二證人被告母親陳燕合(音譯)則供稱,擔保時職員說除了律師以外不可透露,二人口供有出入。
陳聽見控方陳述後在旁聽罵道「黐線」,靜默片刻後官請辯方律師提醒證人安靜。
雙方爭議證人可信性
被告稱控方第六證人廉署調查員余永富(音譯)告訴他不可告訴任何人,惟其出庭作供時指只有提過不可與涉案人士討論。辯方認為,余曾被裁定為不誠實證人,亦曾就此案更改證供,起初說無向被告說過任何話,後來才提到不可向涉案人士透露。被告母親則能夠證明余曾提醒被告不可向津貼學校披露,只限公務員才可上報。
官介入指辯方非常斟酌「同邊個講」、「邊個人講」等問題,以此挑戰控方證人,但牽涉被告母親陳燕合與被告供詞不合,及引發陳在庭上指斥「黐線」時,辯方卻認為不關鍵。
辯方律師重申,關鍵字眼為「任何人」,亦認為母親或許只是多說一句,事隔多年或會有出入。惟官稱記得母親十分堅定,辯方則指或是被告記錯,但認為在對被告有利的情況下法庭應考慮母親的說法。
就控方所建議被告不應尋找工作,辯方認為是事後孔明,質疑「唔通有案喺身就乜都唔做得」。辯方總括認為「有心呃份工」及遵守廉署警告均為合理推斷,但法庭應採取有利於被告的說法。
被控 3 項欺詐罪
被告游昇浩( 31 歲,時任助理教師)被控 3 項欺詐罪。
首兩項控罪,指他於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期間(包括首尾兩天),及 2023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期間(包括首尾兩天),藉作欺騙,即沒向路德會啟聾學校(啟聾學校)披露他於學校任職教師期間,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調查,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有暫停其職務,及/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,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。
第三項控罪,指他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3 日,沒向學校披露他任職教師期間被刑事檢控,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終止聘任他為啟聾學校教師,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。
WKCC228/20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