啟聾學校助理教師涉隱瞞受查及被控以保教席 校長供稱若知被告正受查不會聘用

被告 游昇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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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 游昇浩
被告游昇浩(《法庭線》記者攝)
承認事實:被告面試至獲聘沒通知校方正受查

承認事實指,被告游昇浩( 31 歲,時任男教師)案發時為路德會啟聾學校(下稱啟聾學校)的合約教師,一年後轉任常額教師。

被告在 2021 年 9 月 1 日遭廉署拘捕,之後數次到廉署續保。他於 2022 年 7 月通過面試,成為啟聾學校合約教師;同年 8 月及 10 月再到廉署續保,獲告知案件仍在調查中,但他毋須再續保。

2023 年 3 月,被告致電廉署方查詢調查進度,獲告知調查仍繼續,他仍然為嫌疑人。同年 8 月,被告再次通過面試,獲聘任為啟聾學校常額教師。他同年 11 月遭廉署起訴,校長 12 月向被告查詢相關刑事檢控詳情。

2024 年 5 月,廉署就本案進行警誡錄影會面,被告保持緘默。另外,被告在案發時從未通知啟聾學校自己正被廉政公署調查。

啟聾學校校長 許加恩
啟聾學校校長許加恩(《法庭線》記者攝)
校長:若知被告正受查不會聘用

控方傳召被告應徵學校校長許加恩作供。許供稱,被告分別在 2022 及 2023 年應徵合約及常額教師,他均有份面試,當時認為被告「樣樣都幾好」故聘請他。許續指,由於啟聾學校屬津貼學校,需要跟從教育局的招聘指引。

根據教育局通告,2021/22 學年起,所有註冊教師若涉及任何刑事程序或定罪,不論案底性質,均須主動向學校申報,故校方在 2021 年 7 月起,於合約要求教師申報有否受查等資料。

許確認,被告從沒申報相關內容,亦從未通知校方他正在受查。控方問,若被告在簽約時表明正受廉署調查,校方會否聘請他,許直言「當然唔會啦!」

被告於 2023 年獲聘為常額教師時,均由許與被告簽約。許強調,被告當時應該作出披露,「無披露我哋真係隨時會炒咗佢」,又稱作常額教師競爭大,若事先得知「可以唔請你(被告),咁鬼多應徵者」。他形容事後才知對方受聘時正受查,自己及學校「好似俾佢呃咗咁」。

許續指,在 2023 年 12 月 4 日從報章得知被告遭起訴,翌日以 WhatsApp 向被告查問,惟被告稱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,要求保密。許其後向教育局分區主任及校董會呈報事件,分區主任質疑被告在事件見報前已接受調查,著校長索取更多資料。經交涉後,被告只交出一份保釋法律程序紀錄摘錄,稱沒有任何起訴信。

校方沒即時解僱 被告其後辭職

學校於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開校董會會議,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,且被告當時正進修,未有接觸學生,校方未有即時解僱被告,或作出紀律處分。2024 年 5 月,被告因工傷長時間停工,校方無法解僱他。被告最後於 2025 年 3 月 4 日,由母親代為遞交辭職信。

許供稱,被告被告母親當日跟他指,校內有另一老師以電話滋擾他們一家,並稱該老師指校長向廉署舉報被告。許稱當時隨即否認,並在庭上解釋是廉署主動聯絡他。

辯方盤問許指,被告母親有提及被告受條例所限,才未有披露正受廉署調查,校長表示無印象。辯方另問及,是否知道被告有亞氏保加症,不善於察言觀色。許指從報章才得知被告患病,以往沒察覺異樣,更曾邀請被告擔任校慶晚宴司儀。

廉署人員否認叫被告向所有人保密

廉署調查員余永富(音譯)則供稱,2021 年 9 月拘捕被告後,處理保釋時曾告知被告,不能與涉案人就案件相關內容溝通,惟否認曾叫被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受查。

控方完成案情,裁判官施祖堯裁定表證成立,辯方預計將傳召 4 名證人,周二( 16 日)續審。

被控 3 項欺詐罪

被告游昇浩( 31 歲,時任助理教師)被控 3 項欺詐罪。

首兩項控罪,指他於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期間(包括首尾兩天),及 2023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期間(包括首尾兩天),藉作欺騙,即沒向路德會啟聾學校(啟聾學校)披露他於學校任職教師期間,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調查,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有暫停其職務,及/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,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。

第三項控罪,指他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3 日,沒向學校披露他任職教師期間被刑事檢控,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終止聘任他為啟聾學校教師,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。

WKCC228/20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