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 人被指計劃在香港不同地方放置炸彈,部分被指為「光城者」成員,全被控《國安法》「串謀恐怖活動」罪。案中 23 歲男子原本為控方證人 ,控方指他刻意隱瞞自己參與程度,將他轉為被告,法官李運騰就男生承認的交替控罪判監 6 年。
男子早前就刑罰上訴得直獲減刑 8 個月。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五(2 日)頒判詞補充指,原審法官在判刑原則上沒犯錯、亦非過重,但上訴庭基於呈堂文件披露的事項,同意男子可獲進一步減刑,律政司一方亦不反對。判詞未有提及文件披露了甚麼事項。
判詞:原審沒犯錯、判刑非過重
上訴人張昊揚由大律師劉少儀代表;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。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上月開庭處理上訴聆訊,不足 3 分鐘直接宣布結果。
上訴庭周五補充書面理由,引述原審法官李運騰在判刑時,形容本案涉及的串謀「邪惡」,上訴人不但持續參與,而且經過深思熟慮、參與程度高,最終採納 8 年的量刑起點。因應上訴人在交付審訊後認罪,減刑至 6 年,亦考慮過張的證人供詞,認為他曾刻意隱瞞自己的參與程度,誤導控方,因此沒有進一步減刑。
上訴庭認為,原審結論原則上沒犯錯、判刑並非過重,但基於呈堂文件披露的事項,上訴庭同意男子可獲進一步減刑,律政司一方亦不反對,因此減刑至 5 年 4 個月監禁。
原為污點證人 認交替罪判監 6 年
上訴人張昊揚(案發時 20 歲,判刑時 23 歲,大學生)的原審案件於 2023 年 4 月首提堂,他被控「串謀恐怖活動」罪及交替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」罪。他承認交替控罪,被判囚 6 年。
張原為控方證人,及後被轉為被告。控方庭上透露,經進一步調查認為張並無告知警方事實全貌,刻意隱瞞自己的參與程度,控方亦被他誤導。(詳見報道)
案情:提議以警署等為目標 提供資金購爆炸品
張承認的案情指,他在 2021 年 3 月,與陳凱量、郭文希和一些大學學生會成員會面,張提出聯絡各大學學生會,以爭取支持及資源,同年 6 月再談及要把行動升級,以警署、法院為目標,爭取其他政治組織支持,請二人加入及幫忙招攬人手,郭於是介紹何裕泓給張認識。
何向張表示他有意針對法院放炸彈,張提供資金購買爆炸品、工具,並協助何計劃在事後逃離香港,並曾向何發送有關製作 TATP 炸藥的資料。何按張的指示,在奧海城一個廁所取走裝着 4 萬元現金的信封,用來購買製作 TATP 的材料,張亦答應會幫忙招攬「哨兵」。
CACC16/2023(HCCC103/2022、HCCC104/2022、HCCC127/2023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