路德會啟聾學校一男助理教師,被指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及被起訴。裁判官施祖堯周二(11 日)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他 3 項欺詐全數罪成,押至 9 月 15 日判刑,以候社會服務令報告,期間准被告保釋,但強調仍有機會判監。
裁判官指,即使接納廉署曾要求被告不要披露受查,被告仍不能自圓其說,因聘用合約列明須向校方披露有否受查,被告明知無法履行仍簽署,唯一意圖是希望繼續受聘及避免處分。官指,若被告有意遵守廉署警告,最簡單是不簽約。至於被告遭起訴後,直至被傳媒報道才向校方交代,官認為他是深知「紙包不住火」才選擇通知校長,唯一意圖是繼續欺騙啟聾。

被告涉沒披露受廉署調查、起訴
裁判官施祖堯指,控方檢控被告游昇浩的 3 項罪行,首兩罪對應他接受校方聘用時所簽的「應聘書」,以及再獲聘用為常額教師的合約時,皆沒按合約條款,向校方披露他涉任何訴訟程序。餘下一罪,指他在被廉署起訴後,仍沒向校方披露事件。
至於辯方案情,官歸納指被告供稱受查期間,被廉署人員告知除了律師、公務員外,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受查,否則違法,他因此沒有披露。至於起訴後仍沒披露,他稱要與律師溝通,而律師見他狀況欠佳,遂建議他延遲幾天才申報,但校方已循新聞得知事件。

官:控方證人證供合符情理
官裁定控方 3 名關鍵證人,包括涉事啟聾學校校長和 2 名廉署人員的證供皆合符情理。
官指校長供稱,被告沒向他披露事件,直至同事轉發被告遭起訴的新聞報道才知悉,也不記得被告母親代被告向校方遞交辭職信時,其母有說過廉署人員不准披露的說法。
兩名廉署人員則供稱,他們沒指明不准向津校人員披露受查,僅提過不得與涉案人士討論, 否則有機會妨礙司法公正。
沒披露受查兩罪成 官:唯一意圖是向校方隱瞞
裁判官遂引案例指,欺詐罪的控罪元素,包括被告意圖欺騙以達至某個結果,例如導致一人作為或不作為、令其他人蒙受不利。就本案首兩罪,官指即使接納辯方說法,即廉署人員曾向被告稱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廉署調查,被告仍不能自圓其說。
官指出,就算被告自遭廉署調查起不能向任何人披露受查,他在 2022 年 7 月接獲啟聾提供的合約教師合約時,必見到條款包括披露有否受查的聲明,而被告卻在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披露合約條款下,仍簽署並聲明可遵守。
官續說,如被告有意圖遵守廉署的警告,最簡單就是不簽約,所以守法不可能是被告的意圖,反之,被告唯一意圖是想向校方隱瞞,以接受啟聾聘請,並且在往後繼續隱瞞以避免處分,因合約列明,如簽署人對校方虛報或隱瞞,一經查實可解僱,「這是不折不扣的欺騙目的」。
官表示,由於啟聾是在不知情下持續聘請被告,啟聾被剝奪了行使合約條款的權利,包括因被告隱瞞而即時解僱他的權利。據校長說法,雖被告入職後表現令人滿意,但如發現沒披露正受刑事調查等,仍有機會解僱,在此事上,他也有感受騙。官因此裁定首兩罪罪成。
沒披露起訴罪成 官:深知「紙包不住火」才披露
餘下一罪,針對被告於 2023 年 11 月底被起訴後,沒即時向校方披露。官裁定,被告並不是因為當時自己不冷靜,遂應律師意見延誤通報被起訴。官認為唯一合理推斷,是校長陸續收到同事轉發他被起訴的新聞報道,被告深知「紙包不住火」,才選擇在傳媒報道事件後向校長披露,唯一意圖是欺騙啟聾,以剝奪啟聾行使合約處分他的權利。

官押後判刑 強調有機會判監
控方裁決後指,被告就上述廉署案件中最終被判緩刑令,但屬本案發生之後的事,亦即案發時沒案底。控方亦提出本案涉違反誠信,遂列出案中 3 項控罪發生期間,校方向被告的支薪表以供法庭參考,但補充指校方在知悉被告受查後,仍選擇繼續聘用被告,故該部分薪金不會視為欺詐金額。
辯方代表大狀關百安反駁,本案不涉違反誠信,稱與校方簽約招致的得益,限於「合約嗰吓」,與其教師職責無關。官質疑,「照計學校請老師返嚟,一定唔會想請個⋯」,隨即修正指,問題關鍵是被告當時所涉的刑事調查是甚麼。
辯方稱,被告曾是入境處主任,他在之前曾任保險公司,但辭職後「佢個名俾人攞去開啲單」,他遂在不知情下,向入境處申報已沒任職其他公司,但因沒有辭職紀錄而受查。官遂指,觀乎被告案底的罪名,「理應個學校就真係,第一真係未必會請佢,第二請咗佢都未必會繼續聘用佢」。但辯方指仍有聘用。
官遂押後 9 月 15 日判刑,期間准被告保釋,並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,但強調仍有機會判監。
被控 3 項欺詐罪
被告游昇浩( 31 歲,時任助理教師)被控 3 項欺詐罪。
首兩項控罪,指他於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期間(包括首尾兩天),及 2023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期間(包括首尾兩天),藉作欺騙,即沒向路德會啟聾學校(啟聾學校)披露他於學校任職教師期間,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調查,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有暫停其職務,及/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,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。
第三項控罪,指他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3 日,沒向學校披露他任職教師期間被刑事檢控,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終止聘任他為啟聾學校教師,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。
WKCC228/2026